政务公开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00781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发布机构 东胜区文化和旅游局 文  号 东文旅发〔2021〕6号
成文日期 2021-04-13 公文时效 正常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00781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发布机构 东胜区文化和旅游局
文  号 东文旅发〔2021〕6号
成文日期 2021-04-13
公文时效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东胜区村级文化管理员暂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资料来源:东胜区文化和旅游局 发布日期:2021-04-1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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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

东胜区村级文化管理员暂行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

现将《东胜区村级文化管理员暂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1413

东胜区村级文化管理员暂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文化管理员日常工作,加强基层文化管理员队伍建设,创新基层文化工作机制,建立完善的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基层公共文化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文化管理员,是指由各镇在行政村公开选聘、签约录用,并报东胜区文化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区文旅局)备案的专职文化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管理员)。未经各镇批准并经区文旅局备案的临时或兼职人员不在本办法管理范畴之内。

第三条  各镇(村)统筹管理员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区文旅局负责管理员工作的宏观指导、综合协调、督促检查、补助发放和备案归档。

第四条  管理员由各镇公开选聘录用,并对管理员的履职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价,管理员在镇、村委会及综合文化站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镇、村委会及综合文化站对管理员进行日常管理,并积极为管理员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二章  岗位职责及工作标准

第五条  管理员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成为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文旅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员”;成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的“服务员”;成为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联络员”。

第六条  管理员需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本村文化设施和资产进行日常管理、维护。

(二)负责本村公共电子阅览室、图书室、综合活动室等活动场所的保洁管理,负责各类图书资料的整理、保存,为群众提供阅览场所及借阅服务等日常工作。

(三)负责本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工作的档案整理和上报,以及文化室配备的棋牌桌椅、电脑、音响、乐器等固定资产的管理。

(四) 协助镇综合文化站做好本村文艺团队的管理和服务,外来文艺团队公益演出的协调接洽,各类文艺骨干的培训等工作。

(五)协助镇综合文化站做好文物安全巡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文化市场监管等工作。

(六)负责完成区文旅局和镇综合文化站指派的临时性工作。

第七条  管理员需达到以下工作标准:

(一)建立本村公共文化场地设施和文化资产的固定台账,要求真实、准确、无遗漏。

(二)对于本村正常开放的文化设施,使用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停止使用并及时上报;使用后进行卫生清理,关闭门窗和电源,消除安全隐患。

(三)按照全区图书馆总分馆工作要求,加强农家书屋管理,定期开放,规范图书上架、借阅,记录完整。

(四)为本村文艺团队和文艺骨干开展活动、参加培训等提供必要服务。

(五)按照东胜文旅云平台的要求,及时更新本村文化活动等信息。

(六)按照群众需求,播放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内的资源,并做好播放记录。

(七)掌握本村文物资源情况,及时进行文物巡查。

(八)掌握本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情况。

(九)对本村的文化市场经营活动进行不定期监查,并做好记录。

(十)充分利用村村响广播、宣传栏、板报等各种媒介,及时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文物保护、文化市场管理等文旅工作的法律法规。

(十一)对于镇综合文化站指派的临时性工作,积极完成,不得推诿、延误或弄虚作假。

(十二)对于以下现象,要及时向镇综合文化站上报:

1.本村文化设施或文物单位存在安全隐患的;

2.本村文化设施或文物单位被挪用、占用或破坏的;

3.本村文化设备丢失、损毁或功能受损的;

4.本村新发现文物,或文物被哄抢、盗窃的;

5.在文物保护单位主体和周边进行施工或利用文物单位开展活动的;

6.不明团体或可疑人员来本村进行商业演出、非法宣传或买卖、窥探文物的。

(十三)对于以下几项工作,要提前进行公示,并留存档案:

1.将要进行的公益演出活动;

2.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各功能室开放时间;

3.将要进行的文化下乡等公益活动信息。

(十四)对于以下几项工作,要建立工作记录:

1.村民借还图书情况;

2.文艺演出活动情况;

3.电影放映情况;

4.文化信息资源共享播放情况;

5.本人经管的文化设备外借、归还等事宜;

6.文物巡查、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情况;

7.本村文艺骨干基本情况;

8.本村文化设施及资产情况。

(十五)对于以下几项制度,要在明显位置悬挂或张贴:

1.管理员岗位职责及工作标准;

2.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各功能室免费开放时间、开放项目及管理制度;

3.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管理制度。

第三章  选 聘

第八条  管理员是以自愿为原则、义务性为主的服务基层文化工作的专职岗位。

第九条  选聘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各镇全面负责本辖区村级文化管理员的公开招聘录用工作,招聘录用的管理人员经镇政府同意并报文旅局备案。

第十条  管理员聘任期限内因工作需要调整或变动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组织选聘工作,及时补录,并将补录情况报区文旅局备案。管理员年满60周岁原则上不再续聘,如本村确实无合适人选不能进行选聘,该管理员属乡土文化人才且又具备履职能力的,可视具体情况继续工作。

第十一条  选聘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素质高,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和不良嗜好。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群众文化工作,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服从组织安排管理。

(三)管理员必须是本村常住人口,年龄在18周岁到60周岁(男女不限)。如本村确实无合适人选不能进行选聘,属乡土文化人才且又具备履职能力的,年龄可适当放宽;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有文体特长和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熟悉图书室、电子阅览室、综合活动室等活动场所设备操作知识;具备一定的基层文化团队的组织、管理能力。

(五)群众基础好,至少有一项以上的文艺特长。管理员原则上不得兼任其他职务,村干部原则上不得兼任文化管理员,如本村确实无合适人选可兼任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十二条  镇综合文化站负责制定管理员培训计划,做好管理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区文旅局应加强对管理员的业务指导与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管理员受聘后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并纳入文旅系统业务教育培训范围,每年集中业务培训时间应不少于2天。

第十四条  管理员应当加强学习,熟悉与掌握有关政策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管理员参加教育培训的情况,纳入考评范围。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五条  管理员原则上实行“一年一考评,一年一聘用”。

第十六条  各镇综合文化站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管理员工作职责制定考核细则,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以及村委会评议和群众测评相结合的方法,开展管理员考核评议工作并建立考核评议档案。

第十七条  管理员考核评议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评议确定为不称职:

(一)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

(二)日常督查3次不在岗的;

(三)测评满意度低于50%的;

(四)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规违法情形的。

第十八条  年度考评为优秀和称职的可续聘;年度考评不称职或不能胜任本岗位职责的,应当予以解聘,并按照选聘程序,在一个月内重新选聘。不适宜本岗位工作的,由所在镇综合文化站按程序予以解聘,并报区文旅局备案,不受年度考评时间限制。

第十九条  建立完善管理员惩戒机制。区文旅局加强督促检查,对督查中不在岗一次的,扣除当月补贴200元,累计3次不在岗的认定为不称职。

第二十条  管理员补助由区财政局和区文旅局支付,每人每月1000元补助。

第二十一条  镇综合文化站负责制定管理员的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对管理员的业务培训、信息服务。各镇综合文化站定期检查管理员工作落实情况,并做好管理员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形成工作报告制度。管理员每季度以书面形式向镇综合文化站汇报日常工作。镇每年以书面形式向区文旅局汇报管理员考评、人员变动、工作建议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文旅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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