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索 引 号 000014349DSQ054/2018-07059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检察
发布机构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  号 东人社发〔2018〕235号
成文日期 2018-08-28 公文时效 正常
索 引 号 000014349DSQ054/2018-07059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检察
发布机构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  号 东人社发〔2018〕235号
成文日期 2018-08-28
公文时效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8年度全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及考务工作的通知
资料来源: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8-08-2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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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相关部门,各企业:

  根据《鄂尔多斯市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8年度全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及考务工作的通知》(鄂人考发〔201824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区2018年度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及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附件1)要求和《关于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说明》(附件2),凡符合文件规定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二、报名工作

  (一)审核网址

  本次考试全部采取网上报名、现场审核和网上缴费的方式进行。报名地址为:www.cpta.com.cn(中国人事考试网)zg.cpta.com.cn/examfront(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鄂尔多斯人事考试网)进行报名。

  (二)报名、审核、缴费时间

  全国造价工程师考试网上报名时间:20188239:009324:00,资格审查时间:2018823日—94日(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网上交费截止时间:20189524:00。报考人员完成网上缴费后,方可视为报名成功。

  (三)现场审核

  新考生在网上报名后,持报名表一式两份(单位意见处加盖本人工作单位公章)、身份证原件、毕业证原件及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在学信网上无法进行学籍验证的毕业证,需毕业证复印件及考生本人到档案所在地调取相应学历学籍档案原件或复印件)等相关证件到鄂尔多斯市人事考试中心(康巴什区市一中南门往西500米,鄂尔多斯大街与民和路交汇处,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网上缴费。报考人员原则上只能在现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内人社发〔201719号)。

  为保证新旧考试平稳过渡,在我区参加过2017年度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全部科目且通过部分科目的应试人员,其考试合格成绩继续有效,并按照4年为一个周期顺延至2020年,此部分应试人员原则上不允许变更报考专业,若变更专业则按新应试人员报考。2016年度之前(含2016年)在我区及以前年度在外省(区、市)参加过该项考试和本年度首次报考的人员均须按要求办理现场审核。

  符合造价工程师免试条件的考生,需携带免试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鄂尔多斯市人事考试中心进行资格审核。

  专业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181231日。

  报考人员务必确认本人符合报考条件并正确选择报考级别和科目,在报考条件不符或错误选报造成无法取得合格证书、历年或当年成绩无效等后果的,责任自负。

  三、考试事宜

  ()考试时间、科目

  全国造价工程师考试时间为1027日、28

  20181027

  上午 9:0011:30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下午 14:0017:00   《建设工程计价》

  20181028

  上午 9:0011:30   《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

  (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

  下午 14:0018:00 《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

  ()考点设置

  2018年度全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在区直和除呼和浩特市外的全区其他11个盟市均设考区。

  四、考试费用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下发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等18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27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原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核定各类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考试等收费标准的批复》(内计费字〔2002887号)规定,每人收取考试报名费20元,客观题科目每人每科收取考务费61元、主观题科目每人每科收取考务费69元。

  五、其他事宜

  (一)考试科目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客观题)、建设工程计价(客观题)、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客观题)和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主观题)4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和建设工程计价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和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为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和“安装工程”4个专业类别(交通运输工程和水利工程今年暂不开考),报考人员可根据工作实际选报其一。

  (二)成绩管理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符合免试基础科目人员须在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已获得资格证书,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科目考试(级别为增报专业)的,只须参加专业科目且在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的,方可获得相应专业考试的合格证明。

  (三)应试人员须知

  1.应试人员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考场上备有草稿纸,供应试人员使用,考试结束后收回。

  2.应试人员在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专用答题卡首页);要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作答;要在专用答题卡指定的区域内作答。

  3.考试结束后还将采用技术手段进行雷同试卷的检测和认定,对认定为雷同试卷的,按规定给予成绩无效处理,涉及违纪作弊的按相关条款追加处理。

  (四)考试大纲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编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定的2013年版《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用书使用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编审委员会编写的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2017版)、《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2017版)、《建设工程计价》(2017版)和《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2017版)。

  (五) 联系电话:0477 8586210

  附件:1.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和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造价

  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

  67号)

  2.《关于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说明》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828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828日印发

  附件1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

  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

  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建人〔20186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委、局),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统一和规范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设置和管理,提高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素质,提升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平,现将《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8720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益,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充分发挥造价工程师在工程建设经济活动中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设置造价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配备造价工程师;工程建设活动中有关工程造价管理岗位按需要配备造价工程师。

    第四条 造价工程师分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一级造价工程师英文译为Class1 Cost Engineer,二级造价工程师英文译为Class2 Cost Engineer.

    第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命题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一级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均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

    第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拟定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基础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一级造价工程师基础科目命审题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拟定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一级造价工程师专业科目命审题工作。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负责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并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对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国统一的考试大纲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确定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二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

    (二)具有通过工程教育专业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

    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三)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硕士学位或者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四)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博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年。

    (五)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第十三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二)具有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年;

    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三)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第十四条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专业类别分别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用印,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五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专业类别分别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用印,原则上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跨区域认可办法。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学历、从业经历等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资格条件的审核。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七条 国家对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工程造价相关工作的人员,经注册方可以造价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分别负责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及相关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专业类别分别负责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及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或电子证书);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或电子证书)。

    第二十条 造价工程师执业时应持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样式以及注册证书编号规则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统一制定。执业印章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按照统一规定自行制作。

    第二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平台,保持通用数据标准统一。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归集全国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促进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和信用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负责建立完善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和退出机制,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注册管理的有关规定撤销其注册证书。

  第四章 执 业

    第二十三条 造价工程师在工作中,必须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诚信执业,主动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共同建立健全造价工程师执业诚信体系,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或从业标准规范,并指导监督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十五条 造价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严禁“证书挂靠”。出租出借注册证书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一级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工程造价管理与咨询等,具体工作内容: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与审核,项目评价造价分析;

    (二)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编制和审核;

    (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文件工程量和造价的编制与审核;

    (四)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与管理;

    (五)建设工程审计、仲裁、诉讼、保险中的造价鉴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

    (六)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造价指标的编制与管理;

    (七)与工程造价管理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主要协助一级造价工程师开展相关工作,可独立开展以下具体工作:

    (一)建设工程工料分析、计划、组织与成本管理,施工图预算、设计概算编制;

    (二)建设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编制;

    (三)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和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

    第二十八条 造价工程师应在本人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上签章,并承担相应责任。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由一级造价工程师审核并加盖执业印章。

    对出具虚假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或者有重大工作过失的造价工程师,不再予以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印发之前取得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以及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效用不变。

    第三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人事部、原建设部发布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7号)同时废止。根据该暂行规定取得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与本规定中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用等同。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可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承担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命题、审题和主观试题阅卷等具体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第三条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计价》《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4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和《建设工程计价》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和《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为专业科目。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2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为专业科目。

    第四条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和安装工程4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其中,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专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由交通运输部负责;水利工程专业由水利部负责。

    第五条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建设工程计价》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试时间为4小时。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2个半天。《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5小时,《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为3小时。

    第六条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方可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可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已取得造价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科目考试的,可免考基础科目。考试合格后,核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第八条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参加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可免考基础科目:

    (一)已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甲级);

    (二)已取得水运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

    (三)已取得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

    申请免考部分科目的人员在报名时应提供相应材料。

    第九条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可免考基础科目:

    (一)已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二)已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乙级);

    (三)具有经专业教育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申请免考部分科目的人员在报名时应提供相应材料。

    第十条 符合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按规定携带相关证件和材料到指定地点进行报名资格审查。报名时,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核发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一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自治区首府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一次。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不少于一次,具体考试日期由各地确定。

    第十二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三条 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四条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附件2

  住建部关于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

  考试有关工作的说明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制度规定》和《考试办法》,建人[2018]67号),考生和各有关方对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衔接十分关注。经商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司,现就相关情况做以下说明:

  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57号)有关要求,2018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编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定的2013年版《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专业科目为土木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两个专业类别,交通运输工程和水利工程专业今年暂不开考。2018年人员报考条件按照《制度规定》和《考试办法》规定实施,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包括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项工作的时间。通过专业教育评估(认证)院校名单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官方网站已发布。2018年新报名参加考试的考生考试成绩有效期为四年,免考基础科目的考试成绩有效期为两年。参加2017年度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全部科目且通过部分科目的考生,其考试合格成绩继续有效,并按照四年为一个周期的办法顺延至2020年,此部分考生原则上不允许变更报考专业,若变更专业则按新考生报考。2019年起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使用全国统一新大纲。

  二、按照《制度规定》和《考试办法》要求,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正在组织制定全国统一的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大纲,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拟从2019年起开考。考试具体时间请关注人社部门考试计划安排。

  三、《制度规定》和《考试办法》执行过程中,我们将根据社会各方反映情况通过正式渠道发布信息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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