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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17-05233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  号 东人社发〔2017〕11号
成文日期 2017-02-25 公文时效
索 引 号 000014349/2017-05233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  号 东人社发〔2017〕11号
成文日期 2017-02-25
公文时效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东胜区辅助岗位工作人员、乡村(街道社区)两级储备人才、委培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资料来源: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7-02-2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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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园区管理委员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及人民团体:

现将《东胜区辅助岗位工作人员、乡村(街道社区)两级储备人才、委培生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224

 

 

 

 

 

 

 

 

东胜区辅助岗位工作人员、乡村(街道社区)两级储备人才、委培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辅助岗位工作人员、乡村(街道社区)两级储备人才、委培生的管理监督,保障合法权益,调动工作积极性、主动性,探索建立正常薪酬晋升机制,逐步实现同工同酬,提升职业认同感和社会荣誉感,根据有关规定,结合东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辅助岗位工作人员、乡村(街道社区)两级储备人才、委培生,为东胜区机关事业单位中在岗辅助岗位工作人员、乡村两级储备人才、镇(街道社区)储备人才、委培生等截至目前经过东胜区组织人社部门聘用的非正式职工。

第三条   辅助岗位工作人员、乡村(街道社区)两级储备人才、委培生管理目标:管理体制基本理顺、岗位职责清晰明确、管理制度健全完善、队伍素质和形象明显改善、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水平明显提升,推动管理实现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辅助岗位工作人员、乡村(街道社区)两级储备人才、委培生享受以下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薪酬待遇,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三)依法享受婚假、产假、带薪休假等法定节假日;

(四)申请辞职;

(五)根据工作职责和需要参加培训。

第五条   辅助岗位工作人员、乡村(街道社区)两级储备人才、委培生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三)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四)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遵守社会公德;

(五)克己奉公,廉洁自律。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明确和落实辅助岗位工作人员、乡村(街道社区)两级储备人才、委培生管理责任。区组织、人社部门负责管理指导工作,用人单位具体负责使用、管理、监督、考核等工作。

第七条   用人单位负责建立健全辅助岗位工作人员、乡村(街道社区)两级储备人才、委培生的人事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和考核考勤制度、政治业务学习和培训制度以及其他需要建立的管理制度,强化日常管理。

第八条   用人单位因管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造成辅助岗位工作人员、乡村(街道社区)两级储备人才、委培生队伍管理混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严格依法依纪追究单位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岗位定位和流动

第九条   辅助岗位工作人员、乡村(街道社区)两级储备人才、委培生不能从事行政执法、保密等特殊岗位工作。

第十条   为更好地发挥辅助岗位工作人员、乡村(街道社区)两级储备人才、委培生的专长和能力,确因工作需要,经组织、人社部门同意,可以在区机关事业单位内合理流动,待遇按照原标准执行。

第五章  考核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对辅助岗位工作人员、乡村(街道社区)两级储备人才、委培生的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学六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对辅助岗位工作人员、乡村(街道社区)两级储备人才、委培生的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并统一纳入所在单位的年度考核之中。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报区组织、人社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辅助岗位工作人员、乡村(街道社区)两级储备人才、委培生调整岗位、核定薪酬待遇、奖励、续签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第六章  薪酬待遇

第十五条   辅助岗位工作人员、乡村(街道社区)两级储备人才、委培生的薪酬待遇包括固定薪酬和考核薪酬两个部分。

(一)固定薪酬

1.基础薪酬:3200/人·月。

2.学历薪酬:国家承认的专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学历薪酬为100/人·月。

(二)考核薪酬

1.工作经历薪酬:从聘用当年开始,年度考核结果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人员,从次年11日起,工作经历薪酬相应增加10/人·月。

2.业绩薪酬:按年度考核结果发放,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业绩薪酬的发放依据。辅助岗位工作人员、乡村(街道社区)两级储备人才、委培生的薪酬待遇变化以年度考核结果为主。

评为优秀的,1800/人·月;评为合格的,1000/人·月;评为基本合格的,700/人·月。

第十六条   辅助岗位工作人员、乡村(街道社区)两级储备人才、委培生在工作日请事假或病假参照所在单位有关规定扣发薪酬待遇。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为辅助岗位工作人员、乡村(街道社区)两级储备人才、委培生建立薪酬待遇档案,每调整一次薪酬待遇在薪酬待遇档案中体现并记录。

第七章 处分

第十八条   辅助岗位工作人员、乡村(街道社区)两级储备人才、委培生违反工作纪律要求或者相关规章制度的,给予相应的处分或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开除、解除劳动关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给予辅助岗位工作人员、乡村(街道社区)两级储备人才、委培生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十条   辅助岗位工作人员、乡村(街道社区)两级储备人才、委培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除劳动关系或开除: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三)多次违反工作纪律或不履行工作职责、经教育不改的;

(四)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因工作失职导致发生严重不良后果的;

(六)被依法判处刑罚的。

第八章  权益保障

第二十一条   辅助岗位工作人员、乡村(街道社区)两级储备人才、委培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承担,单位缴纳部分由区财政局列入预算。

第二十二条   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辅助岗位工作人员、乡村(街道社区)两级储备人才、委培生年度考核在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的,用人单位要每年依据本办法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报区组织、人社部门备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东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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