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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17-05530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煤炭工业管理局 文  号 东煤发〔2017〕80号
成文日期 2017-06-26 公文时效 正常
索 引 号 000014349/2017-05530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煤炭工业管理局
文  号 东煤发〔2017〕80号
成文日期 2017-06-26
公文时效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印发煤票管理制度的通知
资料来源: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煤炭工业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6-2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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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

印发煤票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二级单位、煤炭企业:

经局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东胜区煤炭工业管理局煤票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各科室、二级单位、煤炭企业接到通知后严格按照文件要求,严格落实。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煤炭工业管理局

                          2017年6月26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煤炭工业管理局

煤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东胜区煤炭市场监管,规范煤炭票证管理,维护煤炭市场秩序,为税费收缴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经营管理制度》、《鄂尔多斯市煤炭局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煤炭销售票证使用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鄂煤局发〔2016138)、区委、政府有关政策等,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煤票发放要严格按照煤炭生产企业核定的总产能确定总计量,即煤炭生产企业领取的煤矿专用票不得大于总产能。煤炭生产企业与经营企业签订购销合同的,签订合同量将计入生产企业总产能,煤炭生产企业与经营企业领取的煤矿专用票和煤场专用票总和不得大于总产能。

第二条:凡在东胜区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煤炭生产、经营的企业均适用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所称煤票是指鄂尔多斯市煤炭局统一印制的煤矿专用票、煤场专用票、煤矸石专用票、煤泥专用票。

第二章申领制度

第四条:煤炭生产企业申领煤票

()煤炭生产企业申领煤矿专用票:总量严格按照所核定产能,按月申领相应吨位的煤矿专用票,原则上当月申领、当月使用。

()对虽未核定产能但经过依法批准建矿或符合联合试生产的煤炭生产企业申领煤矿专用票:按程序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发放。

()煤炭生产企业申领煤矸石专用票、煤泥专用票:由煤炭生产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购销合同、运输途径路线、现场堆放平面图和区煤炭局选定第三方化验机构出具的化验报告,经局务会研究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核查意见具体由财务票证室牵头,协同纠察队、煤管站、安监站进行现场核查取样,核查材料由票证室存档管理。

第五条:煤炭经营企业申领煤票

()经营企业初次申领煤票需出示书面申请,并持有关证件进行备案、登记,申请数字煤炭综合平台账号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煤炭经营企业申领煤场专用票:须持有与购煤企业的购销合同、煤矿专用票且票面信息相符,票证科审核无误后,配发等额的煤场专用票。

()独立经营的煤炭经营企业实行换票制度,煤炭生产企业内部自有煤场,将不予领取煤场专用票,直接用煤矿专用票进行销售。

()煤炭经营企业与东胜区外生产企业购煤的,须持有供销合同、供煤企业的煤矿专用票第二联(随货同行)和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证室根据企业所提供的材料,协同纠察队、煤管站、安监站进行现场核实数量,待核查属实后,配发等额的煤场专用票。

()煤炭经营企业申领煤矸石专用票、煤泥专用票:除严格按照生产企业履行审批程序外,须进一步核对实物,领取相应种类的煤票。所配发的煤矸石、煤泥专用票,总和不得大于购入量。购入正常煤种进行加工洗选产生煤矸石、煤泥的,所配发的煤矸石、煤泥专用票的总量不超过其购入量的3%

第三章申领程序

第六条:为全面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煤票申领按以下流程进行(详见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

()技术规划室审核煤炭生产企业的合法性、产能核定情况。

()环保办审核煤炭生产经营企业是否符合环保要求。

()安监站审核煤炭生产企业是否复工,煤炭生产经营企业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煤管站审核煤炭生产经营企业是否存在违规销售情况。

()纠察队审核煤炭生产经营企业是否存在违规销售情况。

()培训室审核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人员是否证件齐全,存在违规上岗现象。

()市场办审核煤炭生产经营企业是否符合煤炭销售监管系统建设要求。

()  监控中心审核煤炭生产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要求。

()票证室综合上述部门意见确定煤票的发放。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七条: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及运输企业、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煤炭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一)煤炭运输车辆有绕道避关、强行闯关行为的,对煤炭运输企业、个人进行处罚;

(二)煤炭运输车辆有套票、无票、假票、票货不符、等行为的,对煤炭运输企业、个人和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同时进行处罚;

    (三)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之间擅自转让、转借煤票的,对煤炭生产、经营煤炭企业双方进行处罚。

第八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按照《公务员法》和《纪律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涉嫌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一)利用工作之便,收受贿赂、吃拿卡要的;

    (二)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对违规现象处理不力的;

(三)参与煤炭经营活动,买卖票证、制售伪票的。

第九条:煤管站要对煤炭生产、经营企业、运输企业、个人使用煤票情况进行认真检查。纠察队要对煤炭生产、经营企业、运输企业、个人使用煤票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条:纪检监察室要对财务票证室、煤管站、纠察队工作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鼓励单位或个人对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煤炭运输企业、个人、管理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实后,对相应单位、个人进行处罚,对举报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东胜区煤炭工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从201671日起试行,201753日修订,201771日起正式执行,对之前文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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