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索 引 号 000014349/2019-01445 主题分类 自然资源、能源
发布机构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能源局 文  号 东能发〔2019〕107号
成文日期 2019-12-16 公文时效 正常
索 引 号 000014349/2019-01445
主题分类 自然资源、能源
发布机构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能源局
文  号 东能发〔2019〕107号
成文日期 2019-12-16
公文时效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能源局关于印发《东胜区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责任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资料来源: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能源局 发布日期:2019-12-1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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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胜区各煤炭企业: 

  现将《东胜区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责任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能源局 

                                                                             20191213 

 

                                  东胜区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责任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全区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工作,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采取市场化运营,实现安保互动,切实有效的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区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保监会 财政部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号)、《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AQ 9010-2019)、《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中国银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推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东胜区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的总体部署,就我区全面推行煤矿安责险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背景 

  近年来,我区煤矿安全生产保持了总体稳定的发展态势,但煤矿企业在加强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建设,强化事故预防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方面还不够重视,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6129日颁布了《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其中第29条明确提出“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20171212日原国家安监总局保监会 财政部 又发布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政府应大力推进安责险,以及保险机构需充分做好风控预防及服务工作的要求,同时将安责险的推进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及监管部门的考核当中。”20198月应急管理部出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要求在矿山、运输、烟花爆竹等八大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以事故预防为核心,明确安责险保险机构必须提供事故预防服务。2019715《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中国银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推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要求高度重视煤矿安责险工作,科学确定工作推动模式,有序推进煤矿安责险工作。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在我区全面推行煤矿安责险,既是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区全面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客观需要。 

  二、实施原则 

  (一)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由能源局统筹把握推行工作的总方向,加强制度建设,加强监督评议考核,保证制度建设的正确方向,要集中社会力量,发挥社会专业机构作用,共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区能源局不承担、不代行保险机构的市场化运营。保险机构要根据保险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设计适合煤矿企业需要的安责险产品,把推进安责险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积极稳妥开展市场化运营。 

  (二)取之企业,用之企业。建立保险机构和技术服务机构的事故预防合作机制,充分发挥安责险的事前预防与事后保障作用,在保证经济补偿功能的基础上,保险机构要高度重视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的质量,突出事故预防功能,合理确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和保险保障水平,不过多增加企业负担,安责险收取的保费来自于企业,也要用之于企业。 

  (三)统筹规划,整体提升。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整体规划设计,由区能源局统筹规划,统一保险机构,统一保险产品,统一服务管理,不断优化改进,逐步建立起安责险与安全生产工作结合的良性互动机制,整体提升全区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四)浮动费率,激励约束。保险机构在具体承保时,根据煤矿企业的生产方式、企业类型、生产规模等情况,实行分级费率;煤矿企业根据安全风险程度、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安全生产状况、矿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情况,实行浮动费率。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应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保障需求的个性化保险产品。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东胜区能源局统一领导全区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行工作,由东胜区煤炭协会、煤矿安全管理云服务技术创新中心具体负责。 

  (二)职责分工 

  1.区能源局负责全区煤矿安责险推行工作,负责整体管控、统筹调度、综合协调、指导监督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行工作。 

  2.东胜区煤炭协会、煤矿安全管理云服务技术创新中心按照专业化、透明化原则,进行安责险项目日常运营维护管理。同时在东胜区能源局的指导监督下组织开展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等工作。 

  四、实施方式 

  (一)实施范围 

  1.企业范围。我区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矿井(含外包单位)、基建矿井(含施工单位)。 

  2.人员范围。在全区投保安责险的生产矿井(含外包单位)、基建矿井(含施工单位)应当将直接从事生产作业岗位工作的员工全部纳入安全生产责任险参保范围。 

  (二)安责险具体推进计划 

  主要分为部署准备、启动实施、完善提升、总结扩面四个阶段。 

  1.部署准备阶段计划(201912月底前),完成《方案》印发,进行部署推进。 

  2.启动实施阶段(201912月至20203),完成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引导产品方案制定、对参保单位在参保前进行联合风险评估工作、并结合实际调研情况完善事故预防服务方案,逐步完成各相关煤矿的安责险投保工作。 

  3.完善提升阶段(20204月至11),按照责任清单,跟踪企业、保险机构和技术服务机构按责履约情况,每季度对安责险推进情况进行总结,走访企业抽查实际效果、开展满意度测评和事故发生率等综合评价。 

  4.总结扩面阶段(202012月底),实现东胜区煤炭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参保率达到90%以上的目标。 

  (三)安责险产品要求 

  投保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依法应由投保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承保机构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1.基本责任范围 

  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对投保企业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下同)的人身死亡(含下落不明)、伤残等;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对第三者的人身死亡、伤残责任及第三者的直接财产损失;事故处理费用和抢救费用等。具体包括以下范围: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从业人员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应由投保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2)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场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直接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应由投保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3)救援费用: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工作场所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或第三者发生意外,应由投保企业负担的因采取紧急抢险措施而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救援费用。 

  4)法律费用: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投保企业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5)事故处理费用:保险事故发生后导致从业人员及第三者死亡的,从业人员及第三者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6)附加医疗费用因发生主险事故,导致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应由投保企业承担的医疗费用。 

  保险机构提供的保险产品,其责任范围不得小于本实施方案规定的基本责任范围。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实施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性相同的责任保险的从其规定,对企业已投保的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其他险种,应当将其调整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应当在到期后增加或将其调整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增强事故预防功能。 

  2.保险期限 

  安责险的保险期限原则为一年,特殊情况的可根据生产经营周期确定。生产矿井(含外包单位)、基建矿井(含施工单位)应在保险合同期届满前及时办理续保手续,除被依法关闭取缔、完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外,投保企业不得延迟续保、退保。 

  3.技术服务要求 

  根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险机构应提取专项费用,根据投保企业需求科学确定事故预防技术服务项目,协助投保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组织制作煤矿安全生产、安全管理、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资料,定期举办煤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制作发放宣传教育资料,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教育培训。搭建煤矿安全培训及考核信息平台,面向煤矿从业人员开展线上、线下安全培训活动,提供持续更新的安全生产相关时事资讯、安全资料、培训课件、政策法规、事故案例等知识服务,加强培训和培养,大力提升煤矿从业人员素质,为煤矿打造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煤矿职工队伍。 

  2)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及信息管理系统、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风险分级管控指导、提出风险防控措施建议、建立安全风险数据库、发布风险预警信息等。 

  3)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编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方案、制修订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及申请外部评审等。 

  4)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及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提出隐患治理措施与方案等。 

  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指挥平台、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及效果评估等。 

  6)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组织相关安全生产技术交流研讨活动,介绍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引进国外先进安全技术装备等。 

  7)其他有关事故预防工作:围绕事故预防,安全生产,提供煤矿信息化建设服务。组织制定智慧矿山、绿色矿山建设方案并实施;依托内蒙古、鄂尔多斯能源局信息化平台框架,建立东胜区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对辖区煤矿安全生产进行全面监控,通过建立大数据模型,实现智能分析、态势感知、预测预警,指导并推动煤矿安全生产。 

  4.其他要求 

  1)保险机构按照安责险保费总额的30%提取事故预防服务费用,用于服务组织为投保企业开展事故预防服务方面的专项费用。提取的事故预防费应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规定据实列支,足额使用,不得挪用、挤占。事故预防服务的相关内容应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2)保险机构应当制定统一的保险单证和宣传资料,及时向投保人告知投保时需要提供的资料、服务承诺及监督举报电话等。 

  3)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费可以在生产矿井(含外包单位)、基建矿井(含施工单位)依法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生产矿井(含外包单位)、基建矿井(含施工单位)不得要求从业人员个人缴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关保费。投保安责险获得经济赔偿,均不影响被保险人和从业人员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保险机构不得扣减被保险人和从业人员通过工伤保险取得的死亡和伤残赔偿金额。 

  (三)工作措施 

  1.确定保险服务机构 

  按照“政府统一管理、分散赔偿风险”的原则,东胜区安责险推行工作采用统一的共保体模式进行运作。由参与的保险机构组成共保体,承保机构对被保险企业承担连带责任。依照社会招标流程,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共保体承保机构成员。保险共保体服务周期有效期结束后,按法定程序重新遴选确定承保机构。 

  2.建立公共服务体系 

  为发挥保险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保险机构应在区能源局的指导下,建立区域性安全生产公共服务体系,明确专门业务部门和人员负责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建立多方参与的事故防控、事故处理和责任鉴定机制,形成“保险+服务”工作模式。简化投保手续,实现快付、预付功能,提高赔付效率,保障公平公正,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3.成立事故预防工作委员会 

  在区能源局的指导和监督下,成立由东胜区煤炭协会、煤矿安全管理云服务技术创新中心等组成的事故预防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设在东胜区煤炭协会,由工作委员会统筹负责聘请专家、第三方服务机构,编写《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解读》,提供事故预防服务工作,协助开发保险产品,建立煤矿安责险信息系统,对事故预防工作进行日常管理、统计分析安责险数据等任务,并协助承保人理赔。保险机构要设立安责险专项账户,做到专款专用,园区和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业提取费用的监督管理。 

  4.完善技术服务队伍 

  为了确保安责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专业性,保险机构需将区能源局安全技术专家库成员纳入安责险技术服务专家库,同时与东胜区煤炭协会、煤矿安全管理云服务技术创新中心等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开展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合作。 

  5.强化信息技术支持 

  保险机构应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提升事故预防、隐患排查能力。建设权属区能源局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平台,实现投保、专项资金使用、理赔、事故预防服务实时在线运营和动态监测。在安责险工作推行过程中,需将所有参保信息和服务信息录入安责险平台。同时需将安责险平台相关数据全部推送至东胜区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并按照推行工作情况实时更新完善安责险平台相关功能。 

  6.建立费率动态调节机制 

  充分发挥保险费率的价格杠杆作用,促进投保企业自觉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保险机构可在下一投保年度上浮保险费率,并报告区能源局。对积极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并实现信息化管理的企业,通过一级、二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验收的企业,被评为省级(行业领域)及以上、市级(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企业,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对被纳入省级、市级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或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的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推行煤矿安责险,是强化安全事故风险管控的重要措施,有利于企业做好事故预防工作,防范事故发生。各煤矿企业要充分认识安责险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思想认识。保险机构或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风险评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等服务工作时,煤矿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并对评估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二)加强宣传培训 

  东胜区煤矿安责险推进工作办公室与保险机构要利用多渠道,采用多种形式,组织好宣传推广和有关企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向煤矿企业宣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政策,提高煤矿企业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认识,加强宣传培训,增强投保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组织全面实施 

  东胜区煤矿安责险推进工作办公室要根据制定的工作方案,按照批准的工作方案积极开展服务工作。对在实施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评估,研究制定改进措施,确保实施工作顺利推进。区能源局将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对各煤矿企业参加安责险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安责险推行工作顺利进行。保险机构要按照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积极展业、全面做好承保工作,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为投保企业提供服务,不应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服务义务,且不应向投保企业另行收取费用,投保煤矿企业需要主动配合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 

  (四)强化协调沟通 

  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协调沟通,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保险机构要及时向区能源局及事故预防工作委员会提供对投保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控服务的相关信息。对投保煤矿企业未落实重大隐患整改措施的,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落实。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后,区能源局、投保煤矿企业、医疗机构应开通绿色通道,为保险机构定责、定损提供所需资料和信息。 

  (五)加强监督考核 

  制定考核评价管理制度,对保险机构的运行情况、服务质量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建立保险机构诚信档案,发现未按要求提供服务的,及时出具风险提示函,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市场运作行为,多次未服务且不予整改的将列入黑名单,必要时聘请第三方机构对保险机构服务情况进行考核。将监督考核结果作为保险机构准入和退出我区煤矿安责险推行工作的主要依据。 

  保险机构要出台服务实施细则,制定工作手册,明确保险服务规范和监督评议考核办法,对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技术服务工作进行监督。保险机构应向区能源局上报年度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布年度评估结果,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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