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00585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发布机构 |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民政局 | 文 号 | 东民字〔2021〕22号 |
成文日期 | 2021-03-05 | 公文时效 | 正常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00585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发布机构 |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民政局 |
文 号 | 东民字〔2021〕22号 |
成文日期 | 2021-03-05 |
公文时效 |

各镇、街道办事处:
现将《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民政局
2021年3月5日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健全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指标体系,提高低保综合认定的准确性,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操作指引(试行)》、《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胜区社会救助城乡统筹一体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及自治区、市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要充分发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低保受理、审核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建立政府主导、民政部门指导、相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低保工作。
(二)坚持依法行政。充分运用统计、财政、公安、残联、农牧业等部门法定数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
(三)坚持因地制宜。要立足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保障条件,科学确定核查内容、方法和程序,做到核查办法科学、对象认定准确、管理运行高效,确保低保制度健康可持续运行。
(四)坚持量化测算。以人均净收入为主,兼顾家庭因病因学等刚性支出,充分运用各级各有关部门综合评定办法、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和涉农“一卡通”数据,量化测算核查结果,用数据体现家庭经济状况差异,做到简便可行、易于操作。
第三条 责任分工
区民政部门负责低保的确认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低保的受理、审核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负责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工作和协助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做好相关工作。
区发展改革、工信和科技、公安、财政、教体、民政、残联、司法、保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税务、工商、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及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管理部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内政办发〔2012〕73号)文件精神,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重大疾病病种认定范围
重大疾病病种是指国家四部委印发《关于做好2019年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427号)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17〕186号)文件中规定的疾病,具体包括:(1)各种癌症;(2)终末期肾病;(3)急性心肌梗死;(4)白内障;(5)甲亢;(6)尘肺;(7)神经母细胞瘤;(8)骨肉瘤;(9)地中海贫血;(10)脑卒中;(11)慢性粒细胞白血病;(12)Ⅰ型糖尿病;(13)唇腭裂;(14)尿道下裂;(15)儿童淋巴瘤;(16)儿童白血病;(17)儿童先天性心脏病;(18)耐多药结核病;(19)脑梗死;(20)慢性阻塞性肺气肿;(21)艾滋病机会性感染;(22)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23)系统性红斑狼疮;(24)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双向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严重精神发育迟缓);(25)肝硬化失代偿期;(26)再生障碍性贫血;(27)血友病;(28)布鲁氏杆菌病;(29)儿童苯丙酮尿症(含特殊食品);(30)风湿性心脏病;(31)
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重大疾病。
第五条 慢性疾病病种认定范围
慢性疾病病种是指《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17〕186号)文件中规定的疾病,具体包括:(1)普通精神病;(2)多发性血管硬化;(3)震颤麻痹;(4)运动神经元病;(5)糖尿病;(6)慢性肾小球肾炎;(7)风湿病活动期或伴有心瓣膜损害者;(8)各种结核病;(9)慢性支气管炎;(10)间质性肺炎;(11)哮喘;(12)肺纤维化;(13)消化性溃疡;(14)慢性传染性肝炎;(15)肝硬化;(16)慢性胃炎;(17)慢性胆囊炎;(18)溃疡性结肠炎;(19)白细胞减少症;(20)脉管炎;(21)甲亢性心脏病;(22)甲状腺功能减退症;(23)皮质醇增多症;(24)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25)原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26)白赛氏病;(27)结缔组织病(含硬皮病);(28)高血压病(二期);(29)冠心病;(30)银屑病;(31)白癜风;(32)过敏性紫癜;(33)重症肌无力;(34)帕金森氏综合症;(35)肾病综合症;(36)慢性肾功能衰竭;(37)慢性肺原性心脏病;(38)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39)风心病;(40)小儿脑瘫;(41)干燥综合症;(42)血小板减少性紫癜;(43)过敏性紫癜(累及肾脏);(44)慢性心力衰竭;(45)强直性脊柱炎;(46)股骨头坏死;(47)慢性骨髓炎;(48)心梗术后;(49)脑血管疾病(脑出血、脑血栓)及后遗症;(50)癫痫病;(51)有并发症的糖尿病;(52)类风湿性关节炎;(53)年门诊自付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其它疾病(主要指一些罕见疾病);(54)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慢性病病种。
第六条 劳动力系数认定办法
劳动力系数依据年龄状况、健康状况等因素综合认定(劳动力系数测算标准表见附表)。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虽然患有慢性病,但在同一个认定年度
内个人医疗费用支出总额低于1000元(不含)的,按正常人员对应的劳动力系数测算家庭收入。
第二章 申请及受理
第七条 低保申请
申请低保必须属于我区户籍人口。申请人要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经常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申请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可由其中一个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在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申请家庭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代理人代为提交申请。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当履行相应委托手续。
第八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申请人;
(二)申请人配偶;
(三)申请人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未成年子女和在校接受全日制大学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与申请人共同生活具有法定赡(扶、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
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
职人员;
(二)在监狱内在押服刑(含保外就医、监外执行)、在戒毒所强行戒毒人员和宣告失踪人员;
(三)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
(四)民政部门采用有关原则和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共同生活根据使用共同居所、家庭共同财产、共同享受家庭权利、共同承担家庭义务、相互扶助关爱、共同生活时间等因素综合认定。
第九条 单独申请
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参照单人户提出申请:
(一)低收入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二)低收入家庭中患有本办法第四条认定的重大疾病人员;
(三)脱离家庭且在宗教教职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
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四)民政部门采用有关原则和程序认定的其他特殊人员。
低收入家庭一般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我区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家庭财产符合我区低保相关规定的家庭。
第十条 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义务
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一)家庭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二)收入证明材料原件;
(三)患有重大疾病、慢性病人员住院治疗、门诊治疗的,应提供申请前12个月内旗(县、区)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书、医疗费用发票、报销单等原件或复印件;
(四)残疾人应提供有效的《残疾人证》复印件;
(五)家庭成员在东胜区外居住的人户分离家庭,应提供现居住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材料原件(居住证明材料原件应注明详细住址及联系电话);
(六)赡(抚、扶)人如无能力支付或按照相关规定不应支付赡(抚、扶)费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七)夫妻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等原件;
(八)有责任人的各类事故,应提供判决书、调解书等原件;
(九)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求提供的其它方面的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责任
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一)不如实提供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信息的;
(二)不配合工作人员依法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不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相关手续,无理取闹、扰乱工作秩序的;
(三)有工商或合作社注册等经营活动的;
(四)调查期内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股票等金融资产或债权超过现行低保标准24倍的;
(五)有商业用房或两处以上住房的;
(六)有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普通摩托车、非营运农用三、四轮车)的;
(七)工资、退休金、遗属生活补助金等收入超出现行保障标准的;
(八)子女就读于高收费私立学校的;
(九)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受理程序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应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部门信息共享获得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审核确认所需的基本程序和规定时限。
对于申请人申明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单独登记备案。
第三章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十三条 经济状况调查
受理低保申请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情况和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
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区民政部门应通过出具协查函的方式,委托经常居住地相关部门进行入户调查。
第十四条 家庭收入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性净收入,并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以及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的项目。
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高龄津贴、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金,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不计入家庭收入。“十四五”期间,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家庭工资性收入计算办法
1.工资性收入计算办法:
(1)在职人员年收入按其实发工资总额计算;离退休人员年收入按其实发离退休金总额计算;在职人员或离退休人员有其他收入的,计入个人收入。
(2)务工或务农人员年收入计算办法:
务工或务农人员年收入=个人劳动力系数×本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务工月数。
(上年度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按人社部门公布数据确定;个人劳动力系数为“1”的,务工月数按12个月计算;个人劳动力系数小于“1”的,务工月数按8个月计算。)
2.就业残疾人员年收入计算办法:
(1)视力残疾人员从事按摩工作:
个人年收入=最低工资标准×6个月;
(2)视力残疾人员经营按摩院:
个人经营年收入=床位数×最低工资标准×6个月。
(3)残疾人员从事其他工作且有实际收入的,按实际收入计算;不如实申报个人收入的,参照本款第(1)条的计算办法核定收入。
(二)经营年净收入计算办法
1.养殖业经营年净收入计算办法:
(1)核算标准
大型牲畜核算标准:牛8000元/头;驴6000元/头;骡、马3000元/头、匹。
小型家禽、牲畜核算标准:鸡(鸭、鹅)50元/只;羊1000元/只;猪7000元/头。
(2)起算基数
大型牲畜各从第二头起算,猪从第3头起算;羊从第21只起算;鸡(鸭、鹅)从第31只起算。
(3)计算办法:
养殖业经营年净收入=牲畜核算标准×牲畜数量。
2. 其他经营性净收入计算办法:
能够出示有效收入证明的,按证明的收入计算;无收入证明,但有合同规定或固定价格的,按合同规定或固定价格计算;其他情形可按当地评估标准和参照上述类似情形计算。
(三)家庭财产净收入计算办法
1.租赁、出售、流转、补偿等收入按实际数额计算;
2.现金、银行存款按照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的实际金额计算;
3.股票类金融资产按照股票市值和资产账户余额或净值计算;
4.债权按照实际债权金额计算;
5.其他非生活必需品的高档财产按现值计算。
(四)家庭转移净收入计算办法
1.赡(抚、扶)养费计算办法:
(1)赡(抚、扶)养人能如实申报收入的,按申报的收入核算;如申报的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本人又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证明其申报的收入真实性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核算;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核算。
(2)赡(抚、扶)养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或务工的,年应支付赡(抚、扶)养费=个人劳动力系数×本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5%×应赡(抚、扶)养人数。
(3)赡(抚、扶)养人从事个体工商经营或合作社经营的,年应支付赡(抚、扶)养费=个人劳动力系数×本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10%×应赡(抚、扶)养人数。
(4)赡(抚、扶)养人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正式干部、职工或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离退休人员的,
年应支付赡(抚、扶)养费=年实发工资总额×10%×应赡(抚、扶)养人数。
(5)赡(抚、扶)养人从事其他行业的,参照上述类似标准核定赡(抚、扶)养费。
同一个具有赡(抚、扶)养关系的家庭,有上述多项收入项时,应累计计算赡(抚、扶)费。
2.父母或子女有下列情形的可不核定其赡、抚养费:
(1)父母或子女目前享受低保的;
(2)子女目前享受特困救助的;
(3)与父母或子女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目前有患重大疾病、重度残疾(含智力、精神残疾三级)的;
(4)正在服役的现役军人(指两年义务兵);
(5)父母或子女是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的;
(6)父母或子女为服刑人员(含保外就医、监外执行)、强制戒毒人员的;
(7)民政部门采用有关原则和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3.其他转移净收入计算办法:
(1)通过“一卡通”发放的各类涉农补助资金,按银行流水显示数额计算。
(2)其他有实际数额发生凭证的转移净收入以凭证数额计算,包括离退休金、中央补助的基础养老金以外部分、商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保险索赔、遗属补助金、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收入、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房屋拆迁补偿金等经认定应计入收入的部分。
(五)降低特殊困难家庭收入计算办法
1.因重病或重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需要专人照顾的特殊困难家庭,降低家庭总收入。计算办法为:
年收入降低金额=家庭年总收入×0.4(扣减系数,下同)。
2.有未成年人的丧偶单亲家庭,降低家庭总收入。计算办法为:
年收入降低金额=家庭年总收入×0.4。
3.妇女在哺乳期一年内不计算个人收入,但有实际收入的除外。
(六)扣减因病因学家庭刚性支出计算办法
1.因患有重大疾病、长期慢性病等原因造成家庭医药费用支出的,可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收入扣减。计算办法为:
(1)住院治疗医药费用支出家庭月扣减金额=个人医疗费用总额×30%÷12个月。
(2)门诊治疗医药费用支出家庭月扣减金额=个人医疗费用总额×50%÷12个月。
2.因学产生的刚性支出,按照一定标准进行家庭收入扣减。计算办法为:
(1)扣减标准:本科生4000元/人、年;专科生3000元/人、年。
(2)家庭月收入扣减金额=扣减标准÷12个月。
(3)已享受过教育资助政策的不再进行家庭收入扣减。
教育资助政策指的是《鄂尔多斯籍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政府资助工作管理暂行办法》(鄂教函〔2015〕83号)文件中确定的资助范围和资助标准。
3.因意外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有责任人的,不进行家庭收入扣减。
(七)核减弱势群体家庭收入计算办法
对重度残疾、多重残疾人员,一户多残家庭和7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等弱势群体,通过核减家庭收入的方式提高救助标准。计算办法为:
1.重度残疾、多重残疾人员每人每月核减100元。
2.7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核减100元。
3.一户多残家庭中既有重残人员又有轻残人员的,重残人员每人每月核减100元,轻残人员每人每月核减50元。
以上1至3项情况有重复的,不累计核减。
第十五条 家庭财产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不动产主要包括家庭成员持有房屋、林木等土地定着物情况。动产主要包括家庭成员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市场主体、车辆等情况。
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时予以适当豁免。
第十六条 信息核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受理低保申请后及时提请区民政部门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
区民政部门可以通过相关部门和机构,对核对对象自提出低保申请之日前12个月家庭经济状况依法依规进行核对,并将核对结果及时反馈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七条 调查方式
对于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符合条件的低保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人员通过下列方式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一)入户核查。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根据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了解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如实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或其代理人分别签字确认。
(二)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三)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四)其他调查方式。
第十八条 异议处理
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不符合低保规定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复查。复查仍有异议的,以相关部门最终确认信息为准。
第四章 审核确认
第十九条 审核及公示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等情况,对是否将申请人纳入低保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拟保障人口数、拟保障金额、家庭所在村(居)等,并公布举报电话,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对公示中出现投诉、举报等较大争议的家庭,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公示结束后及时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开展,评议人员主要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参加。
民主评议会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低保工作的人员主持,主持人不参加评议。依据实际参评户数确定民主评议人数,一般为5-15人。民主评议应当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所有参评人员应当签字确认评议结果。
公示、民主评议结束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民主评议情况、审核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区民政部门确认。对审核及公示未通过的低保申请,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确认
区民政部门应当在审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提出确认意见。确认同意给予低保的,应当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发给低保证,并从确认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对单独登记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申请,区民政部门应当全部入户调查。
第二十一条 长期公示
对确认同意的低保对象,区民政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以及政务大厅等进行长期公示。公示中应当注意保护低保对象个人隐私,主要公示申请人姓名、保障人口数、保障金额、所在村(居)等,并公布举报电话,不得公开无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不得直接确认
未经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等程序,不得将任何群体或者个人直接纳入低保范围。
第二十三条 公示记录
公示应有记录。主要记载举报时间、举报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举报内容以及提供的线索等情况。对被举报的公示对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举报内容和提供的线索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处理。
第五章 资金发放
第二十四条 保障金计算
保障金额按照核定的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与低保标准的差额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低保月人均补差金额低于100元的按100元给予救助。
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单独申请人,按100元/月的标准发放低保金。
第二十五条 发放方式
低保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民政部门核定对象金额、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理发放”的原则,直接支付到低保对象账户。
第二十六条 委托代管
用于领取低保金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由低保家庭成员保管,因特殊情况低保家庭成员难以保管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可以代为保管,并报区民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 动态管理
第二十七条 分类管理
区民政部门应当根据低保对象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对低保家庭按照“A”“B”两类进行分类管理。
(一)低保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A类管理:
1.家庭成员中患有重大疾病或属于重度残疾的;
2.家庭成员中有智力、精神四级残疾的,或属于一户多残家庭的;
3.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含)以上人员的;
4家庭成员中有50周岁(含)以上人员、且患有长期慢性病或轻度残疾的;
5.属于丧偶单亲家庭的。
(二)不属于以上情况的其他低保家庭,按照B类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定期复核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复核低保家庭成员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并根据复核结果及时报请区民政部门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增发手续。
对A类管理的低保家庭每年复核一次,对B类管理的低保家庭每半年复核一次。复核期内低保家庭保障金额调整额度低于20元(含)的,不再调整救助水平。
经当年度确认纳入的低保家庭,在进行定期复核时可不再次核查、测算家庭收入;经区民政部门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核对出的有疑点或者群众提供了举报线索的低保家庭,要即时核查,做到定期复核和即时核查相结合。
第二十九条 定期核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委托区民政部门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的核对功能,每季度对在享低保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进行核对。区民政部门自收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核对申请后,应依法依规开展核对工作,并及时将核对结果反馈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反馈有疑点的核对信息,应组织人员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和处理结果报区民政部门确认。
区民政部门在核对时段内任一时点核对出的家庭成员名下的各类收入、存款以及有价证券等,均认定为其家庭财产。
第三十条 不利告知
区民政部门作出减发、停发低保决定,应当符合法定事由和规定程序,并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告知低保对象。
第三十一条 促进就业
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相关佐证材料报送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低保金。
第三十二条 主动报告
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低保家庭成员应当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不及时、不如实报告的,不予继续保障,从终止低保之日起6个月内不具备申请资格。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规范管理
确认类低保档案:包括接受低保申请、审核、确认、动态管理等过程中形成的表格和相关材料,此类档案按照“一户一档、分类建档”的要求进行整理,归入低保户档案中,做到连续完整。A类管理对象用绿色标识、B类管理对象用黄色标识,由区民政部门负责整理归档。
日常管理类档案包括低保公示、告知、转移接交、汇总、会议研究等过程中形成的表格和相关材料,此类档案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整理归档。
综合管理类档案:包括低保工作政策法规、上级文件、本级工作计划、总结、报告、通知、统计报表等文件材料,此类档案区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都需要整理归档。其中政策法规、上级文件、本级工作计划、总结、报告、通知、报表等资料归入本单位文书档案;低保资金预算和决算、划拨凭证等材料归入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特殊载体类档案:包括低保信息系统、统计系统所形成的电子数据,涉及低保工作的照片、音频、视频资料和其他电子文件资料等,此类档案区民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都需要整理归档。
第三十四条 整理时限
根据“低保对象有进有出、低保标准有升有降”的工作性质,确认类档案应该根据工作开展情况随时归档,最迟在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确认类档案整理完毕;其余三类档案与本单位文书档案、会计档案、特殊载体类档案整理时间一致。
第三十五条 管理期限
已纳入低保保障的确认类档案应长期保存。已取消低保的档案保管期限为该低保对象取消低保之日起不少于3年;日常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不少于5年。
第八章 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监督检查
区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低保受理、审核以及日常动态管理工作中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随即开展抽查。
第三十七条 工作人员责任
从事低保工作的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建立容错免责机制,对履职尽责到位,但因信息不对称、难以预见的客观因素和改革创新中导致工作失误的低保工作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第三十八条 信息公开
区民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利用新闻媒体、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宣传栏、主动公开低保政策、低保对象、低保资金支出、低保工作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九条 举报核查
区民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要设立低保投诉举报电话,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第四十条 骗取低保责任
对于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的,区民政部门应停止低保,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资金、物资,可以处以非法所得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不缴纳罚款的,区民政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劳动力系数测算标准表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劳动力系数测算标准表 |
|||||
年龄、类别及对应劳动力系数 |
男18-50周岁 |
男51-55周岁 |
男56-59周岁 |
女56-59周岁 |
男、女18周岁以下或60周岁以上及在校学生 |
女18-45周岁 |
女46-50周岁 |
女51-55周岁 |
|||
正常人员 |
A1:1 |
A2:0.8 |
A3:0.6 |
A4:0.3 |
A5:0 |
慢病人员 |
B1:0.9 |
B2:0.6 |
B3:0.3 |
B4:0.2 |
B5:0 |
肢体、语言、听力、视力4级残疾人员 |
C1:0.6 |
C2:0.4 |
C3:0.2 |
C4:0.1 |
C5:0 |
肢体、语言、听力、视力3级残疾人员 |
D1:0.3 |
D2:0.1 |
D3:0 |
D4:0 |
D5:0 |
智力、精神1至4级残疾人员;肢体、语言、听力、视力1至2级残疾人员 |
E1:0 |
E2:0 |
E3:0 |
E4:0 |
E5:0 |
重大疾病 人员 |
F1:0 |
F2:0 |
F3:0 |
F4:0 |
F5:0 |

点击开始解析文章内容,总结生成摘要...
本内容提供均基于AI自动解读,与主办方无直接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