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02599 |
主题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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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财政局 |
文 号 |
东财字〔2020〕15号 |
成文日期 |
2020-02-18 |
公文时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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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02599 |
主题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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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财政局 |
文 号 |
东财字〔2020〕15号 |
成文日期 |
2020-02-18 |
公文时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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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财政局关于会计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返岗复工审批事项的通知
资料来源: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0-02-1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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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胜区各会计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
根据《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做好企业员工返岗复工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东新疫指发〔2020〕17号)文件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防止疫情扩散和蔓延,保证人民群众安全和身体健康,经请示东胜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同意,现对东胜区属地管理的各会计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关于返岗复工的通知如下:
东胜区属地管理的各会计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在严格遵守东新疫指发〔2020〕17号文件精神的前提下,将《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方案》、企业复工备案申请表、企业复工疫情防控承诺书、企业员工返程情况摸排表及企业员工返岗复工信息统计表报送到东胜区财政局,经东胜区财政局验收合格,并报送所辖区办事处备案后,可以适当复工。各会计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要严格履行复工审批程序,对未经审批报备擅自复工的企业和未严格履行防控责任、落实防控举措不到位造成疫情发生和扩散的单位,将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复工后,请严格按照东新疫指发〔2020〕17号文件相关要求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财政局
2020年0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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