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东胜区审计局是区人民政府主管审计监督工作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交由区财政局承担。
    (二)新增的职能 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参与制定区财经方面的审计规章和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和向区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的建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对区财政预算执行和其它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向区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并受区级人民政府的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的审计工作报告。 
    2、对区级安排的重点项目进行审计。 
    3、对全区各镇、街道办事处和区直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4、根据授权,对区级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5、对区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6、对区级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7、对区级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8、对区属各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9、对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国有企业,接受财政补贴较多或者亏损数额较大的国有企业,应当有计划地定期进行审计。
   10、根据授权,对本区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11、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可以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区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12、受干部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区级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13、对内部审计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 
    14、承办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