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煤炭工业发展的方针、政策,监督境内煤炭企业实施《煤炭法》、《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制订并实施全区煤炭工业发展规划,依法加强煤炭资源管理,正确引导煤矿企业合理开发和科学利用煤炭资源,指导煤矿企业向节能减排的方向发展。

三、积极引导煤矿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做好煤矿双回路供电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促使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大力发展煤炭循环经济,提高科技含量和附加值。

四、对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做好煤矿安全远程监控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依法开展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最终实现“保安全、促生产、增效益”。

五、组织全区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指导煤矿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

六、依法做好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经营资格证等证件的申领、年检、变更和延续等初审工作。

七、依法整顿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不定期对煤矿生产、煤炭经营企业经营秩序进行纠察和行政执法教育,协调培养用煤客户,大力促进煤炭销售,提高煤炭销售上票率。

八、依法制止非法转让煤矿和无证非法经营煤炭行为,依法注销关闭不符合有关标准的煤矿和煤炭经营企业;协调解决矿群纠纷、煤矿征占用土地、煤矿基础设施建设和矿区环境综合治理等工作。

九、研究解决全区煤炭行业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客观分析制约全区煤炭产业深入发展的瓶颈因素,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促进煤炭产业跨越式可持续发展。

十、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