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政发〔2008〕85 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东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装备制造基地管委会,各定点医疗单位:
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08〕1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筹资标准和资金分配办法及扩大慢性病报销范围,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从2009年开始,各级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80元(其中中央财政40元、自治区财政20元、市财政10元、区财政10元),农民个人每人每年交纳20元,每位参合农民共统筹资金100元。具体资金的分配如下:
(一)门诊医疗资金:参合农民每人每年15元,用于农民因病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的补偿。
(二)大病统筹资金:参合农民每人每年85元,其中80元用于农民因病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5元作为慢性病报销基金。
二、扩大慢性病报销范围,将原来的8种慢性病(即:恶性肿瘤的化疗、放疗,慢性肝炎、肝硬化,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功能衰竭,肾移植抗排异,脑中风后遗症,高血压Ⅲ期,类风湿,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增加为14种慢性病,其中新增6种慢性病为:肺结核、慢性支气管肺炎合并肺气肿、过敏性紫癜、胃十二指肠溃疡、银屑病、甲状腺功能亢进。
二○○八年九月三日
主题词:卫生 合作医疗△ 农村 通知
抄送: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人武部,纪委,
法院,检察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9月3日印发
共印1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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