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东胜城市规划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有关内容的通知
2008-11-17 17:41:37 来源: 作者:

东政发〔200884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鄂尔多斯东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东胜城市规划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东政发〔20075号文件)印发实施以来,对加强我区土地管理工作,规范征地程序,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证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发挥了积极的指导作用。为更好地贯彻实施该方案,针对征地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实际问题,现对《东胜城市规划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有关内容和相关部门职责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方案》坚持“先安置、后征地”的原则,具体指征地前必须有完善的安置补偿方案,动地前所需建设区域的土地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必须到位。

二、《方案》安置补偿对象是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即本集体经济组织农业户籍人员中除在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工作的国家干部、工人(包括合同制工人)以外的人员,也就是有承包经营的耕地并享受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一切待遇、履行相应义务的农业户籍在册村民。结合我区土地承包经营现状和户籍管理实际,享受全额安置补偿费的对象有:

(一)有承包耕地的本村民小组农业户籍在册人员;

(二)因婚迁入并于19973月底前户籍落到本村民小组或19973月以后户籍落到本村民小组且原户籍地的承包地被收回人员;

(三)19973月后因婚迁出户籍,但仍为东胜区农业户籍且现户籍地无承包耕地的;

(四)在本村民小组有承包耕地的家庭成员中因上学、参军(指现役军人中二级以下士官、义务兵)等原因迁出户籍的;

(五)大学毕业后未被国家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录用,且户籍又迁回本村民小组的;

(六)在签订土地征收协议前所出生的符合安置补偿条件人员子女(含符合国家生育及收养政策的)已落为本村民小组农业户籍的;

(七)其他符合全额享受安置补偿费的人员。

三、《方案》中的享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对象是指该《方案》印发实施后因征地成为失地农民的被拆迁户。《方案》印发前已享受过宅基地安置或已按原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兑现安置的被拆迁户不再享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

四、《方案》中的社保、就业、教育等优惠政策是指失地农民中享受安置补偿费的对象可享受的社保、就业、教育等优惠政策。

享受培训优惠政策的有效时间为签订土地征收协议之日起5年内;享受教育优惠政策的有效时间为签订土地征收协议之日起7年内,享受教育补贴的对象根据学历取得及对应领取教育补贴情况在有效时间内补齐应享受最大额度(签订征收土地协议之前毕业的不在享受该政策范围)。

享受优惠政策的人员需本人申请,村民小组按年度统一上报,村委会审核,镇、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并由土地征收部门报经有关部门认定核准后,补贴资金由区财政局核拨到有关部门兑付。具体部门职责如下:

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方案》规定,一是要协助土地征收部门核定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基金,政府补贴部分要及时列入财政预算,需开发商交纳的要核定好基金数额,土地征收部门在征地时一次性将所需基金足额转入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确保失地农民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二是要负责失地农民就业培训、职业培训以及资格证书认定,并核定补贴费用,经区财政局核拨后支付。

区教育局负责认定失地农民子女受教育情况,并核定补贴费用,经区财政局核拨后支付。

五、其它事宜

征用城市规划区外土地,可比照《方案》制定相关社保、就业、教育等优惠政策

为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征地工作统一由区国土资源局或土地收购储备拍卖中心组织实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征地。

 

 

二○○八年九月一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征地  补偿安置△  方案  补充  通知

  抄送: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人武部,纪委,法院,检察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9月1印发

                                           共印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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