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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号
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加强整治无证照生产经营行为的专项行动。
一、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取缔: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六)借用、租用、受让他人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持伪造的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存在上述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无证照生产经营活动。依法能够进行整改的,在未取得证照之前必须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
三、房屋租赁当事人应严格遵守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法规。房屋出租人不得向无证照生产经营行为人出租房屋及场地,房屋承租人不得利用所承租的房屋从事无证照生产经营活动,否则,按有关法规严肃追究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阻碍对无证照生产经营行为的查处取缔工作。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查处无证照生产经营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证照生产经营行为存在极大安全隐患,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广大市民应积极配合整治无证照生产经营行为专项行动,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无证照生产经营行为,为构建和谐东胜贡献自己的力量。
投诉举报电话:
东胜区工商分局8340315;
东胜区质量技术监督局8343934;
东胜区卫生局8380783。
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