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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号
2008年2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内政土发〔2008〕39号批准征收集体土地54.2792公顷。现将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东胜经济开发区规划道路用地项目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东胜区巴音门克街道办事处巴音门克村、林场村,罕台镇色连村,诃额伦街道办事处营盘壕村。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巴音门克街道办事处巴音门克村16.4070公顷(其中旱耕地13.3165公顷、建设用地1.4379公顷、未利用地1.6526公顷)、林场村29.7922公顷(其中旱耕地19.9058公顷、建设用地0.5978公顷、未利用地9.2886公顷),罕台镇色连村2.9094公顷(其中旱耕地1.4165公顷、未利用地1.4929公顷),诃额伦街道办事处营盘壕村5.1706公顷(其中旱耕地0.3593公顷、未利用地4.8113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东政发〔2003〕53、54号文件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节假日正常办公),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资料,到东胜经济开发区222室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联系人:李 江 联系电话:0477-8380607,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