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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政办发〔2008〕4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东胜区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东胜区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
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府办发电〔2008〕27号)精神,为了指导我区开展好本次环保专项行动,确保专项行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全国环境执法工作会议和全国环保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为手段,通过集中整治各类违法排污企业,遏制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促进我区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顺利开展。
二、工作重点
(一)严防各类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继续加大对辖区内污染隐患的排查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有毒有害气体、污水处理暂处池造成的污染事件的发生,排除环境污染隐患,将可能造成环境污染事件的各种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遏制因环境污染引发的群众上访事件。
(二)加大对辖区内电力企业(火力发电机组)脱硫设施运行情况的核查力度。定期现场检查脱硫设施运转情况,填写脱硫设施运行情况现场检查笔录。对生产设施运行期间脱硫设施因故未运行,而未经当地环保部门审批同意的;没有按照工艺要求使用脱硫剂的;使用旁路偷排的;不按规定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帐,记录脱硫设施运行和维护、烟气连续监测数据、机组负荷、燃料硫份分析和脱硫剂用量、厂用电量、脱硫副产品处理量、旁路档板门启停时间、运行事故及处理等情况的;对运行台帐弄虚作假的;拒绝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的,及其他违法排放二氧化硫行为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高限处罚。
(三)依法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染处理设施及在线监测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建立环境监管档案,做好现场检查笔录。对超标排污、直接排污和污泥二次污染等环境违法问题给予严厉查处。对不正常运营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污染事故且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运营单位和管理部门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四)对已建成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实际运行情况进行检查,严厉查处未批先建,不符合《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和垃圾渗滤液超标排放或直排的环境违法问题。对生活垃圾填埋场没有环保审批手续的,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垃圾渗滤液未经处理造成直排的,要依法依规对运营单位进行处罚,责令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移交监察和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深入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工作。一是要在年内按照国家环保总局技术规范的要求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规范化的保护区标志,依法取缔水源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并彻底整治水源保护区内的乱挖滥采行为。二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生活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的项目进行停业(产)整治或关闭,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不能按时完成整改的企业将依法对其进行停业(产)或关闭,保证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100%。三是对影响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水质的环境污染和存在安全隐患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完善保护饮用水源应急预案。四是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饮用水污染问题的整治力度,切实保障群众饮水安全。五是对直接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污染,以及沿河未完成整改任务的企业,要采取停产整治措施,对严重威胁环境安全的企业,要依法关闭。
三、主要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按照市环保专项行动方案的要求,将环保专项行动纳入今年环保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专项行动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安排专项经费。建立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整合执法资源,提高行政综合执法效能,区政府组织各相关部门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研究和解决专项行动各阶段环境执法工作遇到的突出问题。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能,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区发展计划局、经贸局要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工商部门要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电力部门要监督电力企业,并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司法部门要加大环境保护法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力度;监察部门要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和环境违纪案件移送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
(二)加大惩治力度。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等手段,充分用足用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切实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对屡查屡犯、长期违法排污的企业,其单位和产品获得各种先进、优质产品称号的,要坚决行使评优创先一票否决权,向相关评选机构通报,取消其资格;对企业法人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要及时向相关单位进行通报。
(三)加大挂牌督办和限批力度。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分批进行挂牌督办,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对群众反复投诉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要采取挂牌督办和实行区域限批等措施,明确挂牌督办要求和解决时限,并将挂牌督办结果向社会公布,做到件件有结果。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会议要求,将《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作为推动专项行动深入开展的有力武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照规定客观公正地做出处理决定。
(五)加大宣传报道和典型曝光力度。宣传部门要分阶段制定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工作。通过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曝光一批典型的环境违法案件,公布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8年5月)。根据市专项行动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在5月25日前全面完成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并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实施方案以及阶段情况报送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2008年6月—10月)。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专项行动整治情况开展后督查工作,对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厂、地表水饮用水源地、重点行业、重点流域、工业园区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和集中排污问题及建设项目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问题进行集中调查和整治,按时将阶段性整治情况报送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阶段(2008年11月)。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的成绩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于11月1日前将《2008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送到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组织机构
为了确保本次专项行动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成立东胜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沈 坚 区委常委、副区长
副组长:韩永祥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温贵平 区环保局局长
成 员:高湛宽 区发展计划局局长
郭占荣 区经贸局局长
王埃亮 区国土资源局局长
高文祥 区水务局局长
王忠义 区供电局局长
边光霞 区监察局局长
刘治远 区司法局局长
高利荣 区安监局局长
刘里程 区工商分局局长
王占斌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新闻中心主任
王 伟 区环保局副局长
邵名峰 区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
田 琼 区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温贵平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王伟、邵名峰兼任,工作人员从各成员单位抽调。
主题词:环保 专项行动△ 方案 通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人武部,纪委,法院,检察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6月16日印发
共印4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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