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胜区2008—2010年廉租房建设规划的通知
2008-05-14 18:53:32 来源: 作者:

     东政发〔2008〕12号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东胜区2008—2010年廉租房建设规划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东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东胜区装备制造基地管委会:
    现将《东胜区2008—2010年廉租房建设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三月七日

    东胜区2008—2010年廉租房建设规划

    按照国家《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鄂尔多斯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满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为目的,采取实物配租和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方法,逐步解决我区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问题,努力使廉租住房工作成为人民满意的“民心工程”。
    二、规划依据
    ㈠《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第120号令);
    ㈡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的六条政策(简称“国六条”);
    ㈢《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06〕206号);
    ㈣《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政发〔2006〕174号)。
    三、规划目标
    规划利用3年时间,以实物配租、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方式逐步解决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其中,2008年规划建设廉租房1.5万平方米、314户,享受租赁住房补贴728户、1830人;2009年规划建设廉租房1万平方米、200户,享受租赁住房补贴528户、1320人;2010年规划建设廉租房1万平方米、200户,享受租赁住房补贴500户、1250人。3年共建设廉租房3.5万平方米,总投资5250万元,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方式补贴资金约600万元。   
    四、建设模式及资金筹措
    ㈠东胜区廉租房按照分片划地、分批开发、市场化运作的原则,采取代建制等多种方式建设。区政府根据各居民区廉租房的需求情况,在出让商品房建设用地时,按每出让一宗土地均需划出一定比例的土地用于廉租房建设,并由开发商按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建设独立单元。在规划报建时,开发商应确定廉租房户型、面积标准、位置、朝向等,建设标准要达到普通住宅要求。建成后移交区房管局按有关规定审核后,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家庭配租。
    ㈡廉租房户型要严格按照建设部规定的住房套内面积标准进行设计,以小户型两室一厅为主,面积标准不超过我区人均住房面积60%,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
    ㈢廉租房建设的监管由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发展计划、房管等部门共同监督,建成后由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和房管部门共同验收后移交给区政府,并委托房管部门配租。物业管理由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统一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㈣建设资金要通过上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多渠道筹集。
    五、保障方式
    保障方式分为实物配租和发放租金补贴两种。实物配租,是指由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符合条件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发放租金补贴,是指由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让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六、廉租房管理
    ㈠廉租住房的产权人不得将房屋转让、抵押。
    ㈡廉租住房只能用于申请家庭及其成员自住,不得转租、转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
    ㈢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每年应按时向区房管局申报住房、收入、人口及资产状况,区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调整租房补贴金额或者实物配租面积。区房管局定期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住房、收入、人口及资产状况进行检查,对家庭收入连续2年超出规定标准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租房补贴,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收回廉租住房。
    ㈣对违反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人口及资产状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5年内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㈤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房管局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金补贴:   
    1.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2.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3.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内居住的。
    七、具体要求
    ㈠提高认识。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东胜的高度,充分认识廉租房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把廉租房建设作为一项民心工程抓紧抓好,力争通过几年的努力,切实解决群众住房难问题。
    ㈡落实措施。一是在本规划实施期内每年要安排一部分土地出让收益资金专项用于廉租房建设;二是无偿划拨廉租房建设用地;三是大力推行代建制,加快廉租房建设。
    ㈢强化管理。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发展计划、房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统筹兼顾,科学管理,切实加强廉租房的建设和管理。一是对廉租房建设用地要早规划、早预留、早安排;二是要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用于廉租房建设,做到专款专用;三是加强新建廉租房的管理,确保建设的质量和进度;四是加强廉租房分配管理,切实做到公开、透明、专房专用。

主题词:城乡建设 廉租房 规划 通知
抄送: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人武部,纪委,法院,检察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3月7日印发    共印1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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