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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政发〔2008〕5号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转发鄂尔多斯市 人民政府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同意调整鄂尔多斯市城镇土地使用 税等级和税额标准的批复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东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鄂尔多斯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和税额标准的批复的通知》(鄂府发〔2007〕6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 政府关于同意调整鄂尔多斯市城镇土地 使用税等级和税额标准的批复的通知
鄂府发〔2007〕64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鄂尔多斯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和税额标准的批复》(内政字〔2007〕25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章) 二○○七年十一月三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鄂尔多斯市 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和税额标准的批复
内政字〔2007〕252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及税额标准的请示》(鄂府字〔2007〕162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市调整城镇土地等级和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具体为: 一、东胜地区一类地区调整为每平方米15元,二类地区调整为每平方米12元,三类地区调整为每平方米9元,四类地区调整为每平方米6元,五类地区调整为每平方米3元。 二、达拉特旗、准格尔旗、鄂托克前旗、鄂托克旗、杭锦旗、乌审旗、伊金霍洛旗一类地区调整为每平方米12元,二类地区调整为每平方米9元,三类地区调整为每平方米6元,四类地区调整为每平方米3元。 三、调整后的标准从2007年9月1日起执行。 专此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章)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土地 税务 转发件△ 通知 抄送: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人武部,纪委,法院,检察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月28日 印发 共印9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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