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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政府采购工作程序
(讨论稿)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加强政府采购业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业务流程,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工作程序》,特制定本级政府采购工作程序。
一、 制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东胜区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家财政部《政府品目分类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我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政府采购计划的编报、审核
1、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认真组织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下达执行;
2、采购单位根据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和采购需求,合理确定政府采购实施进度,在每个月20日,编制本单位下月的《政府采购分月计划申报表》,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于该月25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前将下月的本部门《政府采购分月计划汇总申报表》(附下属单位政府采购分月计划申报表)报至区财政局有关业务科室审核;
3、区财政局有关业务科室于每月5日前,将审核后的本月《政府采购分月计划申报表》集中送至采管机构审核;
4、经审核,如发现下列情况的,退回重新填报:①未按年初核定预算价格填报的;②采购预算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一般价格的。
5、超过送审期限的,自动转入下期执行。
6、《政府采购分月计划申报表》应按集中采购类与非集中采购类分别填列。集中采购应按《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分类填列,不同类别的项目不能填列在同一张表格内。
三、政府采购采购资金的落实
按照“先落实资金,后组织采购”的原则,采购单位要将报送的《政府采购分月计划申报表》内所需预算内、外资金数额列入《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表》,两表同时报送区财政局有关业务口审核。
四、政府采购任务的下达和委托
1、采管机构对经区财政局有关业务科室审核的《采购单位采购分月计划申报表》和《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表》进行审核,对采购资金落实的采购项目进行整理、分类、汇总,形成若干政府采购项目,然后下达政府采购计划核准书;
2、对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拟订招标方案;对要求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政府采购方式的集中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分别由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单位(或采购单位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拟订具体采购方案;采购方案报采管机构备案后实施。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政府采购方式的,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
五、政府采购方式及其程序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方式及其程序进行政府采购的操作。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项目内容和采购人的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和采购方案,并在采购方案实施前报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根据招标文件拟定招标公告,经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告。
1、实行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⒈)编制招标文件并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招标文件7个工作日内如无异议可发布招标公告;
(⒊)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⒋)举行有关招标会议;
(⒌)接收投标;
(⒍)组建评标委员会;
(⒎)举行开标会议;
(⒏)评标并确定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
(⒐)签定合同等。
2、邀请招标:
实行邀请招标方式的,应符合以下条款:
(⒈)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采购的;
(⒉)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实行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3、竞争性谈判:
实行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应符合以下条款:
(⒈)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⒉)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⒊)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⒋)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实行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⒈)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⒉)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⒊)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⒋)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⒌)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底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4、单一来源采购:
实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符合以下条款:
(⒈)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⒉)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⒊)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实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5、询价采购;
实行询价采购方式的,应符合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实行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⒈)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⒉)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⒊)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⒋)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专家,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的专家库中,按规定随机抽取产生。
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必须派人对招投标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中标结果或成交供应商确定后,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要将中标结果或成交供应商名单进行公示,并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发布中标或成交信息。
六、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
采购代理机构执行了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及其程序结束,会同采购单位向东胜区财政局采管机构提交《采购代理机构报告单》,并经公示无误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单位或由采购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签订。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单位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采购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单位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签订补充合同之前,应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七、采购项目的验收
政府采购项目必须按合同约定由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组织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专业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质量验收。验收方成员必须在相关验收单证上签字,并加盖单位的公章后交有关各方,作为会计核算、财产管理及资金领拨、支付的依据。
八、政府采购资金的审批、支付
采购结束后,属于单位预算内的采购项目,由单位向财政业务口申请,业务口根据单位采购计划及采购用款计划,将采购资金直接拨付到采购资金采购专户,供应商持采购合同、发票、中标通知书、验收凭证、检测机构证明等及其复印件直接到政府采购中心办理支付;属于单位自筹资金的采购项目,在采购项目审批后,由采购单位将采购资金直接转入采购中心采购专户,供应商持采购合同、发票、中标通知书、验收凭证、检测机构证明等及其复印件直接到政府采购中心办理支付。
九、 文件资料归档
采购项目完成后,采购项目负责人应将该项目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年度终了,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部门和采购单位应对当年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将总结材料报送区财政局有关业务科室和采管机构。所有文件资料按采购项目分卷按年度归档,以反映采购项目组织实施和资金管理的全过程。
十、 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及整个工作程序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确保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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