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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和监督政府采购中心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行为或不正当的招投标行为,保障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采购中心的招投标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采购中心设立意见箱,收集有关信息。 二、政府采购中心综合部设专人负责供应商的意见反馈、质疑工作。 三、对供应商的反馈、质疑信息由综合部及时进行拆封、审阅,并进行整理、分类、登记。 四、对供应商来访或来电,综合部应热情接待,并耐心倾听供应商的陈述,准确详尽的记录来访或来电所反馈的情况和要求。 五、依据供应商的反馈、质疑信息、综合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或建议,送呈中心领导审批,并依据中心领导审批意见,及时的回复供应商。 六、供应商反馈、质疑信息,涉及到本中心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的要及时的进行调查处理。如情况属实,依据情节作出相应的处罚,直至追究经济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七、供应对回复内容还有疑议的,供应商可申请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复议。 八、对供应商反馈、质疑信息,中心应定期进行评审,依据评审结果,不断改进和完善中心的采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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