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胜区扩大有效投资奖励办法
资料来源:商务局 发布日期:2023-11-14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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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适用范围

  (一)引进入驻东胜区的项目除享受东胜区出台的扩大有效

  投资奖励办法外,同时可享受国家、自治区和鄂尔多斯市出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其他扶持政策。但以最高标准为准,不予重复享受。

  (二)依法在东胜区注册、纳税、入统的有健全财务制度、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在东胜区投资建设符合国家、自治区和鄂尔多斯市及东胜区产业政策、产业布局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符合东胜区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的项目 (包括东胜区本地企业在东胜区投资续建、新建的项目)。

  (三)世界 500 强、全国 500 强、全国民营企业 500 强,全国行业 100 强企业投资项目,或一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 50 亿元以上项目,或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在投资奖励、用地保障、厂房代建、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给予更为优惠的政策。

  (四)规模限定

  1.工业类项目投资在 5000 万元及以上的,其他轻工业项目投资规模在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不含普通煤炭生产及洗选项目)。

  2.高新技术类(需经自治区级以上主管部门评定认定)产业项目投资规模在 2000 万元及以上的。

  3.现代服务业项目投资规模在 3000 万元及以上的。

  4.新注册的企业总部、分支机构变更为独立法人机构、财务公司、销售公司等企业年产值或销售营业收入在 2 亿元及以上的。

  5.企业可享受的东胜区优惠政策事项以实际合同约定为准。

  二、生产要素优惠政策

  (一)用地

  1.优先纳入供地计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用地手续。项目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使用土地,并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鼓励产业园区实行投资项目“熟地”供应。

  2.具备工业用地条件的按11.2万元/亩的底价供应出让。区属国有企业持有的闲置工业用地可按0.5万元/亩·年出租给新的招商引资项目,或按11.2万元/亩的底价入股招商引资项目。

  3.支持引进项目企业盘活土地资源,在不改变现有工业用地用途的前提下,对工矿原有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不再补缴土地价款差额。

  (二)用电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发〔2016〕61号)文件精神,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汽车整车、矿山设备、环保设备、化机设备、电力设备和新能源、新材料、大数据、智能制造等产业,以及新能源电动重卡整车制造及电机、电控、电池等配套生产项目,由区主管部门负责协调争取自治区战略性新兴特色优势产业0.26元/千瓦时的优惠电价。

  (三)用水

  工业项目使用城市一级 A 类中水按2元/吨水费收取,并根据国家政策动态调整。

  (四)用气

  民用气价按2元/立方米收取,非民用气价按2.3元/立方米收取,并根据国家政策动态调整。

  (五)物流

  对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产品外运物流成本占生产成本比重超过15%且符合本政策支持范围的工业项目(不含能源化工项目),经认定后可给予不超过物流费用总额10%的物流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100万元,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

  (六)厂房

  引进项目企业有偿租赁厂房的,按照第一年100元/、第二年70元/、第三年50元/的标准,连续补贴三年,补贴资金从企业在东胜区所缴纳税费的区本级留成部分中予以兑付。三年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对应三年企业累计所缴纳税费在东胜区本级留成部分的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引进项目企业自行购地建设标准厂房的,建成投产后按照30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补贴,补贴资金从企业在东胜区所缴纳税费的区本级留成部分中予以兑付。补贴金额不超过对应企业所缴纳税费在东胜区本级留成部分的总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三、奖励政策

  对在东胜区新注册的企业总部、分支机构变更为独立法人机构、财务公司、销售公司等企业,东胜区将其总纳税额中区本级留成部分按照第一年50%、第二年40%、第三年30%的比例逐年奖补企业。

  四、人才优惠政策

  对现有的和新引进的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大数据、电子信息、节能环保、高级加工等高新技术类产业以及文化旅游、现代服务业等主导产业项目投资方公司高管(东胜项目公司副总经理以上人员),享受下述优惠政策。

  (一)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全额奖补个人,奖补资金从次年起逐年兑现。

  (二)户籍不在东胜区的,本人可享受公租房保障政策,子女入学可享受东胜区户籍同城待遇。

  五、金融优惠政策

  (一)由区属国有企业共同出资 1 亿元,与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金融机构共同设立“产业投资发展引导基金”(总额不低于 10 亿元),并明确基金管理人,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装备制造产业项目发展以及投资基金项目,每个项目投资金额原则不超过 1 亿元,特殊项目一事一议。

  (二)在东胜区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银行以及单独核算的分支机构(含村镇银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核心部门挂牌营业后,给予一次性奖补 10-30 万元,奖补资金于次年兑现。

  六、注册、审批服务

  引进项目由区县级领导及相关部门责任人组成专班服务团队,对企业注册、登记、项目审批等一系列环节提供全程“领办”“代办”服务。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9 年 4 月 10 日中共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委员会、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印发的《东胜区扩大有效投资奖励办法》(东党字〔2019〕7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