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司法局2016年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资料来源:东胜区司法局 发布日期:2017-03-27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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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规定,现将东胜区司法局201611---12月31信息公开如下,如对本年度报告有疑问或意见、建议,请与东胜司法局办公室联系。 

    联系电话:0477-8328375 

    联系地址:东胜区司法局(人民银行西100米)             

邮政编码:017000 

一、 信息公开概况 

    2016年,东胜区司法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鄂府办发〔20166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为确保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实施和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目标工作计划,列入单位重要的议事日程;构成主要领导亲自抓,相关科室负责人全力抓的工作格局,使我局政务公开工作迈上了新的台阶。 

  (一)组织机构建设和工作经费保障情况 

  现共有专门工作机构1个;从事信息公开工作的专职人员2个;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3个。另外,全年累计工作经费支出为人民币3400元。 

  (二)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更新完善情况 

  信息公开指南即时更新,目前为信息公开办理流程的最新情况。公开目录按照《信息公开条例》,每一份不涉密的“红头文件”在其制定的20个工作日内全部按时更新。 

  (三)工作机制和制度建设情况 

  截至目前,共建立基础制度3项,制度建设采取实地调研及调查问卷相结合、学习先进和从实际出发相结合而制定。 

  (四)制定和落实相关配套措施情况 

  配套完善,“专机”专用,“专网”专用。在使用过程中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及保密制度。 

  (五)宣传、培训情况 

  以微信平台和门户网站两大领域宣传为主。2016年共计参加培训两次,共10人接受培训。 

   二、信息主动公开情况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类别和内容 

主动公开的信息有:文件、依法行政、双公示目录以及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指南、目录、年报、意见箱和工作动态。 

  (二)主动公开信息的平台 

   我局通过微信、微博、门户网站3种渠道发布信息。2016年主动公开信息数共计80条,“东胜区司法局”与“东胜区法律服务中心”微信平台运行流畅,内容丰富。 

   三、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情况 

   (一)行政权力运行公开情况 

东胜区司法局公布的权责清单事项共51项,其中行政许可4项、行政处罚37项、行政监督检查6项、其他行政权力4项。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构、实施对象、前置条件等。 

   (二)财政管理信息公开情况 

2016年区司法局高度重视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充分认识预决算公开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根据区政府要求,及时推进预决算、“三公”经费预决算和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在财政局预决算信息公开平台、东胜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积极打造阳光财政、透明财政。 

   (三)微信平台信息公开情况 

   2016年,区司法局创新完善微信平台“东胜区司法局”、“东胜区法律服务中心”切实提升平台服务功能,明确平台作为新媒体补充与延伸的定位,着力将平台打造成宣传我局工作及服务群众的第一平台。11月,区司法局开展了最新的改版升级工作。提升微信平台宣传功能,集中展示了我局法律援助、社区矫正、公证业务情况,做到宣传最大化。2016年,微信平台累计更新信息644条,日均更新信息近2条,日均访问量突破500次。 

    以下是微信平台一瞥: 

  

   

   

    四、信息公开工作未发生投诉情况 

    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为零 

    六、存在问题及下一步整改方向 

    一年来,我们在贯彻落实信息公开方面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距离上级期望和满足社会需求方面还存在一定差距,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在开展信息公开中,对公开内容的热点把握不住,对公开的难点把握不够;工作交流学习较少,培训有待加强;公开渠道需要创新。 

   我局将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范围,不断丰富信息公开内容及形式,提供各类公开信息,定期发布并做好信息平台的维护工作,确保信息公开工作能按照既定的工作流程有效运作,方便公众的查询并接受监督。 

    2017年,区司法局将继续紧跟区委、区政府工作的重点,围绕本局工作重点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关切,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的工作制度、拓展公开渠道、丰富公开内容,加大各项信息的公开,让政务公开成为普通百了解国家政策、了解部门职能、参与政务服务、发出自己声音的重要渠道和示范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