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民卡东胜区管理办法(修订)
资料来源: 发布日期:2019-06-25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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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办法所称的鄂尔多斯市民卡(以下简称市民卡),是指由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发放给市民用于办理相关个人社会事务和享受公共服务的多用途智能卡。为了保障市民卡的有序发行和有效使用,加强市民卡管理,方便市民办理相关个人社会事务,提高政府管理社会事务的效能,保障鄂尔多斯市民卡的有序发行和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办法。东胜区行政区域内市民卡基础信息的采集、存储、应用和市民卡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一、市民卡的功能市民卡具有信息存储、身份识别、电子凭证、信息查询和电子支付等功能。二、市民卡的发放对象及方式市民卡发放对象为具有我市户籍的市民;持外地户籍但需要依法享受其他公共服务并纳入常住人口管理的人员,可以参照本办法申领市民卡。市民卡的发放范围、基本功能及其应用领域的扩展,按照系统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分步实施、逐项实现。市民卡实行收取工本费办理的方式发放。

  二、市民卡的管理和运营机构责任分工市民卡项目采取政府主导企业化运作模式,由信息化主管部门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负责市民卡工程建设和应用的规划、协调、宣传、监管和考核工作。指导监督市民卡相关信息的采集、存储、应用及卡片制作、发放、维护、管理和日常服务工作,负责市民卡服务网点建设与管理的监督和服务质量的考评工作,负责监督市民卡相关业务的运营和应用活动,并协助完成相关应用系统建设和业务拓展的综合协调工作。鄂尔多斯市市民卡建设有限公司具体负责市民卡信息采集、存储、应用和卡片的制作、发放、维护工作,负责市民卡的运营服务和业务拓展以及市民卡服务网点的建设和维护等工作,负责市民卡电子钱包的推广应用和管理,并完成相关应用系统建设。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人社、公安、卫健、民政、交通、税务、教育、文旅、建设、城管、供电、金融、各电信运营商等各相关应用部门应积极推动市民卡在本部门管理和服务中的应用,积极配合市民卡相关业务系统的规划和建设,并根据市民卡系统建设和运营的需要,及时、准确、完整、无偿向市民卡服务机构提供相关信息,积极推动市民卡在本辖区、本部门、本系统管理和服务中的应用,协助做好市民卡的管理工作。本办法施行后,东胜区政府各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不得再发行与市民卡类似的其他功能卡;已发行的,其功能应逐步纳入市民卡应用体系。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市民卡的应用部门不得拒绝市民卡在其业务系统的使用。

  三、市民卡的信息管理市民卡的制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其存储的信息包括持卡人的基础信息和相关应用信息。基础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等;应用信息包括市民卡各应用领域中持卡人的有关业务信息。持卡人通过市民卡存储的身份识别信息和有关业务信息,在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应用单位办理个人相关社会事务和享受公共服务。鄂尔多斯市市民卡建设有限公司和市民卡相关应用部门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障市民卡的应用安全,在市民卡信息的采集、存储、传输和应用等各个环节上应当保护持卡人的隐私。市民卡应用部门经征得市民卡主管部门同意,可查询和使用与市民卡应用相关的数据。

  五、市民卡的申领、换领、补领及使用注意事项符合市民卡申领条件的市民申领市民卡,凭有效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和户口簿),向市民卡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个人基础信息和图像信息,办理市民卡申领手续。市民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持卡人可持有效证件向市民卡服务网点申请换领新卡:

  (一)不能在读卡设备上读写的;

  (二)卡面信息污损、残缺不能辨认的;

  (三)卡面信息与实际不符的;(四)市民卡服务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两年内,市民卡存在质量问题的,由市民卡服务网点受理,负责免费更换,超过两年的,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换卡费用;属于持卡人保管使用不当造成损坏或遗失后重新申领的,持卡人自行承担换领费用。持卡人遗失市民卡,应及时到市民卡服务网点按有关规定补领新卡,持卡人应自行承担补领费用。市民卡中的电子钱包不予挂失。申领、换领、补领市民卡,市民卡服务网点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发放市民卡。换领或补领市民卡期间,市民卡相关应用部门应满足持卡人办理个人相关社会事务的基本需求,具体办法由各相关应用部门另行制定。对委托代办市民卡申领、换领、补领及挂失手续的,必须出具委托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持卡人因死亡、户籍变动、工作调动等原因,依法不再继续享受东胜区社会公共服务的,持卡人或其近亲属在办结市民卡相关社会事务后,应当及时到市民卡服务网点申请注销。应当注销而未注销的市民卡,由市民卡服务机构予以注销。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市民卡,注意保持卡片平整、清洁,切忌划伤、折损,不要让卡片接近高温、高磁场所;卡片不得出让、转借。因遗失、出让或转借市民卡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冒领、冒用、盗用他人市民卡牟取非法利益或者恶意破坏市民卡应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从事市民卡管理和服务的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市民卡具有天骄通卡电子钱包功能,接受其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如持卡人使用其功能,则表明持卡人接受并愿意遵守其相关的管理和服务章程。市民卡的有效使用期限为10年。有效使用期届满后的有关管理和使用办法另行制定。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