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关于内蒙古利锦羊绒纺织有限公司8.12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资料来源: 发布日期:2019-10-29 0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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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你局《关于呈报东胜区内蒙古利锦羊绒纺织有限公司8·12机械伤害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东安监报〔2018〕17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性质、事故原因的认定(一)该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按事故分类划分属于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二)事故的直接原因内蒙古利锦羊绒纺织有限公司员工孙伟严重违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设备运行期间将行程保护装置和光电保护装置关闭,因连续蒸呢机处理进布不平整(或纬斜),在采取手工纠正时,左手被蒸呢锡林和制动罗拉夹住,将身体卷入设备内挤压造成死亡。(三)事故的间接原因1.内蒙古利锦羊绒纺织有限公司及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情况下,擅自在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进行生产;未制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2.内蒙古利锦羊绒纺织有限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对厂房及车间进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未对员工进行岗前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向员工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危险因素及安全防范措施;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会议、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等台账。3.内蒙古利锦羊绒纺织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生产车间及机械设备设施未悬挂安全警示标志、中文警示说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未按规程操作设备。

  二、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直接经济损失的认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壹佰伍拾柒万元(¥1570000.00元),其中行政处罚贰拾贰万元(¥220000.00 元),死亡赔偿金壹佰叁拾伍万元(¥1350000.00元)。

  三、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一)对责任人的处理1.内蒙古利锦羊绒纺织有限公司挡车工孙伟,未按照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违规屏蔽安全防护信号,在该起事故中负直接责任,鉴于孙伟已死亡不予追究责任。2.内蒙古利锦羊绒纺织有限公司总经理刘维峰,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1、2、3、4、5项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没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在事故中负有主要安全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你局《关于呈报东胜区内蒙古利锦羊绒纺织有限公司8·12机械伤害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东安监报〔2018〕17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性质、事故原因的认定(一)该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按事故分类划分属于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二)事故的直接原因内蒙古利锦羊绒纺织有限公司员工孙伟严重违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设备运行期间将行程保护装置和光电保护装置关闭,因连续蒸呢机处理进布不平整(或纬斜),在采取手工纠正时,左手被蒸呢锡林和制动罗拉夹住,将身体卷入设备内挤压造成死亡。(三)事故的间接原因1.内蒙古利锦羊绒纺织有限公司及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情况下,擅自在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进行生产;未制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2.内蒙古利锦羊绒纺织有限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对厂房及车间进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未对员工进行岗前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向员工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危险因素及安全防范措施;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会议、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等台账。3.内蒙古利锦羊绒纺织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生产车间及机械设备设施未悬挂安全警示标志、中文警示说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未按规程操作设备。

  二、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直接经济损失的认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壹佰伍拾柒万元(¥1570000.00元),其中行政处罚贰拾贰万元(¥220000.00 元),死亡赔偿金壹佰叁拾伍万元(¥1350000.00元)。

  三、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一)对责任人的处理1.内蒙古利锦羊绒纺织有限公司挡车工孙伟,未按照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违规屏蔽安全防护信号,在该起事故中负直接责任,鉴于孙伟已死亡不予追究责任。2.内蒙古利锦羊绒纺织有限公司总经理刘维峰,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1、2、3、4、5项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没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在事故中负有主要安全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3. 内蒙古利锦羊绒纺织有限公司车间主任白旭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1、2、5、6、7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未组织员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没有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制止和纠正违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安全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1.内蒙古利锦羊绒纺织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开展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未对职工进行岗前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有效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危险因素及安全防范措施;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会议、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等台账;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1项规定,对内蒙古利锦羊绒纺织有限公司处行政罚款贰拾贰万元(¥220000元)。2.东胜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局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单位,负有行业直接安全监管责任,今年以来对内蒙古利锦羊绒纺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4次,下达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1份、工贸企业安全生产贯彻实施文件5份,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议1次,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履职到位,不予追究安全监管责任。上述行政处罚及相关党纪、政务处分分别由东胜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东胜区公安分局、东胜区纪委监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四、同意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建议(一)责令内蒙古利锦羊绒纺织有限公司全面停工整改,认真吸取本起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开展一次彻底的安全大检查,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定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切实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危险因素及安全防范措施,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要深入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企业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开展地毯式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限期完成整改。对于隐患整改情况要有完整记录,接受主管部门检查。(二)东胜区安全生产监管综合执法局要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属地监管”原则,切实加强对直管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持续推进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积极构建“打非治违”长效机制,着力将“打非治违”纳入制度化、规范化和常规化工作轨道,打击无资质、无手续、超资质范围、无证或证照过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打击停工、停产、停业整顿,未经验收合格和审批备案擅自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行为。督促企业为从业人员购买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以及意外伤害险等保险,切实保障企业和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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