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胜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工作规程
资料来源: 发布日期:2018-07-30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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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使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提高新闻发布工作质量,营造阳光政府形象,建立政府与新闻媒体、公众的良好沟通渠道,制定如下工作规程:

  一、新闻发布会的主体

  (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协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行新闻发布会。(二)区直部门及其他机构根据本部门工作需要,申请以区人民政府名义举行新闻发布会。(三)相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申请以本部门名义举行新闻发布会。

  二、新闻发布会的内容

  (一)常规政府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要求公开并适合新闻发布的内容。例如就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为民办实事等进行发布。(二)社会热点:对新闻媒体及公众普遍关注的有关社会热点的事实确认、政府立场、政府所采取的措施及提示公众应注意的事项等信息。(三)突发公共事件:辖区内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信息,包括事件基本情况、政府立场、政府所采取的措施及提示公众应注意的事项等。(四)重要预警信息:包括即将发生自然灾害、政府将采取的公共管制措施等可能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情况。(五)重大活动:以新闻发布机构名义主办承办的节庆会展等大型活动的相关信息。(六)对新闻媒体实施舆论监督的事项的及时回应;(七)其它需要对外发布、介绍的情况。

  三、新闻发布会的审批新闻发布会应履行严格的报批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发布。

  (一)区人民政府进行新闻发布,由对口秘书或涉事主要部门牵头拟定发布事项内容,形成新闻发布稿,经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主任审核、副区长审定后报区长批准。(二)区直部门及其他机构以区人民政府名义进行新闻发布,由相关单位填报《东胜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审批表》、拟定发布事项内容、形成新闻发布稿,报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主任审核、副区长批准。(三)区级人民法院、区检察院、区直各部门、各镇街道办事处以本单位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应填报《东胜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审批表》、拟定发布事项内容、形成新闻发布稿,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主任及副区长审批。(四)各企事业单位召开新闻发布会应报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五)如在区外、境外举办新闻发布活动,需经区委宣传部批准后,方可举行。

  四、新闻发布会的形式

  (一)日常新闻发布。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常务办公室在年初协商有关部门拟定本年度日常发布计划。(二)特殊新闻发布。遇有重大或突发事件发生,经区人民政府领导同意,进行新闻发布。(三)临时新闻发布。区直部门及政府其他机构的新闻发言人,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以区人民政府名义举行的新闻发布,如围绕各种大型经贸活动、节庆活动组织新闻发布。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约请相关部门进行新闻发布。(四)网络新闻发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对外宣传需要,通过东胜之窗、新华网-鄂尔多斯-东胜等区内重要网站发布新闻或信息。

  五、新闻发布会的过程

  一)会务安排。东胜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实施。具体会务安排:由新闻办公室确定参会人员、时间、地点,由文电室进行会议通知和台签打印工作。其他工作由新闻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涉事部门共同完成。(二)答问口径。在召开新闻发布会之前,由涉事部门和新闻联络员研究媒体记者可能提出的问题,由新闻发言人根据相关资料确定答问口径。新闻发布和回答记者提问的宣传口径一般由各部门、各单位或主要分管领导审定并负责,敏感问题应报分管副区长或区长审定。(三)宣传报道。举行新闻发布会的时间、地点确定后,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新闻办公室负责联系区委宣传部,通知有关新闻媒体参加新闻发布会。需邀请外国新闻媒体记者参加的新闻发布会,应通报东胜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邀请。

  六、新闻发布会的反馈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新闻办公室负责收集新闻报道和社会各界反应,以便及时掌握舆论动态和评估新闻发布效果。

  附件:东胜区新闻发布会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