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胜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资料来源: 发布日期:2018-07-30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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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依法追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指违反《条例》及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实行分级负责制。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各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责任追究和调查处理;各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对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责任追究和调查处理。

  第五条 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将视情节给予处分。对工作不力或搞形式主义的,要严肃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侵犯群众民主权利、损害群众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部门(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按照程序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四)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造成公开政府信息泄密的;(五)应公开政府信息而未公开,情节严重造成群众上访或社会不稳定的;不及时将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内容予以澄清的;(六)未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的;(七)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