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2701011743985C/2026-29627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东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东政办发〔2017〕40号
成文日期 2017-08-04 公文时效
索 引 号 11152701011743985C/2026-29627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东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东政办发〔2017〕40号
成文日期 2017-08-04
公文时效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区财政局中央驻区企业及区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
资料来源:东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7-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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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园区管理委员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区财政局《中央驻区企业及区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31日

                                                 中央驻区企业及区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

                                                             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区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资委、财政厅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35号)精神,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财政局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17〕94号)精神,进一步推进中央驻区企业及区属国有企业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及物业管理(下称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在全区推进中央驻区企业及区属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2017年全面启动,2018年年底前全部完成。2019年起国有企业不再以任何方式承担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相关费用,不再承担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公共服务职能。

  (二)移交范围

  中央驻区企业及区属国有企业承担的三供一业职能。  

  (三)移交原则

  对三供一业相关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分离移交工作执行国家、自治区及我市相关政策,原则上先移交后维修改造,按照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的要求,以维修为主、改造为辅,保证分离移交后设备设施符合基本标准、正常运行,促进“三供一业,相关设施优化整合。

  (四)工作要求

  坚持政策引导与企业自主相结合,推进公共服务专业化运营,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责任主体

  分离移交工作的责任主体是企业。各有关企业要加强领导,逐级落实责任;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要根据三供一业设备设施的现状,共同协商制订维修改造标准及实施方案,签订分离移交协议,明确双方责任,确保工作有效衔接。

  (二)规范审核程序

  接收单位为国有企业或政府机构的,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规定,无偿划转分离移交涉及的资产,由该企业或政府机构上级主管单位审核批准,报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区财政局备案。

  (三)严格移交程序

  移交企业要做好移交资产清查、财务清理、审计评估、产权变更及登记等工作,并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 62号)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多元股东的企业应当经该企业董事会股东会同意后,按照持有股权的比例核减国有权益。

  (四)明确财务规则

  企业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财务会计有关规定进行财务事项处理和会计核算,并将账务处理依据和方式作为重大财务事项报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分离移交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造成的影响,应由第三方机构出具专项鉴证意见,报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五)妥善安置人员

  移交三供一业涉及的从业人员,原则上按照自治区及鄂尔多斯市政策接收安置。按照有关政策无法接收的人员,由移交企业妥善安置。各企业要做好相关衔接工作,深入细致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确保企业正常运转和职工队伍稳定。

  (六)探索移交途径

  中央驻区企业及区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的物业管理可由国有物业管理公司接收,也可由区房管局接收后统筹安排开展物业管理工作。支持实力强、信誉好的国有物业管理公司积极接收移交企业的物业管理职能。已经进行过房改的职工家属区,也可在区房管局及相关办事处的指导下,由业主委员会市场化选聘物业管理机构,或者由业主自我管理。

  (七)分离移交费用由企业和政府共同分担

  分离移交三供一业的费用,包括相关设施维修,基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可研、设计以及旧设备设施拆除、施工、监理等费用。

  中央企业、原政策性破产的中央企业、1998年1月1日以后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企业(含政策性破产企业)的分离移交费用和补助标准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有关规定。

  区属国有企业的分离移交费用由区人民政府研究解决。区属国有企业要通过资产变现、股权转让、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因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产生较大影响的,经营业绩考核时可予以适当考虑。

  三、组织领导

  根据《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中央驻区企业及区属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东政办发2017〕39号),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全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对涉及办理的相关手续要简化程序,设立绿色通道,依法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并协调解决信访稳定等相关问题。

  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涉及的国有资产划转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的专项补助资金和工作经费,做好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的测算、核定。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实施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企业人员安置工作。

  区城市建设局负责协调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气、供水等接收企业、移交企业,协调管理专业经营管线工程建设,并制定相关分离移交标准。

  区水务和水土保持局负责协调国有企业家属区供水管道改造和住户智能水表改造工程,并制定相关分离移交标准。

  东胜供电分局、东胜铁西供电分局负责协调国有企业,制定相关分离移交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供电设施移交、智能电表改造和费用测算方案。

  区房产管理局负责协调供暖、物业设施接收企业、移交企业,并制定相关分离移交标准。

  区信访局负责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过程中的信访工作。

  各相关街道办事处要做好区域内的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推进、协调和社会维稳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

  各责任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于2017年8月10日前,将制订的各类分离移交标准报送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系人:牛永伟,联系电话:13734872330),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汇总报区人民政府研究确定后印发执行,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区财政局要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督促有关企业做好分离移交工作,各责任单位要确定一名联络人并按月报告分离移交工作进展情况。

  四、分离移交项目的管理和实施

  移交企业、接收单位应分别成立专项工作组,明确项目责任人,做好衔接和沟通工作。接收单位应做好项目全过程的组织管理,保证项目质量和施工安全。移交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项目管理规范,与接收单位共同协商做好项目招投标和施工管理。项目改造建设所需土地,根据移交区域供水、供电、供暖设施设备的实际需要由移交企业协调提供。项目改造完工后,由移交企业与接收单位共同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竣工审计。

  五、分离移交费用的测算和支付

  分离移交项目的费用测算,由移交企业、接收单位依据国家、自治区、市和我区有关标准,据实测算。分离移交费用支付方式,由移交企业、接收单位协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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