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执行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年补充版)》的公告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修订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年补充版)的通知》(内卫法规字〔2025〕374号),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已对《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年补充版)》(以下简称原《补充版基准》)进行修订完善,形成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年补充版)》(以下简称新修订的《补充版基准》,)原《补充版基准》已废止,我单位按照新修订的《补充版基准》(见附件)执行,现予以公布。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年补充版)》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1月3日
|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补充版)》.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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