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教育体育局2025年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计划
资料来源:区教育体育局 发布日期:2025-04-28 08:59
字号:
打印: 保存:

  根据《鄂尔多斯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为企业减负的六条措施(试行)》的文件要求,特制定《东胜区教育体育局2025年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计划》,内容如下:

  一、检查对象

  东胜区范围内体育经营场所、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和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

  二、检查时间

  2025年2月—2025年12月

  三、检查方式

  一是采取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每年一次。二是触发类行政检查,因投诉举报、转(交)办案件查处、突发事件等线索发起的达到触发条件的进行现场检查。

  四、检查事项

  (一)对体育经营活动和体育市场的监督管理

  1.检查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16年修正本)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对以健身、竞技等体育活动为内容的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和监督。

  【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市场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五条 第一款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第二款 盟行政公署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旗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性体育竞赛、表演、展览、展示活动的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健身条例》(附2015年修正本)

  第二十五条 经营或者开展体育健身活动,涉及安全保护难度大、专业性强和技术要求高、直接关系人身安全活动项目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开展活动项目相适应的场所;

  (二)使用的体育器材和设备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三)配备符合国家或者自治区规定的从业人员;

  (四)有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涉及国家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

  2.检查比例:10%。

  3.检查主体: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教育体育局

  (二)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的行政检查

  1.检查依据:【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检查比例:100%。

  3.检查主体: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教育体育局

  (三)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行政检查

  1.检查依据:【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第十条《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全文(教基厅〔2018〕3号)

  2.检查比例:10%。

  3.检查主体: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教育体育局

  五、检查要求

  (一)优化检查流程。建立涉企行政检查清单制度,明确检查范围、内容和标准,避免重复检查和多头检查。优化检查流程,简化检查环节,提高检查效率。

  (二)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随机抽查机制,减少人为干预和选择性执法。将抽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增强监管透明度。

  (三)推进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制定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做好执法条件保障,扎实推进“持证上岗、文明执法”制度常态化运行。开展执法人员专项培训,重点培训教育法律知识、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提升依法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

官方微信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手机端

便民热线

智能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