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胜区农牧局2025年行政检查计划表

东胜区农牧局2025年行政检查计划表 | |||||||||
序号 | 检查主体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对象 范围 |
检查频次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式 | 检查比例 | 检查时间 | 备注 |
1 | 东胜区农牧局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督检查 | 生产经营主体 | 最多3次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32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抽样检验、资料审查等方式 | 5% | 1月-12月 | |
2 | 东胜区农牧局 | 种子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 农作物种子生产企业 | 最多3次 | 《种子法》第33、46、49条“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抽样检验、资料审查等方式 | 50% | 1月-12月 | 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 |
3 | 东胜区农牧局 | 畜禽屠宰监督检查 | 生产经营主体 | 最多3次 | 《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26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质量安全管理状况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抽样检验、资料审查等方式 | 5% | 1月-12月 | |
4 | 东胜区农牧局 | 兽药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 | 生产经营主体 | 最多3次 | 《兽药管理条例》第3条第2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抽样检验、资料审查等方式 | 1% | 1月-12月 | |
5 | 东胜区农牧局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核发监管 | 生产经营主体 | 最多3次 | 《动物防疫法》第74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抽样检验、资料审查等方式 | 1% | 1月-12月 | |
6 | 东胜区农牧局 | 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 农机经销、维修网点 | 最多3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9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16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抽样检验、资料审查等方式 | 3% | 1月-12月 | 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 |
7 | 东胜区农牧局 | 动物诊疗活动监管 | 生产经营主体 | 最多3次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31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对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抽样检验、资料审查等方式 | 5% | 1月-12月 | |
8 | 东胜区农牧局 | 肥料质量监督检查 | 生产经营主体 | 最多3次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6条第3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抽样检验、资料审查等方式 | 1% | 1月-12月 | 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 |
9 | 东胜区农牧局 | 农药质量监督检查 | 经营主体 | 最多3次 | 《农药管理条例》第3条第2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抽样检验、资料审查等方式 | 1% | 1月-12月 | 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 |
10 | 东胜区农牧局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生产经营主体 | 最多3次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6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规定,确定本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抽样检验、资料审查等方式 | 1% | 1月-12月 | |
11 | 东胜区农牧局 | 农用薄膜使用、回收、处理、再利用监督管理 | 经营主体、加工利用企业 | 最多3次 |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27条“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宣传和技术培训活动,扶持农业生产专业化服务,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控制农药、兽药、化肥等的使用量。” 《内蒙古自治区农用薄膜污染防治条例》第5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农用薄膜使用、回收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建立农用薄膜回收、处理、再利用体系及回收网点,鼓励和指导有关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废旧农用薄膜,防止污染环境。”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抽样检验、资料审查等方式 | 5% | 1月-12月 | 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