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2025年行政检查计划
资料来源: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5-04-17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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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健康涉企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处罚工作的合法性、准确性,抓好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切实做到为企业减负,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为企业减负六条措施(试行)的通知》(鄂府发〔2025〕3号)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实施目标

  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有效实施,依法行政,照章办事,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公正、廉洁、高效,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依法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卫生监督执法的监督。

  二、检查事项

  承担传染病防治、医疗卫生、职业病防治、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母婴保健、计划生育、蒙中医、放射卫生、消毒产品等的卫生健康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整顿、规范医疗服务秩序,打击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以及其他监督检查内容,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行政检查依据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诊所备案暂行办法》《医疗监督执法工作规范(试行)》等,对医疗、母婴保健机构有关工作进行卫生监督。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等,对有关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对生活饮用水卫生进行监督;

  (四)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等,对有关消毒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五)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等,对公共场所卫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对有关职业病防治、放射卫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检查主体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站)执行行政检查。

  五、行政执法范围     

  胜区行政区域内

  、检查频次及比例

  1.按要求,每年覆盖率要达到100%。

  2.医疗机构和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频次要求,每年监督1次,涉及重点监管事项增加1次。1-4月份监督完成医疗机构总数的30%、5-8月份监督完成医疗机构总数的45%、9-11月份监督完成医疗机构总数的25%。

  3.按照《鄂尔多斯市公共场所卫生信用分类监管制度(试行)》文件内容,根据信用主体产生的信用信息按年度进行评价。根据分级评价结果科学实施精准监管,除因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和部门联合抽查、投诉举报及其他必须检查的情形外,频次要求如下。

  (1)对优秀(A)级监管,原则上每两年监督检查一次;

  (2)对良好(B)级监管,每年最多开展一次日常监督检查;

  (3)对一般(C)级监管,监督频次不少于2次/年;

  (4)对差(D)级监管,在卫生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每年监督检查至少三次或根据工作需要,发现拒不整改的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1-6月份对评定为C级的所有网点及评定为B级的1/2网点进行监督检查,7-12月份对评定为A级和剩余评定为B级的1/2网点及C级的所有网点进行监督检查。

  4.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频次要求,每年监督1次。1-4月份监督完成供水单位总数的30%、5-8月份监督完成供水单位总数的45%、9-11月份监督完成供水单位总数的25%。

  5.职业(放射)卫生监督频次要求,每年监督1次。1-4月份监督完成职业病申报用人单位总数的30%、5-8月份监督完成职业病申报用人单位总数的45%、9-11月份监督完成职业病申报用人单位总数的25%。

  上述计划的监督频次,若与法律法规、上级要求、各类时间节点有冲突的,从其要求。

  七、检查方式

  日常监督:采取现场检查、监督抽检、查阅资料、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监督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八、联合检查内容

  (一)按要求完成上级“双随机、一公开”卫生监督检查任务。

  (二)本系统内部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项检查的,结合工作实际,可以合并检查的合并一次进行。

  (三)按照东胜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要求,与区公安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开展各类电影院(影剧院)、录像厅(室)、歌舞娱乐场所跨部门联合检查;与区医保局、区市场监管局和区生态环境局开展开展本级一级以上医疗机构跨部门联合检查。配合区公安局开展宾馆、旅店业联合监督检查;配合区应急管理局开展本级煤炭企业联合检查;配合区教体局开展高危体育项目和体育经营场所检查。

  九、检查要求

  (一)严格执行各级有关规定,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必须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受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除上述主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二)行政执法检查时,应当至少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规范用语,文明执法

  (三)统筹行政检查次数,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项检查的,达到触发类行政检查条件的,要结合工作实际,合并开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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