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环境卫生事业服务中心
资料来源:东胜区环境卫生事业服务中心 发布日期:2023-11-27 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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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根据市委编委批准的《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和东胜区委办公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环境卫生事业局更名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环境卫生事业服务中心。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环境卫生事业服务中心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直属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正科级。

  第三条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环境卫生事业服务中心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环境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市委、区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规章,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市关于环境卫生工作的政策。

  (二)承担城区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公园和广场硬化带的清扫、保洁,粪便、垃圾的收集、清运和无害化处理;承担城区主次干道除尘降温工作。

  (三)承担公共卫生间、垃圾转运站等环卫基础设施的修建、运营、维护、保洁等管理工作。

  (四)承担垃圾分类实施工作。

  (五)承担环境卫生服务保障安全生产工作。

      (六)完成区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环境卫生事业服务中心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中心日常运转和综合协调工作。承担党建、党风廉政、意识形态、精神文明、民族宗教等工作;承担综合性文稿及文件起草、文电会务、信息宣传、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干部教育培训、档案管理、机要保密、网络安全、后勤保障等工作;承担货物、工程、服务的政府采购工作。

  (二)效能室。承担中心考勤管理、工作纪律督查、工作制度规范、业务考评考核等工作。承担信访、综治、维稳等工作。

  (三)政策法规室。承担环境卫生行业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培训,协调处理涉法涉诉案件;承担中心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及法律文书、合同的审核等工作。

  (四)安全生产管理室。承担环境卫生行业安全生产政策法规的指导和学习培训等工作;承担环境卫生服务保障的安全防控、应急处置、防洪防汛等安全生产工作。

  (五)清扫保洁管理室。承担清扫保洁服务企业日常工作的检查、考核、考评等管理工作。

  (六)垃圾分类管理室。承担垃圾分类指导及服务企业日常工作的检查、考核、考评等管理工作;参与拟订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操作标准、考核细则。

  (七)垃圾处理管理室。承担垃圾处理厂工程项目建设的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工作;承担垃圾处理场、渗滤液处理站的日常检查、维护运营及服务企业的考核等管理工作;承担垃圾场封场等工作。

  (八)公厕管理室。承担公共卫生间的日常保洁和管理工作。

  (九)垃圾清运队。承担垃圾站点的垃圾收集、清运工作。

  (十)污水清运队。承担水厕、旱厕、泡厕的清掏、清运工作。

  (十一)计划财务室。承担财务管理、人事劳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工作;承担债权、债务管理工作;承担固定资产的统计报表工作。

  (十二)基础建设室。承担公共卫生间、垃圾转运站等环卫基础设施建设的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工作;承担环卫基础设施的日常维修维护;承担基建项目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

  (十三)机械维修室。承担垃圾清运车、污水车等机械化作业车辆的维修,果皮箱、垃圾桶及压缩站等环卫设施的安装维修养护。

  第五条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环境卫生事业服务中心设立党组。区环境卫生事业服务中心党组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的规定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加强对本单位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领导,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大问题,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六条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环境卫生事业服务中心事业编制核定158名。核定科级领导职数6名(1正5副)。

  第七条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环境卫生事业服务中心业务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

  第八条 原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环境卫生事业局核定的机构编制事项不再有效。

  第九条本规定由中共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本规定自2021年 3月31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乌审东街69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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