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听证权利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477-8337652
通讯地址: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东胜区分局行政审批室
邮 编:017000
编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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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金成新能源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腐殖酸钠项目 |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铜川镇枳机塔村碾房渠社商砼园区 |
内蒙古金成新能源有限公司 |
内蒙古永鑫环保服务有限公司 |
一、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位于东胜区铜川镇枳机塔村碾房渠社商砼园区。项目总占地面积22895平方米,总投资7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本项目场地为租赁,在已建成的全封闭生产车间内建设一条腐殖酸钠生产线,新建1间10平方米的危废暂存库,新建1台3t/h的生物质锅炉,并配套建设公辅工程、储运工程和环保工程等,项目建成后,年生产腐殖酸钠15万吨。 |
《报告表》认为,在全面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你单位必须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运营期物料储存、装卸、输送、生产过程全封闭。运营期生产车间磨粉、破碎粉尘经收集处理后由排气筒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烘干废气经收集处理后由另一根排气筒排放,废气中的烟尘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中干燥炉、窑二级标准;二氧化硫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4中新改扩建工业炉窑中的燃煤(油)炉窑二级标准;氮氧化物排放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项目无组织粉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2、运营期不产生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沉淀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3、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4、妥善处置各类固体废弃物。建设单位须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处置一般固废,不得乱弃。危废暂存库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进行设计、建设和管理。危险废物收集和运输等均按照《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要求执行。危废必须由有资质单位处置。非正常情况下泄露的危险废物及冲洗水进入应急事故池中,收集后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5、地面须按相关要求做好防渗措施,确保不会对地下水造成影响。 6、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提高事故风险防范和污染控制能力。 7、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环监〔1996〕470号)规范设置排污口。 三、本项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总量分别为10.2吨/年和4.28吨/年(鄂环气字〔2022〕44号)。 四、你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重点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并在项目施工及运行过程中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 五、你单位在该项目环保申报过程中如有瞒报、假报情形,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须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照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20日内,将《报告表》(报批版)及批复文件送至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大队,由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大队负责该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该项目从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评文件应重新审核。如果建设地点、规模、防治污染和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化时,需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