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听证权利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477-8337652
通讯地址: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东胜区分局行政审批室
邮 编:017000
编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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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能源万利一矿韩家村选煤厂新增10t/h生物质锅炉建设项目 |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万利镇万利一矿韩家村选煤厂工业场地现有供暖锅炉房内 |
国能包头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万利一矿 |
内蒙古中昱环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该项目属于改扩建项目,位于东胜区万利镇万利一矿韩家村选煤厂工业场地现有供暖锅炉房内。项目不新增占地,总投资20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万元。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将现有3台SZL10-1.25-AII燃煤锅炉(2用1备)的运行方式调整为3台同时正常运行,并在现有锅炉房内新建1台DZL10-1.25-T生物质锅炉(作为备用锅炉)。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均依托现有。 |
《报告表》认为,在全面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1、运营期锅炉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项目无组织废气排放执行《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表5中无组织排放限值。 2、运营期锅炉排污水、软化设备废水经废水储存池收集后全部用作工业场地洒水;脱硫废水经处理后循环利用,不外排。本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 3、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4、妥善处置各类固体废弃物。建设单位须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处置一般固废,不得乱弃。 5、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提高事故风险防范和污染控制能力。 6、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环监〔1996〕470号)规范设置排污口。 7、你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重点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并在项目施工及运行过程中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 8、你单位在该项目环保申报过程中如有瞒报、假报情形,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须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9、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照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10、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20日内,将《报告表》(报批版)及批复文件送至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大队,由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大队负责该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11、该项目从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评文件应重新审核。如果建设地点、规模、防治污染和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化时,需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