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1年10月22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10月22日---2021年10月28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477-8337652
通讯地址: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东胜区分局行政审批室
邮 编:017000
编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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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铜川镇枳机塔村碾坊渠社商砼园区内 |
内蒙古广恒建筑材料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
内蒙古金衍环保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
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铜川镇枳机塔村碾坊渠社商砼园区内。项目总占地面积31493.5平方米,总投资2542.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01.4万元。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1条干混砂浆生产线、1条商品混凝土生产线,配套建设储运工程、公用工程及环保工程等。项目建成后年产干混砂浆20万立方米,其余为商品混凝土(含4万立方湿砂浆)。 |
《报告表》认为,在全面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1、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配备足够的洒水车、篷布等防尘设备,有效控制施工期挖土、物料装卸、物料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扬尘污染。 2、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施工期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运营期原料储存、装卸、输送、生产搅拌过程全封闭。筒仓粉尘、中料仓粉尘、混合搅拌工序粉尘经袋式除尘设备除尘后,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热风炉废气经袋式除尘设备处理后,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3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4、运营期生产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全部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定期由环卫部门拉运处理。 5、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6、妥善处置各类固体废弃物。建设单位须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处置一般固废,不得乱弃。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修改单的规定。危废必须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7、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提高事故风险防范和污染控制能力。 8、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环监〔1996〕470号)规范设置排污口。 9、你单位在该项目环保申报过程中如有瞒报、假报情形,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须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10、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照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11、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20日内,将《报告表》(报批版)及批复文件送至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大队,由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大队负责该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12、该项目从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评文件应重新审核。如果建设地点、规模、防治污染和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化时,需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