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资料来源: 发布日期:2026-08-26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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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市监执字【2026】17号

现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监测系统中涉及我区的3家生产经营单位的3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胜区巴伊吉乐民族食品加工厂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380克的蒙古馓子,生产日期:2026年06月02日;检验不合格项目: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机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科学研究院。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东胜区巴伊吉乐民族食品加工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二十条第二款,予以行政处罚。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东胜区巴伊吉乐民族食品加工厂已经向东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东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二、东胜区王清清粉条加工厂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粉条,生产日期:2026年05月12日;检验不合格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机构:内蒙古工院检测有限公司。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东胜区王清清粉条加工厂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和第三十四条,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东胜区王清清粉条加工厂已经向东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东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三、东胜区希日牧仁传统食品加工厂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奶豆腐,加工日期:2026年05月15日;检验不合格项目:蛋白质项目不符合DBS15/ 001.3-2017《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蒙古族传统乳制品第3部分:奶豆腐》要求,检验机构:内蒙古工院检测有限公司。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东胜区希日牧仁传统食品加工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二十条第二款,予以行政处罚。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东胜区希日牧仁传统食品加工厂已经向东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东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特此通告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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