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资料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5-11-17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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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市监执字【2025】45号

现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监测系统中涉及东胜区宜乐美生活超市等2家的3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1.样品名称:姜,购进日期:2025.08.04;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机构:内蒙古中普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2.样品名称:香蕉,购进日期:2025.08.04;检验不合格项目:,氟虫腈、氟唑菌酰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机构:内蒙古中普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3.样品名称:香蕉,购进日期:2025.08.07;检验不合格项目:氟虫腈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机构:内蒙古中普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1.东胜区宜乐美生活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附件2: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1。“1. 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2. 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3. 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4. 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5. 食品经营者在两年内第三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的,不予免罚。”,内蒙东胜区宜乐美生活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适用于轻微不罚。不予立案。

2.东胜区家得乐生活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附件1: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4“1。初次违法;2.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3.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4.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未发生食源性疾病;5.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东胜区家得乐生活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适用于首违不罚。不予立案。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东胜区宜乐美生活超市和东胜区家得乐生活超市已经向东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东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特此通告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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