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市监执字【2025】41号
现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监测系统中涉及东胜区伊情九玖惠仓储超市店等3家的3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1.样品名称:精制粉条,生产日期:2025.07.17;检验不合格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机构: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2.样品名称:馒头,生产日期20250627;检验不合格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机构:内蒙古中普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3.样品名称:毛桃,购进日期:2025.09.22;检验不合格项目: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 量》要求,检验机构:鄂尔多斯市检验检测中心。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1.东胜区伊情九玖惠仓储超市店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东胜区王巧娥副食批发店涉嫌采购食品未按法定要求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和经营超范围使用添加剂的食品违法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3.东胜区建龙水果批发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附件1: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4。东胜区建龙水果批发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适用于首违不罚,不予立案。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东胜区伊情九玖惠仓储超市店、东胜区王巧娥副食批发店和东胜区建龙水果批发店已经向东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东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特此通告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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