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市监执字〔2024〕38号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及我区5家经营企业6个批次抽检不合格的餐具进行公示,现将不合格餐具的风险防控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胜区京穆兰牛肉拉面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抻面碗.生产日期:2024年2月28日。抽样日期:2024年2月28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内蒙古中普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二)调查情况
经调查,东胜区京穆兰牛肉拉面店使用的抻面碗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由于当事人深刻了解到消毒的重要性,并积极进行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警告行政处罚。东胜区京穆兰牛肉拉面店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三)消费提示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二、东胜区乌日娜阿吾家铜锅涮坊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碗.生产日期:2024年2月27日。抽样日期:2024年2月28日。检验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内蒙古中普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二)调查情况
东胜区乌日娜阿吾家铜锅涮坊使用的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由于当事人深刻了解到消毒的重要性,并积极进行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警告行政处罚。东胜区乌日娜阿吾家铜锅涮坊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三)消费提示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三、东胜区小羊总爱上鱼火锅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碗、杯子。生产日期:2024年2月27日。抽样日期:2024年2月28日。检验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内蒙古中普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二)调查情况
东胜区小羊总爱上鱼火锅店使用的碗、杯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由于当事人深刻了解到消毒的重要性,并积极进行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警告行政处罚。东胜区小羊总爱上鱼火锅店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三)消费提示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四、东胜区李敏羊蝎子羊架子馆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圆盘。生产日期:2024年2月29日。抽样日期:2024年2月29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内蒙古中普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二)调查情况
东胜区李敏羊蝎子羊架子馆使用的圆盘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由于当事人深刻了解到消毒的重要性,并积极进行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警告行政处罚。东胜区李敏羊蝎子羊架子馆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三)消费提示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五、东胜区杭锦南路老绥元烧麦馆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盘子。生产日期:2024年2月29日。抽样日期:2024年2月29日。检验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内蒙古中普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二)调查情况
东胜区杭锦南路老绥元烧麦馆使用的盘子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由于当事人深刻了解到消毒的重要性,并积极进行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警告行政处罚。东胜区杭锦南路老绥元烧麦馆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三)消费提示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特此通告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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