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办法》解读
资料来源: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1-04-30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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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问: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办法制定过程?

  答: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办法已于2021年4月6日由区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4月29日起施行。在起草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应诉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的通知》(内政办字[2020] 77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求、加强法治政府建设需要为基础,结合东胜区实际进行草拟。草案形成后,组织征求了有关部门、单位意见,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向分管区长进行专题汇报。经过多次修改,形成本办法送审稿并由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2.问: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办法制定背景?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应诉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的通知》(内政办字[2020] 77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3.问:制定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办法的目的?

  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行政机关负责人法治观念,建立规范化、长效化应诉机制,保证行政机关负责人履行出庭应诉义务。

  4.问:制定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办法的重大意义?  

  答: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既是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具体体现,也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升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的重要举措。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参加庭审,与行政管理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直接面对面接触,不仅有利于化解行政纠纷,实现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而且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让行政机关主动自觉接受监督,把行政争议纳入法治化轨道解决,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同时也能让行政机关负责人及时发现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整改,有效提高机关依法行政水平和法治意识。

  5.问: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办法需要注意的事项内容?

  答: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案件影响较大、涉及群众利益复杂的案件和法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不得委托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出庭。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第六条下列行政应诉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一)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案件;(二)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案件;(三)涉及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四)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的案件;(五)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确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需要履行他人不能代替的公务,无法出庭等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条款规定,向法院提交证明材料,并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同时要在开庭5日前履行请假报告手续。


原文: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胜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