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胜区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资料来源:发改委 发布日期:2022-09-2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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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胜区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截至2021年8月)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依据(文号) 定价部门 行业主管
部门
收费单位 收费标准
一、交通运输收费          
(一)经营性公路车辆通行费 内发改费字〔2017〕816号   内发改价费字〔2019〕1012号    内交发〔2020〕79号 交通、发展改革(价格)部门     1、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 交通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全区收费公路 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19〕1012号自2020年1月1日零时起全区高速公路执行,一级及二级收费公路根据实际改造及运行情况,另行通知执行时间。                                               2、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 发改委 财政厅关于实施高速公路差异 化收费的通知(内交发〔2020 〕79号),自2020年2月15日执 行,废止内交发〔2020〕40号 文件。我区对载货类汽车采取差异化收费,涉及一般高速公 路路段2类至6类货车(包含专 项作业车),要同时满足“按 车(轴)型确定收费标准反算 吨位小于平均总质量”和“各车型通行费下降,持平的车辆占比不低于60%”收费标准优化 调整要求。本次差异化收费适用于全区所有高速公路的货车,客车暂不做差异化收费调整。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火车站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 鄂府发[2019]28号 鄂尔多斯市政府      
1.小型客车(9座以下) 鄂府发[2019]28号 鄂尔多斯市政府     1小时内(含1小时)2元,每增加1小时增收2元,24小时15元.
2.中、大型客车(10座及以上) 鄂府发[2019]28号 鄂尔多斯市政府     1小时内(含1小时)3元,每增加1小时增收2元,24小时20元.
(二)汽车站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          
1、小型客车(9座以下) 鄂发改费发〔2014〕333号 鄂尔多斯市发改委     1小时内(含1小时)2元,每增加1小时增收2元
2、中、大型客车(10座及以上) 鄂发改费发〔2014〕333号 鄂尔多斯市发改委     1小时内(含1小时)3元,每增加1小时增收3元
三、公办学校服务性收费          
(一)服务性收费          
1、伙食费 内发改费字〔2016〕1566号  自治区发改委、教育厅 区教育局 区各中小学校 据实收取
(二)代收费          
1、作业本费 内发改费字〔2016〕1566号  自治区发改委、教育厅 区教育局 区各中小学校 由学校据实代收代付
2、学生校服          
(1)小学生夏装 内发改费字〔2016〕1566号  自治区发改委、教育厅 区教育局 区各中小学校 100元/套
(2)小学生春秋装 内发改费字〔2016〕1566号  自治区发改委、教育厅 区教育局 区各中小学校 125元/套
(3)小学生春秋装反光校服 内发改费字〔2016〕1566号  自治区发改委、教育厅 区教育局 区各中小学校 140元/套
(4)小学生冬装 内发改费字〔2016〕1566号  自治区发改委、教育厅 区教育局 区各中小学校 160元/套
(5)小学生冬装反光校服 内发改费字〔2016〕1566号  自治区发改委、教育厅 区教育局 区各中小学校 175元/套
(6)中学生夏装 内发改费字〔2016〕1566号  自治区发改委、教育厅 区教育局 区各中小学校 110元/套
(7)中学生春秋装 内发改费字〔2016〕1566号  自治区发改委、教育厅 区教育局 区各中小学校 140元/套
(8)中学生春秋装反光校服 内发改费字〔2016〕1566号  自治区发改委、教育厅 区教育局 区各中小学校 155元/套
(9)中学生冬装 内发改费字〔2016〕1566号  自治区发改委、教育厅 区教育局 区各中小学校 180元/套
(10)中学生冬装反光校服 内发改费字〔2016〕1566号  自治区发改委、教育厅 区教育局 区各中小学校 195元/套
3、社会实践活动 内发改费字〔2016〕1566号  鄂尔多斯市发改委、教育体育局 区教育局 区各中小学校  
(1)社会实践活动费 鄂发改价费发〔2019〕149号 鄂尔多斯市发改委、教育体育局 区教育局 区各中小学校 不超过15元/项·次·人,(小学生每天最高不超过90元,中学生每天最高不超过100元),每学年不超过2次,每次不超过一周
(2)食宿费 鄂发改价费发〔2019〕149号 鄂尔多斯市发改委、教育体育局 区教育局 区各中小学校 小学生不超过55元/人·天,中学生不超过60元/人·天。
(3)交通费 鄂发改价费发〔2019〕149号 鄂尔多斯市发改委、教育体育局 区教育局 区各中小学校 由学校据实收取(代收代缴)
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内发改费字〔2016〕1566号 自治区发改委、教育厅 区教育局 区各中小学校 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5、住宿生床上用品 内发改费字〔2016〕1566号 自治区发改委、教育厅 区教育局 区各中小学校 按照招投标自治区发改委结算
(三)公立幼儿园服务性收费          
1、伙食费 鄂发改费发〔2015〕272号  鄂尔多斯市发改委、教育体育局 区教育局 区各幼儿园  
(四)公立幼儿园代收费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鄂发改费发〔2015〕272号 鄂尔多斯市发改委、教育体育局 区教育局 区各幼儿园 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一)有线数字电视          
1、主终端 内发改费字〔2013〕822号 自治区发改委 新闻出版 广电网络公司 26元/月
 2、副终端 内发改费字〔2013〕822号 自治区发改委 新闻出版 广电网络公司 6元/
3、更换或补办智能卡 内发改费字〔2013〕822号 自治区发改委 新闻出版 广电网络公司 35元/个
(二)地面(移动)数字电视          
1、地面数字电视用户 内发改费字〔2013〕822号 自治区发改委 新闻出版 广电网络公司 20元/
2、移动数字电视 内发改费字〔2013〕822号 自治区发改委 新闻出版 广电网络公司 10元/
3、安装调试 内发改费字〔2013〕822号 自治区发改委 新闻出版 广电网络公司 50元/户
(三)模拟电视          
1、普通用户 内发改费字〔2013〕822号 自治区发改委 新闻出版 广电网络公司 13元/月·个
2、营业性用户 内发改费字〔2013〕822号 自治区发改委 新闻出版 广电网络公司 16元/月·个
3、未整合并入网络地区 内发改费字〔2013〕822号 自治区发改委 新闻出版 广电网络公司 8元/月·个
五、殡葬服务费          
(一)公益性公墓价格 内发改规范字〔2013〕6号
鄂发改费发〔2018〕115号
授权盟市 民政局 经营企业 详见文件
(二)基本殡葬服务收费 内发改规范字〔2013〕6号
鄂发改费发〔2018〕115号
市发展改革委 民政局 经营企业 详见文件
六、公证服务收费          
(一)证明法律行为          
1、证明经济(协议)          
(1)标的额10万元(含)以下部分 内发改费字〔2018〕227号 自治区发改委 司法 公证处 0.5%收取,不到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2)超过10万元不满50万元(含)的部分 内发改费字〔2018〕227号 自治区发改委 司法 公证处 0.40%
(3)超过50万元不满100万元(含)的部分 内发改费字〔2018〕227号 自治区发改委 司法 公证处 0.30%
(4)超过100万元不满500万元(含)的部分 内发改费字〔2018〕227号 自治区发改委 司法 公证处 0.20%
(5)超过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含)的部分 内发改费字〔2018〕227号 自治区发改委 司法 公证处 0.10%
(6)超过1000万元不满5000万元(含)的部分 内发改费字〔2018〕227号 自治区发改委 司法 公证处 0.05%
(7)超过5000万元不满1亿元(含)的部分 内发改费字〔2018〕227号 自治区发改委 司法 公证处 0.03%
(8)超过1亿元的部分 内发改费字〔2018〕227号 自治区发改委 司法 公证处 0.01%
(9)证明夫妻财产约定、婚前财产约定、共有财产约定和分割协议、遗赠抚养协议、赔偿(补偿)协议及其他涉及财产关系的协议 内发改费字〔2018〕227号 自治区发改委 司法 公证处 0.5%收取,不到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10)证明监护协议、出国留学协议及其他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其他民事协议,每件收费300元 内发改费字〔2018〕227号 自治区发改委 司法 公证处 每件收费300元
2、证明收养关系          
(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 内发改费字〔2018〕227号 自治区发改委 司法 公证处 300元/件
(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 内发改费字〔2018〕227号 自治区发改委 司法 公证处 400元/件
(3)其他监护人送养的 内发改费字〔2018〕227号 自治区发改委 司法 公证处 500元/件
3、证明财产继承、未办理继承公证的遗产分割协议、赠与合同和接受遗赠          
(1)受益额在20万元(含)以内的部分 内发改费字〔2018〕227号 自治区发改委 司法 公证处 1.2%,最低收取200元
(2)受益额在20万元至50万元(含)的部分 内发改费字〔2018〕227号 自治区发改委 司法 公证处 1.00%
(3)受益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含)的部分 内发改费字〔2018〕227号 自治区发改委 司法 公证处 0.80%
(4)受益额在100万元至500万元(含)的部分 内发改费字〔2018〕227号 自治区发改委 司法 公证处 0.60%
(5)受益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部分 内发改费字〔2018〕227号 自治区发改委 司法 公证处 0.40%
(6)受益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 内发改费字〔2018〕227号 自治区发改委 司法 公证处 0.10%
(7)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 内发改费字〔2018〕227号 自治区发改委 司法 公证处 减半收取
(8)已办理继承公证当事人再申请办理遗产分割协议的 内发改费字〔2018〕227号 自治区发改委 司法 公证处 每件收取300元
4、证明单方法律行为          
(1)办理遗嘱公证 内发改费字〔2018〕227号 自治区发改委 司法 公证处 每件收费800元,办理变更、撤销遗嘱的,减半收取。
(2)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声明以及其他法律行为 内发改费字〔2018〕227号 自治区发改委 司法 公证处 每件收费600元
(3)证明自然人的授权委托、声明以及其他法律行为 内发改费字〔2018〕227号 自治区发改委 司法 公证处 每件收费400元
(4)认领亲子 内发改费字〔2018〕227号 自治区发改委 司法 公证处 每件收费500元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1、证明自然人出生、生存、死亡、身份、国籍、监护、户籍注销、曾用名、住所地(居住地)、学历、学位、经历、职务(职称)、职业资格、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有(无)犯罪记录、存款、选票、指纹等 内发改费字〔2018〕227号 自治区发改委 司法 公证处 每件收费200元
2、证明自然人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 内发改费字〔2018〕227号 自治区发改委 司法 公证处 每件收费800元
3、证明股权、不动产物权、收入状况、纳税状况、查无档案记载 内发改费字〔2018〕227号 自治区发改委 司法 公证处 每件收费300元
4、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以及其他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内发改费字〔2018〕227号 自治区发改委 司法 公证处 每件收费400元
5、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意外事件 内发改费字〔2018〕227号 自治区发改委 司法 公证处 每件收费300元
6、制作票据拒绝证书 内发改费字〔2018〕227号 自治区发改委 司法 公证处 每件收费200元
7、证明收养事实、抚养事实的 内发改费字〔2018〕227号 自治区发改委 司法 公证处 每件收费500元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内发改费字〔2018〕227号 自治区发改委 司法 公证处  
1、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 内发改费字〔2018〕227号 自治区发改委 司法 公证处 每件收费500元
2、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 内发改费字〔2018〕227号 自治区发改委 司法 公证处 每件收费400元
3、证明自然人的证书(执照)、文书上的签名、文本相符及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内发改费字〔2018〕227号 自治区发改委 司法 公证处 每件收费200元
4、证明译本与原本相符 内发改费字〔2018〕227号 自治区发改委 司法 公证处 每件收费200元
(四)提存公证 内发改费字〔2018〕227号 自治区发改委 司法 公证处  
1、标的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 内发改费字〔2018〕227号 自治区发改委 司法 公证处 按0.3%收取,按比例收费不到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2、超过100万元不满500万元(含)的部分 内发改费字〔2018〕227号 自治区发改委 司法 公证处 按0.15%收取
3、超过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含)的部分 内发改费字〔2018〕227号 自治区发改委 司法 公证处 按0.1%收取
4、超过1000万元不满5000万元(含)的部分 内发改费字〔2018〕227号 自治区发改委 司法 公证处 按0.05%收取
5、超过5000万元不满1亿元(含)的部分 内发改费字〔2018〕227号 自治区发改委 司法 公证处 按0.03%收取
6、1亿元以上部分 内发改费字〔2018〕227号 自治区发改委 司法 公证处 按0.01%收取
7、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内发改费字〔2018〕227号 自治区发改委 司法 公证处  
(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执行证书 内发改费字〔2018〕227号 自治区发改委 司法 公证处  
1、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下列标准分段递进收取 内发改费字〔2018〕227号 自治区发改委 司法 公证处  
(1)标的额5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 内发改费字〔2018〕227号 自治区发改委 司法 公证处 按0.3%收取,按比例收费不到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2)超过50万元不满100万元(含)的部分 内发改费字〔2018〕227号 自治区发改委 司法 公证处 按0.2%收取
(3)超过100万元不满500万元(含)的部分 内发改费字〔2018〕227号 自治区发改委 司法 公证处 按0.15%收取
(4)超过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含)的部分 内发改费字〔2018〕227号 自治区发改委 司法 公证处 按0.1%收取
(5)超过1000万元不满5000万元(含)的部分 内发改费字〔2018〕227号 自治区发改委 司法 公证处 按0.05%收取
(6)超过5000万元不满1亿元(含)的部分 内发改费字〔2018〕227号 自治区发改委 司法 公证处 按0.03%收取
(7)1亿元以上部分 内发改费字〔2018〕227号 自治区发改委 司法 公证处 按0.01%收取
2、执行证书以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准 内发改费字〔2018〕227号 自治区发改委 司法 公证处 按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分段递进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六)申请人要求撤回已受理的公证申请 内发改费字〔2018〕227号 自治区发改委 司法 公证处  
1、未经审查的 内发改费字〔2018〕227号 自治区发改委 司法 公证处 每件收取50元
2、已经审查尚未出具公证书的 内发改费字〔2018〕227号 自治区发改委 司法 公证处 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20%收取
(七)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内发改费字〔2018〕227号 自治区发改委 司法 公证处  
1、保管遗嘱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文书 内发改费字〔2018〕227号 自治区发改委 司法 公证处 每件5年内收费200元5年以上收费500元
2、保管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 内发改费字〔2018〕227号 自治区发改委 司法 公证处  
(1)保管票据、证券、凭证 内发改费字〔2018〕227号 自治区发改委 司法 公证处 按最高不超过标的额的2%收取,最低每年收取200元
(2)保管物品 内发改费字〔2018〕227号 自治区发改委 司法 公证处 价值5万元以下的每年收费400元;价值5万元以上的每年收费800元
(八)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代拟和修改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 内发改费字〔2018〕227号 自治区发改委 司法 公证处  
1、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 内发改费字〔2018〕227号 自治区发改委 司法 公证处 每件400元
2、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代书、登记、认证、翻译等事务 内发改费字〔2018〕227号 自治区发改委 司法 公证处  
(1)代拟和修改法律文书 内发改费字〔2018〕227号 自治区发改委 司法 公证处 每件不低于100元
(2)代办登记、认证事务 内发改费字〔2018〕227号 自治区发改委 司法 公证处 每件200元
(3)解答法律咨询 内发改费字〔2018〕227号 自治区发改委 司法 公证处 每件50元
(九)其他事项 内发改费字〔2018〕227号 自治区发改委 司法 公证处  
1、公证书副本费 内发改费字〔2018〕227号 自治区发改委 司法 公证处 每本20元
2、调阅公证档案 内发改费字〔2018〕227号 自治区发改委 司法 公证处 50元/件(次)
3、出具查询函:查询被继承人名下银行存款及银行管理知悉的理财产品、股票、基金、信托等与财产权益的相关信息及当事人需要的其他查询事项 内发改费字〔2018〕227号 自治区发改委 司法 公证处 每件收取100元
4、代开应由当事人在办理公证时必须提交的证据材料 内发改费字〔2018〕227号 自治区发改委 司法 公证处 每件收取100元
5、公证文书需要译文的 内发改费字〔2018〕227号 自治区发改委 司法 公证处 公证书英文译文每件50元
6、申请人申请加急办理公证事项 内发改费字〔2018〕227号 自治区发改委 司法 公证处 每件收取100元
7、上门办理公证 内发改费字〔2018〕227号 自治区发改委 司法 公证处 半天加收200元,全天加收400元,不足半天的按半天计算
八、律师服务收费          
(一)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          
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服务收费          
(1)侦察阶段 内发改费字〔2010〕1851号 自治区发改委 司法 律师事务所 500-5000元/件
(2)起诉阶段 内发改费字〔2010〕1851号 自治区发改委 司法 律师事务所 500-5000元/件
(3)审判阶段 内发改费字〔2010〕1851号 自治区发改委 司法 律师事务所 1000-10000元/件
(4)代理民事、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 内发改费字〔2010〕1851号 自治区发改委 司法 律师事务所 1000-5000元/件
十二、危险废物处置 内发改费字〔2019〕263号        
1、医疗废物   自治区发改委 环保局 企业 2.5元/床·日
2.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医疗垃圾处置收费标准          
(1)日平均产生医疗废物量30公斤以上   自治区发改委 环保局 企业 1500元/月
(2)日平均产生医疗废物量20-30公斤(含30)   自治区发改委 环保局 企业 1050元/月
(3)日平均产生医疗废物量10-20公斤(含20)   自治区发改委 环保局 企业 750元/月
(4)日平均产生医疗废物量5 -10公斤(含10)   自治区发改委 环保局 企业 450元/月
3.受非医疗机构委托处置医疗废物收费   自治区发改委 环保局 企业 按照产生的废物重量每公斤3.5元
4、其他危险废物   自治区发改委 环保局 企业  
(1)高温焚烧处置   自治区发改委 环保局 企业 3.50元/公斤
(2)固化安全填埋   自治区发改委 环保局 企业 2.7元/公斤
(3)直接填埋   自治区发改委 环保局 企业 1.8元/公斤
(4)剧毒类处置   自治区发改委 环保局 企业 400元/公斤
(5)含易制化学品类处置   自治区发改委 环保局 企业 67元/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