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鄂尔多斯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资料来源:东胜区烟草专卖局 发布日期:2023-07-07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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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废止《东胜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

  各股、室、部: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进一步做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工作,东胜区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局决定,于2023年7月7日起废止现行的《内蒙古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东胜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鄂东烟专〔2021〕3号),于2023年7月8日起执行《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鄂烟专〔2023〕49号)文件。

  特此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烟草专卖局

  2023年7月7日

      (可公开)

  鄂尔多斯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卷烟市场资源配置,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鄂尔多斯市辖区实际,制订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制订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划适用于鄂尔多斯市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

  第四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五条 本规划所指合理布局是综合辖区内的人口数量、地理位置、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经调研论证,对市场单元内零售点容量进行合理布局规划。具体划分情况详见《鄂尔多斯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表》(以下简称《规划表》)。  

  第六条 各行政区域及市场单元的零售点容量情况(《规划表》),由各旗(区)烟草专卖局通过本辖区政务服务大厅、服务窗口、网上平台等对外公示,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动态调整。

  第二章  合理布局设定标准

  第七条 本规划零售点布局采取行政区域“总量+距离”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规划,需同时满足《规划表》总量和间距标准要求:

  (一)行政区域市场单元内零售点数量达到或超过《规划表》规划数量上限的,待减少至规划数量后,采取“退一进一”的标准进行核发。

  (二)行政区域内零售点间距标准不得少于50米。

  第八条 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为单元,合理确定单元内零售点数量范围并实行动态调整,以数量范围为上限,达到上限的,不予设置零售点。单元内零售点设置不受本规划第七条《规划表》总量和间距标准限制,且不作为其他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参照项:

  (一)居民小区内部,设置零售点总数不超过3个;

  (二)村(嘎查)按照村民户数设置零售点,每150户设置1个零售点,150户以内设置1个零售点,每超过150户增设1个零售点

  (三)农贸市场按照每200个摊位设置1个零售点,200个摊位以内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200个摊位增设1个零售点

  (四)长途汽车站、火车站、机场候机区域、高速公路单侧服务区内,设置1个零售点;

  (五)以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高等学校,设置1个零售点

  (六)经营面积在3000平米以上的KTV、大型商场、宾馆酒店、餐饮酒楼等其他相对封闭的休闲娱乐服务场所内,设置1个零售点

  (七)监狱、看守所、军队驻地对内经营需要的,设置1个零售点;

  (八)较为稳定、相对封闭的工业厂区、物流厂区等,设置零售点总数不超过2个

  (九)同一旅游景区的商业区内,设置1个零售点。

  第九条 规划第八条规定情形的新建场所在符合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的条件下,不受《规划表》零售点容量限制。

  第三章  合理布局禁止性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零售点

  (一)住宅小区除商业用房、商业用楼除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二)主营业务为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包括网吧游戏、婚丧祭祀、药妆医械、美容美发、蛋糕烘焙、花卉水果、棋牌茶楼、通信器材、洗涤洗浴、化妆美甲、按摩推拿、足疗保健、五金建材、传真打印、装饰装潢、仪器仪表、家电家具、电子商品、音像器乐、彩票、照相摄影、床上用品、服饰箱包、车类销售、汽车服务、修理修配、寄递配送、中介劳服、典当买卖、金融证券、金银珠宝、农具农资、农畜养殖、宠物医服、渔具水产、旅行服务、书报杂志、粮油散酒等;

  (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的经营场所内,包括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托幼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图书馆(室)、科技馆(宫)、美术馆、博物馆、校外培训机构、少年宫等;

  (四)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周围100米区域以内;

  (五)位于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设置零售点的情形。

  第四章  合理布局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属于以下优抚对象,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同时须申请主体本人驻店经营的,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并符合《规划表》零售点容量要求。但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等不得放宽。具体规定如下:

  残疾人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除精神残疾、智力残疾外);

  (二)烈属持烈士证和相关证明材料的抚恤对象(烈士父母、配偶、子女

  (三)退役军人持有转业或退伍军人证件以转业、退伍军人证颁发日期为准,两年内有效)。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且不受《规划表》零售点容量要求,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等不得放宽。具体规定如下: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100米区域内零售点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动搬迁至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三)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划所称“固定经营场所”是指固定的、不可移动的合法建筑,且已形成相对独立的、有实际商品展卖的场所,不包括:流动摊点(车、棚)、简易板房、地下车库(位)、违章建筑、占用公共消防通道建设的、位于已被政府公布或公告纳入征收规划的待拆迁区域的等场所。

  第十四条 本规划中所称的间距是指,符合道路交通规则的行人可通行距离。具体测量标准遵循下列规则:

  (一)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有关行人道路通行的规定;

  (二)将申请经营场所的出入口中心点与最邻近的零售点的出入口中心点作为起始点和终止点;

  (三)测量时,不得将破坏草坪、花坛、绿化带、隔离设施等形成的临时性通道作为测量行走通道。

  五条  本规划所称中小学、幼儿园周围,包括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中间点向外延伸100米区域内,其中进出通道为正门正常出入通道口。

  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六条 本规划中的“以上”“以内”包含本数“不超过”包含本数,“少于”不包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规划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划由鄂尔多斯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由鄂尔多斯市各旗(区)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实施

  第十九条 本规划自2023年7月8日施行, 有效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