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00633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东胜区人民政府 文  号 东政发〔2024〕4号
成文日期 2024-02-22 公文时效 正常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00633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东胜区人民政府
文  号 东政发〔2024〕4号
成文日期 2024-02-22
公文时效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
资料来源:东胜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4-02-2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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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自治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内政发〔2023〕26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鄂府发〔2024〕6号)精神,全力推进东胜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顺利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依法实施,周密组织部署,服从服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大局,确保普查结果全面客观反映东胜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基本状况,为扎实推进“三区四城”建设展现新担当、贡献新力量。

  二、目标任务

 (一)摸清底数。建立全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数据库,实现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

 (二)规范公布。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机制,规范执行文物认定标准和登记公布程序,健全名录公布体系。

 (三)加强管护。完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制,构建全面普查、专项调查、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相结合的文物资源管理体系。

 (四)锤炼队伍。培养锻炼专业人员,建强文物保护队伍,提高专业能力素质,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三、普查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范围。东胜区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共六个类别。对东胜区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

 (二)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四、时间安排

  按照国务院、自治区部署要求,普查工作从2023年11月开始,至2026年5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4月30日。

  (一)第一阶段。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建立普查机构和普查队伍,制定普查工作计划,按照普查技术标准和规范,根据普查系统与采集软件,组织开展培训等工作。

  (二)第二阶段。2024年5月上旬至2025年5月中旬。以镇、街道为基本单元,组织专业力量实地开展文物调查。

  (三)第三阶段。2025年5月下旬至2026年5月中旬。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东胜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完成验收工作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并根据普查结果,适时将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对于全面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快建设繁荣兴盛的文化强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积极提供文物线索,支持配合区文化和旅游局做好普查工作

  (二)成立组织机构。为加强全区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东胜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审定有关重要事宜,认真做好普查工作。区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相关工作;区财政局、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工作;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数据底图相关事项;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普查宣传动员;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数据存储、数据库建设;区统计局指导支持普查数据统计分析方面的事项;其他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普查工作要求,积极提供本系统文物线索,组织动员本系统有关单位配合区文化和旅游局做好普查工作。各镇(街道)要把此次文物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配合区文化和旅游局做好文物普查工作。

  (三)稳定普查队伍。根据工作需要,区文化和旅游局可通过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加入普查队伍,聘用人员劳务费从普查经费中列支,由聘用单位支付,商调人员原单位岗位,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也可与高校合作安排相关专业学生参加文物普查并作为其教学实习课程。

  (四)落实普查经费。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要求,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财政局要做好普查工作经费年度预算安排,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普查经费使用必须严格管理,合理安排,专款专用。

  (五)如实填报数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普查工作要求,东胜区境内使用和管理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位和个人要配合普查机构按时、如实填报登记信息,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建立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同时在文物普查中,发现因人为破坏、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记文物遭破坏、撤销、灭失的情形,要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并及时将违法违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做好宣传引导。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以及有关平台的宣传渠道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加强文物知识、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文物的认知,增强文物保护意识。及时做好信息公开公示和普查成果发布,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普查,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东胜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2日

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