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01638 主题分类 综合
发布机构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东政发〔2021〕11号
成文日期 2021-04-29 公文时效 正常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01638
主题分类 综合
发布机构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东政发〔2021〕11号
成文日期 2021-04-29
公文时效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胜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办法》的通知
资料来源: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1-04-2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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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园区管理委员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人民团体:
  现将《东胜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9日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东胜区行政机关负责人法治观念,建立规范化、长效化应诉机制,保证行政机关负责人履行出庭应诉义务,提高行政应诉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应诉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的通知》(内政办字〔2020〕77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既是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具体体现,也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提升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的重要举措。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参加庭审,与行政管理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直接面对面接触,不仅有利于化解行政纠纷,实现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而且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让行政机关主动自觉接受监督,把行政争议纳入法治化轨道解决,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同时也能让行政机关负责人及时发现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整改,有效提高机关依法行政水平和法治意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胜区人民政府及各园区、镇、街道、区直各部门作为被告或第三人的行政诉讼案件出庭应诉工作。
  第四条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应当在第一审、第二审、再审等诉讼程序中出庭参加诉讼,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案件影响较大、涉及群众利益复杂的案件和法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不得委托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出庭。
  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第六条  下列行政应诉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案件;
  (二)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案件;
  (三)涉及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
  (四)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的案件;
  (五)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行政机关负责人确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需要履行他人不能代替的公务,无法出庭等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条款规定,向法院提交证明材料,并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同时要在开庭5日前履行请假报告手续。
  第七条 前款规定的请假报告程序按照以下要求履行:
  (一)被诉区人民政府负责人不出庭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要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鄂府发〔2021〕13号)文件内容要求,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履行请假报告程序。
  (二)被诉区各园区、镇、街道、区直各部门单位负责人不出庭的,要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报送请假申请,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请领导审批。领导审批后抄送区司法局备案。
  第八条  对于同一审级需要多次开庭的同一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到庭参加一次庭审的,一般可以认定已经履行出庭应诉义务,但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再次出庭的除外。
  行政机关负责人在一个审理程序中出庭应诉,不免除其在其他审理程序出庭应诉的义务。
  第九条 人民法院通知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行政机关,其负责人出庭应诉活动参照前述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及依据相关规定不出庭应诉的,可以委托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负责人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或一至二名本行政机关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本行政机关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公职律师、法律顾问等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并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明材料,同时依法履行必要法律程序,但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参加诉讼。
  第十一条  行政诉讼文书的签收和办理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以区人民政府为诉讼主体的行政应诉案件,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签收应诉通知书、起诉状等诉讼文书,并及时会同区司法局按照案件所涉内容报请区长及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区长审查决定后办理。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和其他委托代理人的具体人选,由区司法局提出建议,报区长或者被诉行政行为分管副区长决定。
  (二)以各园区、镇、街道、区直各部门为诉讼主体的行政应诉案件,被诉行政机关收到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后,应当核实事实、起草答辩状、确定出庭应诉人员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材料,依法依规并尽职尽责出庭应诉。
  第十二条  被诉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后,应当准备答辩材料,制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提出委托代理人人选,制作授权委托书。经批准后在规定期限内送达人民法院。
  答辩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答辩状;
  (二)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机关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应当做到:
  (一)按时出庭;
  (二)着装庄重整齐,言语举止得体;
  (三)遵守司法程序,遵守法庭纪律;
  (四)尊重诉讼当事人;
  (五)严守工作纪律,保守秘密;
  (六)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要求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机关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相应工作人员在庭审过程中应当就案件情况进行陈述、答辩、提交证据、辩论、发表最后意见,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说明。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提出调解意见的,行政机关的诉讼代理人应当在合法以及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配合人民法院做好调解工作,并向行政机关报告调解情况。
  第十六条  被诉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裁判文书后,应当分别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认为应当上诉的,负责应诉的工作人员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上诉建议,报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按法律规定程序办理;
  (二)裁判文书有履行内容的,负责应诉的工作人员报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及时履行;
  (三)裁判文书没有履行内容或者不需要作进一步处理的,负责应诉的工作人员报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周知。
  第十七条  被诉行政机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十八条  案件审结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责成相关部门严格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认真研究、落实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
  第十九条  行政应诉工作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第二十条  区司法局要督促指导各园区、镇、街道、区直各部门单位定期组织开展行政诉讼知识培训,强化领导干部对行政诉讼有关知识的学习把握,切实提高法律专业素养和出庭应诉能力。要通过召开出庭应诉工作经验交流会、提出司法建议和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观摩庭审等措施,引导行政机关负责人进一步转变观念,深化对依法行政和出庭应诉重要性的认识。对每一起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要对案件情况进行集体会商、分析研判,确定应诉方案。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作用,案件数量较多的行政机关可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方式聘请律师等专业人员参与行政应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区司法局对本地区被诉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情况进行年度统计分析,严格实行通报制度。
  (一)区司法局应当明确专人负责,与人民法院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协调配合等工作机制,严格实行统计报告制度。每月5日前,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需商人民法院统计汇总全区上月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包括开庭时间、案号、案由、被告、原告、应出庭应诉人、实际出庭应诉人等内容)、出庭应诉率等情况,同时抄送区司法局。区司法局每月向全区印发《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通报》,点名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二)每月20日前,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商人民法院统计汇总拟于下月开庭审理的行政案件,按照主办法官、案号、案由、被告、原告、应出庭应诉人等内容,建立出庭应诉清单,同时抄送区司法局备案,区司法局要督促指导各园区、镇、街道、区直各部门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工作联系,及时掌握行政诉讼案件开庭审理工作安排。被诉行政机关为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区司法局要向该部门发出《提示函》,提示被诉行政机关委派本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被诉行政机关应于开庭3个工作日前,将出庭人员名单(包括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书面报区司法局备案。被诉行政机关报送的出庭人员不符合规定的,区司法局应当再次发出《督促函》,督促被诉行政机关变更出庭人员,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
  (三)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当月出庭应诉率低于70%、年出庭应诉率低于60%,仅委托律师出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对各级人民法院发出的司法建议未及时落实和反馈的,由区司法局提请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责令整改。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应当纳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严格实行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制度。区司法局要加强对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的考核,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按期答辩、履行生效裁判、落实司法建议书等情况纳入全面依法治区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增加考核内容的占分比重。对行政机关负责人积极出庭应诉并达到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可酌情在年度考核总分中加分。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三)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的;
  (四)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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