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03462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 文  号 东政发〔2020〕24号
成文日期 2020-07-14 公文时效 正常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03462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
文  号 东政发〔2020〕24号
成文日期 2020-07-14
公文时效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胜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资料来源: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0-07-1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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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园区管理委员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垂直协管部门:
  经研究同意,现将《东胜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4日


  东胜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缩短建设周期,不断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东胜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在东胜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区人民政府确定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道路和学校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而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进行补偿的,适用本方案。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包括被征收房屋的影像资料等)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将拟征收房屋区域内有关情况上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在三日内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注销该房屋的权属证书,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五条 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发布征收决定后,禁止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同时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住建、规划、自然资源、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六条 因棚户区改造而进行房屋征收的,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须组织征询被征收人的改造意愿。8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造的,进行整体改造;同意改造的被征收人达不到80%以上的,有改造意愿的被征收人可单独提出改造申请,由房屋征收部门批准后实施征收。
  第七条 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为准;被征收房屋没有房屋权属证书的,以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被征收房屋与房屋权属证书和登记簿记载不符的,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房屋及土地面积进行实地测量,经房屋征收部门、自然资源分局、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共同组成现场工作小组复核后,按实测面积予以补偿。
  对被征收人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土地面积与实际测量面积不符,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超出实际测量面积3%以内的给予认定补偿,其余差额面积部分不予认定。
  对持有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通知书、住房证等权属证明中一项或多项的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土地面积与实际不符的,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实地测量,经现场工作小组复核后,按实测面积为准予以补偿。同时,对持有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划许可证但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被征收房屋的土地,按照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规划许可证上所标注的土地使用性质为依据进行认定。
  第八条 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的监督。区相关部门,全程跟踪监督测绘、评估及征收实施单位的行为。
  第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方案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日期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搬迁期限、过渡方式、房屋兑换凭证数额等事项。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与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自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之日起10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备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家。通过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并获得参加投票被征收人的过半数票。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公证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应当包括:
  (一)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调查摸底相关资料;
  (二)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的相关会议纪要;
  (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所依据的相关规划;
  (四)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的听证和征求意见资料;
  (五)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
  (六)房屋征收部门与征收实施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签订的委托合同;
  (七)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
  (八)告知有关部门停止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
  (九)分户补偿资料和补偿协议;
  (十)对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被征收人作出的补偿决定及有关资料;
  (十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材料;
  (十二)区纪委监委和审计部门对征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与审计的材料;
  (十三)其他与征收有关的档案资料。
  第三章 补偿安置
  第十三条 补偿方式 
  (一)补偿安置实行以产权调换为主、货币补偿为辅的政策。
  (二)货币补偿是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一次性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调换房屋兑换凭证。
  (三)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参照同类地段新建高层电梯毛坯住宅楼市场价格进行评估。被征收住宅房屋原室内装修价值、附属设施价值按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评估,被征收平房院落空地价值按基准地价格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 产权调换房源和选房原则
  (一)被征收房屋按照“公开选房、先签协议先选房、先腾房先选房”,有序搬迁的原则进行安置,并根据被征收房屋价值采用房屋兑换凭证进行结算。
  (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区人民政府在东胜区范围内按照相关规范程序统一选定。
  第十五条 补偿办法
  (一)住宅房屋的补偿办法
  1.对被征收人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其他权属证书的住宅平房或楼房进行征收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高层电梯毛坯住宅楼时,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评估价格的1.3倍调换房屋兑换凭证;被征收房屋的院落及门前巷道、室内装修、附属设施等按市场评估价格调换房屋兑换凭证。
  2.对被征收人无权属证书的住宅平房或楼房进行征收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高层电梯毛坯住宅楼时,本地户宅基地不超300 m2/户,外来户宅基地不超200 m2/户,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评估价格的1.3倍调换房屋兑换凭证;被征收房屋的院落、室内装修、附属设施按市场评估价格调换房屋兑换凭证。超出部分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内政办发〔2018〕4号)文件标准执行。
  3.被征收平房门前巷道按照整体平衡、让利于民的原则补偿,门前巷道宽度大于4米的,按照4米补偿,多出部分不予补偿;宽度小于4米的,按照实际宽度给予补偿,门前巷道只补偿一侧。门前巷道的补偿经征收、自然资源分局、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工作人员共同组成现场工作小组确认后,在征收范围内公示3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给予补偿,其价值参照基准地价计算。
  (二)非住宅房屋的补偿办法
  1.对《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为商业用途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商业或住宅时,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的市场评估价调换房屋兑换凭证。
  2.因征收商业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被征收房屋(不包括装修和附属设施价值)价值的5%给予一次性补偿。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上述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前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3.产权为住宅的被征收房屋,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前实际用于商业经营且迎主、次干道的,能提供工商登记、税务纳税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选择产权调换高层电梯毛坯住宅楼的,迎主干道的被征收房屋按实际营业建筑面积评估价格的2倍调换房屋兑换凭证;迎次干道的被征收房屋按实际营业建筑面积评估价格的1.5倍调换房屋兑换凭证。   
  非营业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住宅平房产权调换办法补偿。 
  4.产权为住宅的被征收房屋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的,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前实际用于商业经营且迎主、次干道,能提供工商登记、税务纳税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给予一定的营业补偿,迎主干道的具体标准如下:一类地段迎主干道的按实际营业面积补偿3000元/平方米;二类地段迎主干道的按实际营业面积补偿2500元/平方米;三类地段迎主干道的按实际营业面积补偿2000元/平方米;四类及四类以下地段迎主干道的按实际营业面积补偿1500元/平方米。迎次干道的具体标准如下:一类地段迎次干道的按实际营业面积补偿1500元/平方米;二类地段迎次干道的按实际营业面积补偿1200元/平方米;三类地段迎次干道的按实际营业面积补偿1000元/平方米;四类及四类以下地段迎次干道的按实际营业面积补偿800元/平方米。
  5.主次干道由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认定。
  6.对《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为工业用途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的总补偿价值调换房屋兑换凭证,并按被征收房屋(不包括装修和附属设施)价值的5%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第十六条 奖励办法
  (一)住宅房屋
  1. 住宅平房或楼房,选择产权调换为高层电梯毛坯住宅楼的,按以下方式予以奖励:
  (1)被征收人在征收人确定签订协议之日起30日内签订产权调换协议的,按原建筑面积1.3倍给予500元/平方米的房屋装修奖励。
  (2)被征收人在征收人确定签订协议之日起第31日至50日期间签订产权调换协议的,按原建筑面积1.2倍给予500元/平方米的房屋装修奖励。
  (3)被征收人在征收人确定签订协议之日起第51日至60日期间签订产权调换协议的,按原建筑面积1.1倍给予500元/平方米的房屋装修奖励。
  (4)被征收人在征收人确定签订协议之日60日之后签订产权调换协议的,只按原建筑面积给予500元/平方米的房屋装修奖励。
  2.超出宅基地允许面积未办证的空地的奖励
  被征收人在征收人确定签订协议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协议的,每平方米空地在区片地价基础上再按同类住宅基准地价的70%奖励;在31-50日签订协议的,每平方米空地在区片地价基础上再按同类住宅基准地价的60%奖励;在51-60日签订协议的,每平方米空地在区片地价基础上再按同类住宅基准地价的50%奖励;超出60日签订协议的无奖励。
  (二)非住宅房屋
  1.对商业和住改商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征收人确定签订协议之日起60日内签订产权调换协议的,按商业或住改商实际经营建筑面积给予500元/平方米的房屋装修奖励;超过60日签订产权调换协议的,不予奖励。
  2.《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为工业用地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时,按以下方式予以奖励:
  (1)被征收人在征收人确定签订协议之日起30日内签订产权调换协议的,房屋按现有实际用途补偿,每平方米空地在工业地价的基础上再按同类别工业地价的70%奖励;
  (2)被征收人在征收人确定签订协议之日起第31日至50日期间签订产权调换协议的,房屋按现有实际用途补偿,每平方米空地在工业地价的基础上再按同类别工业地价的60%奖励;
  (3)被征收人在征收人确定签订协议之日起第51日至60日期间签订产权调换协议的,房屋按现有实际用途补偿,每平方米空地在工业地价的基础上再按同类别工业地价的50%奖励;超过60日签订产权调换协议的,房屋按现有实际用途补偿,空地不予奖励。
  第十七条 办理产权调换安置房屋产权证所需的税、费按照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产权登记费用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均由被征收人承担。
  第十八条 被征收人享受以下补助费: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原房屋确定拆除的,给被征收人提供过渡安置房屋或按实际过渡时间支付安置补助费;原房屋暂不需要拆除的,被征收人在原房屋内过渡,不再另行发放安置补助费。
  (二)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实行分级补偿。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100平方米的,每户每月补助150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出100平方米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补助15元。商业用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补助40元。中小企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补助20元。
  (三)搬迁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现房的,自选定房屋之日起15日内搬迁完毕;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期房的,确需拆除的,签订协议之日起15日内搬迁完毕;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期房的,暂不需要拆除的,安置房屋交付之日前搬迁完毕;搬迁补助费以户为单位,住宅搬迁补助费每户补助3000元/次;商业用房搬迁补助费每户补助3000元/次;中小企业按建筑面积和实际经营情况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搬迁补助费。
  (四)移机补助费。电话移机补助300元,有线电视移机补助300元,宽带移机补助300元。提供被征收房屋相关设施缴费凭证的依据,方可补偿。
  (五)房屋征收范围内东胜户籍房屋被征收人经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服务中心确认为低保户,在原有补偿政策基础上,每户给予1万元的补助。经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确认为三无人员的,每户给予1万元的补助。
  第十九条 以上补偿中,调换后房屋装修奖励、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和移机补助费可以用现金结算。
  第四章 困难家庭征收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且经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或有关部门认定为东胜区范围内唯一住房的,如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则按建筑面积评估价格的1.3倍调换房屋兑换凭证。如调换的房屋兑换凭证价值低于以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购买50平方米住宅的金额,则按照以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购买50平方米住宅的金额为准补足房屋兑换凭证。如被征收人在征收人确定签订协议的奖励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按奖励规定期限给予500元/平方米的房屋装修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方案由东胜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方案实施前已签订征收协议的,继续沿用原方案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东胜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东政发〔2019〕15号)同时废止。
  附件:2020年常用附属单项补偿价格表

附件2020年常用附属单项补偿价格表

类 别

        

单 位

 

大门

普通铁大门

2

400

工艺铁大门

2

600

菜窖

砖混(拱)菜窖(双口)

4000

砖混(拱)菜窖(单口)

3000

水井

水井(10米以上)

5000

水井(10米以下)

3000

机电井

井深按米计算

200

砌体

砖围墙

3

350

零星砖砌体

3

300

毛石砌体

3

200

硬化

砖硬化

2

30

水泥/水泥方砖硬化

2

40

排污

排污(PVC)(含挖埋)

m

50

排污(水泥管)(含挖埋)

m

70

渗水井

1000

院内

果树

果树(大)

1000

果树(中)

600

果树(小)

100

简易房

彩钢房

2

350

石棉瓦活动板房

2

150

铝合金门厅

2

400

简易房(砖结构、2.2以下)

2

300

热水器

太阳能热水器

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