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03455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 文  号 东政发〔2020〕13号
成文日期 2020-05-15 公文时效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03455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
文  号 东政发〔2020〕13号
成文日期 2020-05-15
公文时效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胜区2020年城市周边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资料来源: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0-05-1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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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园区管理委员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垂直协管部门:
  经研究同意,现将《东胜区2020年城市周边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5日

  东胜区2020年城市周边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为改善我区城市周边环境条件,有效提升市民生产生活质量,根据区委、区政府安排,制定2020年城市周边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精神,按照管理规范化、市场秩序化、环境整洁化的要求,加大城市周边垃圾乱堆乱放、私搭乱建、土堆乱堆、植绿工程破坏严重等突出问题的集中整治,重拳“治违”、强力“治乱”、全面“治脏”,并探索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使城市周边环境达到“环境整洁、秩序良好、设施完善、管理规范”的要求,不断提升城市周边环境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与属事管理相结合原则。针对城市周边综合环境突出问题,以属地管理为主,实现区级执法部门与辖区管理无缝衔接。
  (二)坚持功能完善与重点治理相结合原则。按照整治与建设、规范并举的思路,不断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集中攻克城市周边环境突出问题。
  (三)坚持集中整治与长效监管结合原则。在深入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现有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并探索建立长效机制,促使城乡环境秩序管理规范化、常态化。
  三、整治范围
  (一)城市周边。主要包括诃额伦街道、巴音门克街道、民族街道、纺织街道、兴胜街道、幸福街道6个街道与铜川镇、罕台镇结合部。
  (二)道路交通沿线。主要包括包茂、荣乌、机场高速等高速公路东胜段,109、210等国道东胜段,包府公路、运煤专线、东康线、东康西线等重点公路东胜段,东胜区南绕城、北绕城公路、旅游专线,包西铁路、呼准鄂铁路东胜段等重点铁路沿线。
  四、重点任务
  (一)开展“三大专项整治”
  1.重拳拆除违章建筑。对没有任何审批手续的违章建筑依法依规开展大拆除工作,做到“七个必拆”:纳入卫星图斑的违建必拆;新建在建的违建必拆,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违建必拆,影响道路通行安全的违建必拆,超过批准期限或未经审批的临建必拆,违法违规户外广告牌匾必拆,私搭乱建的构筑物必拆。其中对城市周边(街道行政区域内)的违建,由区城管执法局牵头负责拆除,各相关部门和属地街道办事处配合;对城市周边(各镇行政区域内)及各镇镇区的违建,由各镇综合执法局牵头负责拆除,各相关部门配合。
  2.强力整顿环境乱象。
  (1)对无证、无照经营商户,由区市场监督监管局从即日起进行底数摸排,并同步予以查处和规范整顿。
  (2)对占道经营、场外经营进行规范整顿,城市周边(街道行政区域内)的由区城管执法局负责规范整顿,城市周边(各镇行政区域内)和镇区的由镇综合执法局规范整顿。
  (3)对废品收购站,由区商务局牵头,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并会同区公安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城管执法局、食药商务执法局和属地镇、街道进行联合执法,开展清理整顿。同时,要尽快明确标准,并合理布置回收站点。
  (4)对各类乱搭乱挂、乱贴乱画、乱堆乱放、乱丢乱倒、乱排乱放行为,由区城管执法局、排水事业局、各镇综合执法局按照管辖范围进行清理整治。
  (5)对养殖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市貌的,由区农牧执法局、城管执法局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同时加大流浪犬管理力度。
  3. 全面清理环境卫生。
  (1)由相关镇、街道牵头负责,区城管执法局、环卫局配合,重点清理整治城市周边垃圾、杂草等,尤其要对乱堆的土堆彻底清理。合理设置卫生设施,做到清扫到位、保洁及时、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同时要通过安装监控、扫二维码等方式对垃圾清运车辆进行追溯,确保垃圾倾倒在指定回收地点。特别是建筑垃圾管理,由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区环卫局配合,逐步实现垃圾清运公司化运作。对随意倾倒垃圾的,由区城管执法局进行处罚。同时对城市周边现有存量垃圾、杂草、渣土进行清理。
  (2)由区交通局(国省道、环城线)、发改委(铁路沿线)、市政管理局(东康西线)等单位负责,区公安分局交管大队、治安大队,区客运分局、货运分局,市交管支队109大队配合,协调道路运营企业加强环境卫生整治,确保道路交通沿线无垃圾、无污迹、无渣土,保持排水沟渠干净顺畅,环卫设施完善,环境清洁卫生。
  (3)由各镇、各相关街道办事处教育引导居民提高卫生意识,自觉主动打扫房前屋后、墙根角落、院内院外,做到杂物堆放整齐、垃圾及时清理,创建美丽庭院。
  (二)抓好“两项基础建设”
  1. 生态绿化建设。城市周边所有适宜种植绿化的原则上全部种植。在铁路、公路、村道沿线和城区出入口、道路互通等节点,重点恢复植被、修复生态、持续建设绿色长廊。选择城乡绿化常用树种,乔灌结合,相对密植,达到道路两侧各双排绿化的标准,实现绿化面积最大化目标,由区园林局牵头负责实施。上述范围以外的区域由区自然资源分局牵头负责实施,相关园区、镇、街道负责落实地块。
  2. 公用设施建设。按规划建设垃圾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公共卫生设施。公共厕所符合卫生要求,并建立健全保洁机制。由区农牧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分局牵头负责,各镇、各有关部门配合,在完成2019年建设任务的基础上,根据环境综合整治任务推进情况,及时启动相关公用设施项目手续办理和建设工作。
  五、时间步骤
  东胜区2020年城市周边环境综合整治共分为3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2020年4月15日至4月30日)。由区委宣传部牵头负责,要广泛开展宣传发动,大力宣传城市周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的重要意义、工作内容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动员社会力量积极主动参与环境整治。各镇、各有关街道和各相关部门要摸清问题底数,建立任务清单,实行挂图作战。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0年5月6日至2020年6月10日)。全面开展集中整治,于5月31日前治乱要有明显成效、环境要有明显改观,到2020年6月10日基本完成城市周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对于无法明确牵头单位的事项,由属地镇、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多部门联动联合整治。
  (三)常态化整治阶段(2020年6月10日至6月30日)。在集中整治基础上,各部门,各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常态化开展环境整治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经研究决定,成立城市周边环境综合整治专项小组,对综合整治工作进行指挥、调度、督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领导小组人员组成
  组  长:李晓东    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白海宽    区发改委主任
  袁志军    区交通运输局局长
  张振平    区农牧局局长
  林伯军    区商务局局长
  呼占国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王  志    罕台镇党委书记
  许多亿    铜川镇镇长
  苏  翔    巴音门克街道办事处主任
  白晓燕    纺织街道办事处主任
  苏  鹏    诃额伦街道办事处主任
  刘淑云    民族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永平    幸福街道办事处主任
  孙  军    兴胜街道办事处主任
  张  勇    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王生荣    区自然资源分局局长
  贾国玉    区环卫局局长
  柴利平    区市政管理局局长
  董平礼    区城管执法局局长
  杨  瑞    区排水事业局局长
  陈元晓    区农牧和水务综合执法局局长
  郝永胜    区食品药品商务监督综合执法局局长
  张生荣    区政府督查室主任
  郝健君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杨永飞    区农牧局副局长
  张晋军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蔺守忠    区能源局副局长
  白永利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交管大队大队长
  王世平    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大队长
  李海平    区自然资源分局正科级干部
  康忠荣    区城乡建设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
  温树茂    区环卫局副局长
  许继中    区园林局副局长
  刘治国    区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大队长
  城市周边环境综合整治专项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城管执法局,主任由董平礼同志兼任。
  各单位要准确摸清本辖区、本领域城市周边环境突出问题基本情况,留存现状影像资料,建立任务电子档案,制定详细工作安排,统筹人员分工、责任分配,有计划、有步骤推进。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对本辖区城市周边环境综合整治负总责,党政主要领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并组建工作专班具体抓落实。区直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统筹工作力量,依据各自职能职责抓具体工作落实,并对全区城市周边环境综合整治进行督促指导、执法帮助、工作协调。综合整治结束后,领导小组自行撤销。 
  (二)营造浓厚氛围。宣传部门要精心组织开展宣传发动工作,大力宣传城市周边环境综合整治的重要意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动员社会力量积极主动参与环境整治。
  (三)加强调度督导。专项小组办公室会同区政府督查室负责整治工作的督查考核,集中整治阶段实施定期现场督查。对行动缓慢、整治效果不明显的单位采用书面督办单形式予以督办、限期整改,对不作为、慢作为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