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00753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文 号 | 东住建发〔2021〕74号 |
成文日期 | 2021-11-08 | 公文时效 | 正常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00753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文 号 | 东住建发〔2021〕74号 |
成文日期 | 2021-11-08 |
公文时效 |

区属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随着天气逐渐转冷,根据《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规定(1.0.3)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天低于5℃时即进入冬期施工,结合目前气象部门数据,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杜绝因无冬季工程施工质量安全保证措施而产生质量安全隐患,要求各单位积极采取措施,对进入冬季施工的工程要切实按照冬施规程加强管理,无冬施措施的工程要提前做好工程的停工准备工作。
建筑工程质量方面
(一)进入冬季施工的工程
1、对于确需冬季施工的工程,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要求,对拟施工的分项、分部工程制定合理、可靠、有针对性的冬季施工方案,并于2021年11月12日前将冬季施工方案由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及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批后报我局备案,通过后方可继续施工。
2、冬季施工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各项冬季施工方案及具体实施措施,认真检查冬季施工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现场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做到冬季施工措施到位、责任到人,防止由于冬季施工管理措施未落实到位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3、对外墙保温工程、内墙抹灰工程、外墙涂装工程、屋面防水工程等易产生冻害的分项工程,建议停止冬季施工。
(二)冬期停工的工程
1、已绑扎外露的钢筋必须按相关规范要求采取防锈措施;场地内摆放的钢筋材料,需架空遮盖以防钢筋受雪水浸蚀生锈。
2、在本地区冻土深度范围内且基坑内易积水的裸露地基要按相关规范要求采取措施,以防地基土发生冻胀。
3、尚未回填的基础分部工程要做好覆盖防止受冻。
4、刚浇筑完的混凝土要采取保温措施,确保混凝土不受冻,已留置未到期的混凝土试块要妥善保管。
建筑工程安全方面
建设工程在停工前应按文明施工要求对现场进行彻底整治和清理,停工期间严格实行封闭式管理,严禁非施工管理、作业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一)各参建单位要安排足够人员值班巡查,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维护管理工作。
(二)要加强停工工地深基坑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积极预防因深基坑边坡不稳定发生滑坡、坍塌现象,对周边既有建筑的安全构成威胁。同时结冰前彻底抽排深基坑内积水,防止进入工地的相关人员在踩踏冰面时发生溺水事故。
(三)要重点加强停工工地现场机械管理,对现场停用的塔吊、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禁止人员随意开启使用,禁止锁死建筑起重机械起吊臂,并做好维护管理工作。
(四)建立健全安全防火责任制度,将安全防火责任落实到人。工地的消防设备必须齐全且完好、可用。严格规范停工工地易燃材料堆放,禁止在停工工地内或周边场地燃放烟花爆竹等危险品,彻底消除火灾隐患。
(五)各参建单位值班人员要制定明确的职责,并统一取暖,统一使用36V安全电压,以确保不发生火灾及一氧化碳中毒等安全事故。
预拌商品混凝土方面
(一)凡需要进行冬季施工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要采取冬施防冻措施,完善冬季施工条件,并于2021年11月12日前将冬季施工申请、冬季施工方案、冬季施工措施及生产进度计划安排报我局备案,经批复后方可进行冬施,达不到冬季施工条件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停止施工。
(二)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严把水泥、砂、石、粉煤灰、外加剂、矿粉等原材料的质量关,严格控制冬季用水温度与混凝土出机温度,严禁不合格的原材料用于商品混凝土生产。
(三)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突出重点,做好与施工单位共同把控商品混凝土进场后的施工和养护工作,强化预拌混凝土企业和施工单位现场的质量与安全管理:
1、预拌混凝土企业要认真制定针对性强的冬季施工安全措施,开展冬季施工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自我防范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2、预拌混凝土企业要根据气候变化,灵活安排不同工种工作,在遇到大风、雪等恶劣天气时应立即停止室外作业,及时清除施工现场的积水和积雪,在采取有效的防冻、防滑措施后方可进行正常施工;
3、预拌混凝土企业要加强作业人员生活区的管理。工人宿舍取暖设施应设专人管理,严禁明火取暖和乱拉、乱接电器,严防烟气中毒、火灾和触电事故;
4、要加强对各类危险化学物品存放的管理,对各类易燃、易爆物品要严格管理,合理有效配置消防器材,严防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我局将组织工作人员对区属在建工程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检查,对于未递交冬季施工方案擅自施工和生产以及虽已递交施工方案但冬施方案落实不严格的工程和企业责令立即停工,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违反违规行为,将依据有关规定报执法局进行处罚。
四、根治欠薪方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工作的紧迫性、重要性。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要做好全面落实,把做好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保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对于维护和建设稳定和谐社会的深远意义。各施工企业要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建立健全防拖治欠的各项长效机制,企业法人亲自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安排部署,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
(二)强化管理,严格规范劳务用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平台管理。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包企业要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坚持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并完成企业实名制信息平台入网注册和相关信息的录入工作。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全面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对施工项目用工管理负总责,对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的用工管理制度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用工企业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及时做好农民工每日工作量签证和工资发放签证,不得以包代管。在支付农民工工资时,施工企业应在指定银行,为农民工本人办理个人工资账户,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三)明确责任,建立健全农民工资专户储存,分账管理制度。各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要监督分包企业在委托发放工资的银行建立工资专户,对每个施工项目将农民工工资从工程款中分离开来,按照工程总造价的30%至40%的比例,由建设单位直接打入施工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户。要通过合同备案,严格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指定的银行签订三方协议,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工资性工程款额度、拨付时间等内容,加强专户管理,确保专户上的款项只能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不得提现、转账或者用于其他用途,避免施工企业、项目部及班组挪用农民工工资。
(四)细化目标,全面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对建筑业企业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工程进度款以及人工费额度和支付期限等做出明确约定,并按照约定按时足额将建设工程人工费拨付到承包企业的工资专用账户,同时监督工程项目建筑工人工资支付情况。
施工总承包企业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依法分包的,应当在与分包企业(专业企业、劳务企业)签订分包协议时,对分包企业工资专用账户、工程进度款中人工费的比例(额度)、支付时间等进行约定,并按照约定按时足额向分包企业拨付工程进度款,并将应当支付分包企业的建筑工人工资款单独拨付到分包企业的工资专用账户。工程进度款中人工费的额度,应当不低于当期建设工程项目应计发建筑工人工资总额。
建筑企业应当按照约定和实名制信息平台考勤管理生成的建筑工人工资表,经施工现场公示和相关当事人签字确认后,由工资代发专用账户的管理银行,按照实名制信息平台生成的工资表,将应发放的工资按时足额转入建筑工人的个人账户,同时向实名制信息平台反馈工资发放信息。
(五)严格落实做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建筑企业按照资质等级在本企业设立的工资代发专用账户中存储一定额度的工资保证金,作为预防出现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保障措施和解决欠薪的应急资金。保证金可以由保险公司保函和银行保函形式担保,担保期限到工程验收结束。我局将继续认真贯彻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确保在建房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覆盖率达到100%。
(六)健全机制,完善工资支付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必须完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应急预案,全力配合各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企业法人对农民工上访事件负第一责任,要认真部署,落实应急资金。健全组织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接待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投诉、上访事件,加强应急值守,确保24小时通讯畅通。对农民工所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受理和妥善处置,积极化解矛盾,妥善处理纠纷,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不得态度蛮横,推诿扯皮,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七)强化监管,建立良好的企业信用机制。我局将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市场的动态监管力度,切实加强与人社、公安、法院等部门间的密切配合,落实工作责任制,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强化农民工工资问题应对处置的责任追究。对于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我局将报人社部门要求将此企业纳入“黑名单”,予以公布,并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对因未及时妥善处理农民工工资上访问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企业,我局将向相关执法部门发函,要求视其情节给予暂停资质升级、增项、暂停投标资格、限期停业整顿、降低或吊销资质及建造师证书等处罚,并通报批评;对蓄意制造群体事件、扰乱社会秩序的,将及时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涉嫌犯罪的,报司法机关处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1月8日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1年11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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