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17-05184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东胜区司法局 | 文 号 | 东司发〔2017〕157号 |
成文日期 | 2017-12-19 | 公文时效 | 正常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17-05184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东胜区司法局 |
文 号 | 东司发〔2017〕157号 |
成文日期 | 2017-12-19 |
公文时效 |

1 检举控告途径
1.1检举控告司法行政工作人员行政违纪、违法行为。
有权处理单位:司法行政机关监察部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三)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工作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
1.2.检举系统内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有权处理单位:司法行政机关纪检部门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2 行政复议途径
2.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处理单位: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依据2:《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3号)
第二十五条 被投诉人对司法行政机关的投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3:《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司发通〔2013〕161号,2014年)
第十七条 投诉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处理答复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2.国家赔偿案件中的复议
有权处理单位: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主席令第29号,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3 申诉途径
3.1公务员不服人事处理的申诉
有权处理单位: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上一级机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九十条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一)处分;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三)降职;
(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免职;
(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3.2不服党纪政纪处分
有权处理单位:同级或上级纪检机构
法律依据:《监察机关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申诉的办法》
第十一条 监察机关的派出监察机构受理下列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案件:(一)不服本派出监察机构行政处分决定的;(二)不服与派驻部门有垂直领导关系的下级行政部门行政处分决定的;(三)不服与派驻部门有垂直领导关系的下级行政部门的监察机构的行政处分复审决定的。
4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途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5 信访途径
有权接待单位:司法行政信访接待部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九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二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
该意见提出,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各级信访部门对到本部门上访的涉诉信访群众,应当引导其到政法机关反映问题;对按规定受理的涉及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收到的群众涉法涉诉信件,应当转同级政法机关依法处理。
法律依据: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
该意见提出把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解决,要求建立诉访分离、程序导入、终结退出、司法救助、责任追究等机制,重点明确了诉访分离的标准,细化了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相应法定程序的具体情形。
法律依据: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信访事项终结办法》
该办法围绕建立和完善司法行政机关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终结退出机制,防止信访案件终而不结、无限申诉,对依法终结的涵义、终结条件的范围、终结决定的责任主体、终结案件的标准、程序等作出规定,确保终结质量,并对信访事项终结后信访人继续缠访闹访等行为明确了综合化解的措施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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