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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0063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东胜区司法局 文  号 东司报〔2021〕37号
成文日期 2021-06-14 公文时效 正常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0063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东胜区司法局
文  号 东司报〔2021〕37号
成文日期 2021-06-14
公文时效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司法局关于行政执法案卷自查自评情况的报告
资料来源:东胜区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1-06-1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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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尔多斯市司法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案卷,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全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内司通2021〕53号)、《鄂尔多斯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全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鄂司发〔2021〕31号的相关要求,东胜区司法局及时组织开展了全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现将自查自评情况报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2020年6月至2021年6月,东胜区已办结的行政处罚案件共计1888件。在自查过程中对东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东胜区公安分局、东胜区能源局等8个行政执法部门的189卷行政执法案卷进行了集中抽调评查,案卷评查结束后,针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梳理汇总,认真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整改意见,及时通报案卷评查工作有关情况。

    通过此次案卷评查工作发现,我区行政执法部门执法程序得到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整体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执法案卷总体情况良好。从评查结果来看,大部分行政执法案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到了主体、程序合法,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基本符合《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细则》中的规定。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落实情况。部分执法部门通过文字、拍照等方式,对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留痕管理。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有效落实。行政执法部门配备法制审核人员,行之有效的做好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有力地促进了严格规范公正执法。同时,部分执法部门建立健全了法律顾问制度,对重大复杂疑难法律事务组织法律顾问协助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四)证据收集比较全面。大多数行政执法部门高度重视对证据的收集工作,收集的证据较为全面,收集证据的方式较为规范,基本做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五)行政执法程序比较规范。多数行政执法部门进一步完善了立案、审批、告知、执法全程记录等程序,改变了以往案卷简单化的状况,重实体轻程序现象大大减少,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能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能及时送达当事人。

 (六)案卷整理相对完善。使用执法文书较为规范,大部分行政执法部门都能及时将行政执法案卷按一定顺序整理装订成卷,便于存档备查。

  二、行政执法案卷存在的问题

  虽然行政执法案件办理水平有很大的提高,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三项制度”相关落实情况、程序上的以及实体方面的。主要体现在:

(一)执法全过程记录还不够规范,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资料的记录、保管、制作入卷方面还不够规范,特别是音像记录资料入卷的不多。

(二)有部分行政执法部门没有专门的法制机构和工作人员,法制审核环节不到位,法律顾问履职到位不佳。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方面,开展法制审核人员业务能力、法律专业知识不强,缺乏专业培训,照书本靠经验审核的多,需要提高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涉及法制审核的范围、内容和程序有待进一步细化、明确。

(三)立案阶段。个别案卷存在如下问题:1.受案未进行登记、缺少案件来源;2.立案审批表内容不完备,审批人只签名、未签审批意见及审批时间;3.未经立案审批就进入调查处理程序,下达执法决定。

   (四)调查取证阶段。证据收集水平有待提高,部分案卷存在如下问题:1.收集证据种类单一。部分行政执法部门在认定违法事实时,在证据种类上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辞证据较多,其他证据种类较少,或无其他种类证据;2.证据间的关联性较差。收集证据时,不注重证据之间的联系,证据间不能相互印证,不能形成证据链,影响了证据的效力;3.不注重收集现场证据。认定违法事实仅靠被处罚人的一份陈述,不及时或不对违法现场进行勘查,不制作现场勘查笔录,一旦被处罚人提出异议,办案部门将很被动;4.询问笔录制作不规范。有的单位询问笔录中被询问人基本情况记录不详,笔录字迹过于潦草,难以辨认;询问时有的部门的执法人员未亮明执法身份,询问笔录中未体现出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编号;6.调查终结无调查报告。

 (五)审查决定阶段。个别案卷存在如下问题:1.没有案件处理审批文书;2.审批文书没有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3.审批文书没有本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审批时间及签名;4.没有给当事人充分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时间,在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期限内作出处罚;5.重大行政处罚未经集体讨论研究,有的部门虽然进行了集体讨论但意见不明确;6.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未告知处罚的种类、幅度;7.行政处罚决定书填写不规范;8.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不规范,主要表现为:(1)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填写不准确;(2)仅载明处罚依据,未载明违法条款;(3)未明确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4)法律救济渠道不明确。

     (六)送达和执行阶段。部分案卷存在如下问题:1.法律文书送达后当事人未签接收日期,在直接送达中,法律文书由代收人签收时,未注明代收人与被送达人的关系;2.案卷没有结案报告或有结案报告但没有领导签批意见;3.处罚决定作出后没有执行到位。有的处罚决定仅执行一部分,但对未执行部分未作说明,或在案卷中标明其余的放弃执行,并且没有减免审批程序和放弃执行的理由;4.个别卷宗在适用法律条文上未按照违法事实适用法律条款。

(七)案卷归档阶段。个别案卷存在如下问题:1.案卷没有及时装订成册,没有页码,没有封条,备考表未填写或者填写不完整等;2.个别案卷没有装订成卷,而是用文件夹或档案盒装卷内材料,不符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3.个别案卷归档文书只有工作人员签名没有归档日期等相关内容。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切实加强行政执法案卷整改。督促指导各行政执法部门结合本次案卷评查情况,围绕行政执法过程中容易出现违法的环节,认真开展“回头看”工作,积极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制定出本单位的整改措施,对行政执法卷宗所暴露出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例如有的行政执法部门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在案件执行阶段有部分或全部未执行的应在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

  (二)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执法程序。一是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执法监督、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对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实现全过程音像记录,推动重点监管领域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二是加强执法移动端建设,实现执法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送达执行等各环节执法信息实时录入、全程留痕,提高信息化水平。解决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信息系统支撑以及设备保障问题,做好音像记录保存期限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对接。

    (三)全面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保证合法行政。一是督促各行政执法部门进一步落实审核主体、确定审核范围、明确审核内容、细化审核程序,确保每项重大执法决定必须经过合法性审查,守住法律底线。二是加强法制审核能力建设和队伍建设,配齐编制人员,保证法制审核环节不缺位,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协助参与法制审核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依法行政中的作用,针对法制审核机构不健全、基层法制审核人员力量及能力不足的问题,加强系统内上下联动,积极研究解决办法。

(四)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要加大各执法单位内部监督力度,严格各项办案审批程序,做到从立案到结案全过程的动态监管。严格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依法送达法律文书,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并建立健全相关的工作制度,通过案卷评查考核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质量,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

  (五)有效提升行政执法人员办案能力。从这次案卷评查来看,发现不少执法人员存在法律专业知识不够扎实,运用法律法规不熟练的问题,遇到问题时,凭主观意志办事,从而直接影响了依法行政的水平。为此,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岗前和定期法律专业知识的培训,采取以案说法、模拟办案等生动有效的方式,将学习法律法规知识与提高办案水平紧密结合起来,着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文的学习理解能力、对行政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和分析判断能力、对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运用能力等执法能力,切实提升行政执法人员办案能力和水平。

  (六)持续强化行政执法案卷档案管理工作。案件档案不仅能了解案件的全貌,而且还保存了日后有些没法重新取得的证据,要认真做好行政执法案卷的立卷和归档工作,行政案件案卷要谁立案谁立卷、谁办结谁归档,做到一案一卷,文书材料要完整,卷宗纸张要统一,以备查阅。

  (七)继续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严格履行《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办法》,要求各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0日内必须在法治政府建设智能化一体平台备案,接受司法局的监督。

  (八)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同时严格按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加大对过错行为和错案责任的追究力度。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司法局                                    

                               2021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