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3-04658 主题分类 综合
发布机构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能源局 文  号 东能发〔2023〕37号
成文日期 2023-04-21 公文时效 正常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3-04658
主题分类 综合
发布机构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能源局
文  号 东能发〔2023〕37号
成文日期 2023-04-21
公文时效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能源局关于印发《东胜区煤矿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资料来源: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能源局 发布日期:2023-04-2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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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胜区各煤炭企业,区能源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现将《东胜区煤矿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能源局

                                2023年421

 

东胜区煤矿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矿山安全生产重要指示及王莉霞主席、黄志强常务副主席、李理书记、杜汇良市长有关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阿拉善新井煤业有限公司露天煤矿“2 ·22”坍塌等事故教训,严密管控煤矿重大安全风险,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关于印发<全区煤矿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内能安监二字2023〕231号)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整治目标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全面排查煤矿安全隐患、狠抓安全防范,围绕控大风险、除大隐患、治大灾害、防大事故目标,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组织煤矿企业开展自查自改,深入开展重点煤矿安全检查,实施精准帮扶指导,提高监管监察执法能力水平,排查整治一批重大事故隐患、严厉查处一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分类处置一批煤矿企业,提高煤矿事故防控能力,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向好

二、整治范围

所有正常生产、建设、整改的煤矿煤炭洗(选)企业,煤炭集装站,特别是井田面积不足2平方公里的露天煤矿。启动复工复产、有人作业的长期停产停建煤矿,必须按照正常生产建设煤矿进行综合整治。

对无人作业的长期停产停建煤矿,严格落实巡查盯守责任。

、组织领导

成立东胜区煤矿安全生产综合整治领导小组,指导全区煤矿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开展。

  长:张晓龙 区能源局局长

副组长:李培贤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监察执法三处一级主任科员

段慧鑫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监察执法三处一级主任科员

杨永亮 区能源局副局长

 员:班海军 区能源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

宋子剑 区能源局安全监管室主任

           区能源局技术规划室主任

            王伟东 区能源局信息综合室室主任

        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及专家

成立东胜区煤矿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专班,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监察执法三处及区能源局相关科室及执法人员组成,负责做好综合整治文件解读、业务培训、调度通报、督查核查总结分析等工作。综合整治行动结束,工作专班自动解散。

四、主要任务

聚焦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重大灾害治理、重大风险管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重点企业治本攻坚、“打非治违”等重点工作落实,研究解决本地区的突出问题、根本性问题、老大难问题。

(一)全面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集中开展全系统各环节自查自改。各煤矿企业要对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规定,迅速组织开展1次全系统各环节自查自改,聚焦关键岗位责任落实、安全管理薄弱环节整治、重大风险管控、重大灾害治理,坚持“一矿一策”、一个系统一个系统“过筛子”、 一个环节一个环节找漏洞、一个问题一个问题抓落实,确保不漏一企、不漏一矿,并形成动态自查自改机制。

2.每月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学习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每月组织开展1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排查工作要做到横到边、纵到底、全方位、无死角。对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建立台账,由主要负责人负责跟踪督办,确保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落实到位,逐一整改销号。技术力量不足的煤矿企业,要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坚决防止重大事故隐患查不出来、整改不到位。

3.集中开展全员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自查自纠。各煤矿企业要组织对本单位各层级、各岗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1次全面自查,重点排查整治主要负责人未落实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未制定并落实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照搬照抄、不符合企业实际、与现场脱节,未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监督考核等突出问题。发现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的,要立即纠正;发现安全生产责任悬空、不落实的,要及时堵塞漏洞,推动全员知责明责、履职尽责;发现难以履行企业主体责任的,要主动停产或者整体托管给有能力的企业,确保主体责任有效落实。

4.集中开展全员安全大培训。各煤矿企业要围绕提升法规标准执行力,开展1次以学习煤矿“一规程四细则”等法规标准为主要内容的全员安全大培训,做到不漏一岗、不漏一人。培训结束后要组织开展1次全员大考试和实操测试, 严肃考试纪律,做到真考真测。无自我培训能力的煤矿要聘请专业培训机构到矿培训,考试和实操测试时日常监管部门要派员监督。考试结果要与岗位聘任、薪酬等级、年度考核等挂钩,主动清理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的 “五职矿长”,主动清退一批不合格的安全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倒逼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技能,并形成企业内部培训考核奖惩机制。

5.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各煤矿企业要建立出现事故征兆立即停产撤人制度,立足于早、着眼于防,上下半年各至少组织开展1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演习、1次针对企业自身风险和灾害特点的专项应急预案演练,重点检验全体从业人员是否熟悉应急救援预案和避灾路线,是否掌握事故征兆、具备自救互救能力,是否能熟练使用紧急避险设施。演练结束后,要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对暴露出的问题和不足采取针对性措施,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关键时刻用得上、能应急、救得了。

6.重点开展一批专项排查整治。

(1)重大灾害治理专项整治。各煤矿企业要结合灾害特点组织开展1次重大灾害治理专项整治,聚焦瓦斯、水、火、冲击地压、顶板、粉尘、跑车坠罐、边坡等重大灾害和风险, 重点整治灾害治理投入不到位,灾害治理措施不落实,擅自缩减灾害治理时间、压减灾害治理工程、降低灾害治理标准等突出问题。常态化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发现存在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不清、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的,要主动采取停产、限产等安全防范措施。

(2)露天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露天煤矿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关于开展露天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要求,立即开展全面排查整治,聚焦安全管理、技术管理、边坡管理、钻爆管理、运输管理等5个方面,重点整治建设手续不全组织建设、证照不全组织生产、违反设计规定建设,边建设边生产、边技改边生产,“三超”组织生产、违规布置多作业点作业,边坡角超设计等突出问题。发现边坡失稳、存在垮塌风险的,必须立即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加强监测预警和视频监控,及时采取治理措施。

(3)露天转井工开采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露天转井工开采的煤矿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关于开展露天转井工开采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要求,全面开展排查整治,重点整治未依法履行露天转井工开采审批程序、未按安全设施设计组织生产建设、未按规定严格管控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配备不足等突出问题。对不能保障作业安全的,必须立即停止作业,采取划定禁止作业区或者局部禁采禁掘禁建等安全措施。

(4)井工转露天开采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井工转露天开采的煤矿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开展排查整治,重点整治未依法履行井工转露天开采审批程序、未按安全设施设计组织生产建设或者设计不合理、存在采空区(废弃巷道)威胁露天开采未超前采取治理措施、违规开采保安矿柱等突出问题,对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必须立即停止作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5)采掘(剥)接续专项整治。各煤矿企业要对照《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生产发展规划、开拓部署、采掘布局、灾害治理计划、“三量”、经营指标等情况,全面排查采掘(剥)接续情况,重点整治“三量”失衡、采掘(剥)作业点个数不符合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增加采掘工作面个数、采掘(剥)接续紧张未主动采取限产措施等突出问题。对采掘(剥)接续紧张煤矿下达不切实际的产量考核指标或者相应的经营考核指标的,要立即纠正。

(6)违规动火等危险作业专项整治。各煤矿企业要结合本企业生产作业、采掘工艺和提升运输等特点,组织开展1次违规动火等危险作业专项整治,重点对动火、人员提升等高危作业人员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危险作业管控制度落实情况开展1次全面排查。针对排查发现的安全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及时完善相关制度,压实安全责任,落实管控措施,主动防范化解安全风险。

(7)井工煤矿无轨运输车辆专项整治。各煤矿企业要组织对井下无轨胶轮车使用情况进行1次全面摸底排查,建立无轨胶轮车入井运行和检查制度,建立设备设施和定期检测检验台账严格执行煤矿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严禁非防爆、不完好无轨胶轮车下井运行严禁无轨胶轮车进入专用回风巷和微风、无风区域。应当设置随车通信系统或车辆位置监测系统运送人员必须使用专用人车,严禁超员长坡段巷道内必须采取车辆失速安全措施巷道转弯处应当设置防撞装置。井下行驶特殊车辆或者运送超长、超宽物料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8)外包工程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有外包工程的煤矿企 业要组织开展1次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承包方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违规分包转包、以包代管,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未将外包等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统一管理等突出问题。对不符合要求的外包单位,要坚决予以清退。

(二)压紧压实部门监管责任。

7.深入开展煤矿安全执法检查。执法大队要会同执法三处对辖区内日常监管煤矿企业开展1次全面执法检查,检查井工煤矿主要聚焦13个方面、465项内容,检查露天煤矿主要聚焦16个方面、326项内容。检查内容详见附件。

8. 扎实开展对重点企业帮扶督导。 通过“开小灶”、重点帮扶等方式,推动落实 “一县一策”、“一企一策”整治方案,深入开展整治攻坚。每季度严格按照《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胜区煤矿治本攻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东政办20233号)对辖区内煤矿开展监督检查,重点对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2个重点企业及所属煤矿开展监督检查。

9.全面开展监管能力自查自改。执法大队要聚焦履行煤矿安全监管核心职能职责,重点查摆责任体系、人员配备、装备保障、履职能力等方面的突出问题,积极推动整改落实。

10.开展中介机构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安全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执法大队要把安全技术服务机构作为重点检查对象,聚焦近年来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暴露出来的技术服务环节突出问题,重点打击不具备资质条件、资质过期或者超出资质范围从事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安全检测检验工作,出具虚假或者存在重大疏漏安全技术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情形严重的技术服务机构,要依法纳入“黑名单”管理。通过开展综合整治,吊销一批不依法履职的安全技术人员资格,清除一批不依法落实安全责任的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坚决净化市场环境

11.开展洗选煤厂及集装站专项整治。执法大队要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开展洗选煤厂及煤炭集装站专项检查。一是开展现场安全管理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治理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安全警示标识标志不齐全、风险告知卡不悬挂、有限空间作业无审批、各类保护不完好,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用电管理混乱等问题。二是开展手续专项检查。重点对洗选煤厂及煤炭集装站煤棚(仓)土地、消防、竣工验收等手续进行检查,对未取得土地手续企业,责令停产整改,对未取得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手续的企业,限期2个月补办手续,逾期未完成验收的企业责令停产补办,因手续停产的企业在手续补办完成后可自行复工。三是开展煤尘及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存在煤尘爆炸和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场所未制定相关制度,未采取相关降尘、灭尘措施,未配备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监测监控设备的问题。四是开展打击违规分包转包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企业违法违规分包转包、挂靠不具备行业资质、外委施工队伍管理混乱、存在以包代管等现象,坚决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管理顺”。对发包给无相应资质的承包方,将严肃从严查处。五是对煤棚进行全覆盖安全检查。采取现场查看钢结构是否存在层面翘裂和煤棚有无沉降、裂缝、倾斜、腐蚀、变形等异常现象。对三年内未开展钢结构检测的企业,要求企业必须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利用仪器对刚结构金属表面及内部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合格报告,对需要检测而拒不委托的企业,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理。

12.组织建立一批工作机制。一是建立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责任倒查机制,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原则。二是建立专家评估执法服务机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广泛聘请科研院所、协会学会、技术专家等参加大排查大整治,切实提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效率。三是集中曝光和处理一批违法违规行为,针对排查发现的重大风险隐患,边排查边治理,该关门的关门,该处理的处理,对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严查重处、公开曝光。

 工作安排

(一)企业全面自查自改阶段(2023年4)。各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全面自查自改方案,配齐专业技术人员,集中力量开展自查自改,形成问题隐患、风险管控“两个清单”,编制自查自改报告,填写《煤矿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检查表》。煤矿上级公司对所属煤矿自查自改工作进行全覆盖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自查自改结束后,各煤矿将经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的自查自改报告保证自查自改真实性的承诺书于5月5日前分别报东胜区能源局安全监管室和执法大队监管中队备案。

()重点检查阶段(2023年9月底前)。综合执法大队要会同矿山监察部门对照《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检查表》逐一开展全面检查,技术力量不足的可聘请专家参与。对研判不放心的、灾害严重的煤矿优先安排检查,对受水害威胁严重和可能受地质灾害影响的煤矿要在汛期到来前完成检查。对每处煤矿检查结束后,要及时形成检查报告,列出问题清单,提出处置意见和针对性对策建议。在综合整治过程中如发现企业自查自改走过场、不认真、重大风险研判不准确、重大事故隐患查不出来、重大问题整改不彻底的,一律推倒重来。

()“回头看”督查阶段(2023年10月底前)。 综合执法大队要结合日常检查计划,对煤矿企业自查自改情况进行重点督导,推动企业认真自查自改严防问题隐患反复出现。

(五)总结评估阶段(2023年11底前)。监督检查阶段工作结束后,对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评估,深入分析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健全完善一批治本制度并推动落实,进一步夯实煤矿安全基础,全面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是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止屡屡重蹈覆辙,坚决防范化解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举措。监管人员和各煤矿企业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防范措施,狠抓工作落实,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强化问题处置。煤矿企业自查和综合整治全面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综合执法大队要按照分级监管原则督促抓好整改,并督促企业深入分析查找产生问题隐患的深层次、根本性原因,制定落实治本措施;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区域性问题、老大难问题,要提请地方政府协调推动解决,明确分类处置意见,推动问题整改落实

()严格执法检查。综合执法大队要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综合整治发现的问题隐患,要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对企业自查自改发现的问题隐患且正在整改的,可依法从轻或不予处罚;对企业自查自改未发现但综合整治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依法从重处罚,并由事见人逐一追查企业相关人员责任。发现冒险作业的,必须立即下达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的指令;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违规组织生产、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煤矿,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发现超层越界开采等需要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发现涉嫌犯罪的,要严格按照行刑衔接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加强帮扶指导。坚持综合整治与指导服务相结合,发现超出煤矿企业自身整改能力的问题隐患,要开展“ 一对一 ”指导服务;对想干好、愿投入但技术弱、基础差的煤矿,组织技术服务机构把脉会诊,进行定向帮扶,重点从优化采场布置、强化重大灾害治理、推广先进适用技术等方面,指导推动企业解决制约安全生产的深层次问题,以高质量、高标准、高水平服务提升煤矿安全基础工作水平。正常生产露天煤矿要每月利用无人机对采场、边坡、台阶高度等参数进行勘测,形成实景三维模型,将勘测数据于每月10日前报送至监管中队。

()强化舆论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采取多种方式对综合整治工作进行广泛宣传报道,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要加大举报奖励宣传力度,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群众通过“12350”举报电话等途径举报煤矿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核查属实的要按规定兑现奖励。要注重发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挖掘一批先进典型经验进行交流推广,坚决曝光一批反面典型案例,以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推动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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