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18-07346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能源局 | 文 号 | 东煤发〔2018〕82号 |
成文日期 | 2018-10-31 | 公文时效 | 正常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18-07346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能源局 |
文 号 | 东煤发〔2018〕82号 |
成文日期 | 2018-10-31 |
公文时效 |

东胜区各煤矿、区煤炭安全生产监管综合执法局:
现将《东胜区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煤炭工业管理局
2018年10月12日
东胜区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关于神华集团宝日希勒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露天煤矿“9.21”运输事故的批示指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加强煤矿安全风险防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严防各类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按照《鄂尔多斯市煤炭局关于印发全市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鄂煤局发〔2018〕261号)要求,结合正在开展的“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区煤炭局决定从10月15日至12月31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为顺利推进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史茂林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局长
副组长:王 文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副局长
王云清 区煤炭安全生产监管综合执法局局长
成 员:班海军、宋子剑、刘铁林、白彦龙、曹红及区煤炭安全生产监管综合执法局执法一、二、三中队全体安监人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宋子剑兼任,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络、协调、调度等事宜。成立3个专项检查组,开展进一步深化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
1.第一组
组 长:史茂林
成 员:班海军、白彦龙、刘富贵、裴小平、高建军、韩乐、刘刚
监管企业:色连一号、色连二号、蒙泰范家村煤矿、腾远煤矿、嘉信德煤矿、鑫源煤矿、振兴煤矿、巴音孟克煤矿 汇能巴隆图煤矿、前进煤矿
2.第二组
组 长:王 文
成 员:贾秀峰、刘铁林、魏岳春、敖翔、辛飞云
监管企业:泊江海煤矿、纳汇煤矿、盛鑫煤矿、亿源煤矿、八宝沟煤矿、宏丰煤矿 、聚鑫龙煤矿、永顺煤矿、泰生煤矿
3.第三组
组 长:王云清
成 员:曹红、赵东、朱涛、梁建平、吴亚浩
监管企业:双欣煤矿、恒泰煤矿、伊泰塔拉壕煤矿、纳源
煤矿、兴盛达煤矿、张家梁煤矿、民达煤矿、张大银煤矿、金阳煤矿
二、专项检查重点内容
(一)露天煤矿安全管理方面。是否建立涵盖所有管理层级和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煤矿自身实际;人员和设备入坑登记管理、现场安全生产秩序是否有效监督,各项安全制度措施是否得到有效落实;采剥作业外包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外委施工队伍安全管理是否到位;是否严格按照设计进行施工作业,人员和机械设备的数量、种类、型号是否按设计进行配备;安全设施设备等是否符合规程、标准和设计;《作业规程》是否根据需要及时变更并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露天煤矿的滑坡、道路运输等重大灾害治理措施是否落实;排土场是否装设照明装置且照度充足;是否建立车辆预警防撞系统并确保完好。
(二)采掘接替及生产组织情况。重点检查矿井是否存在开拓、准备、回采煤量比例失调,造成盘区(采区)、工作面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是否按盘区(采区)设计组织施工或随意修改盘区(采区)设计,人为将一个采区划分为多个采区,规避“剃头下山”开采和采掘工作面个数限制;相邻区段采煤工作面回采未结束,强行沿空施工下一区段回采巷道;煤层群开采上部煤层期间,未留有足够的稳定时间,强行提前施工近距离下临近煤层回采巷道等。
(三)主要生产安全系统情况。重点检查煤矿是否存在采区主要生产系统未形成即组织生产或回采巷道施工;是否存在下山采区未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等生产系统,便施工回采巷道;是否存在人为减少回采巷道和掘进期间回风、运输等系统巷道,相邻采煤工作面之间共用巷道,掘进工作面之间随意施工联络巷,造成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是否存在同一条回采巷道人为分多头进行施工或从相邻采区、相邻水平“借道”组织施工;是否存在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是否存在采煤工作面采用局部通风机进行辅助通风;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是否符合标准、是否能满足通风需要等。
(四)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重点检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是否能实时上传数据;安全监控设备是否进行定期调校、测试;安全监控传感器是否按规定安设,是否能实现报警、断电等功能;甲烷传感器是否定期进行调校,是否使用空气气样和标准气样在设备设置地点进行调校,调校时间是否符合规定;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是否定期测试,测试程序是否符合要求;安全监控设备是否具备故障闭锁功能;是否存在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等图纸资料不全、不及时更新等。同时也要注重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期间,新系统尚未完成升级,原有系统是否能正常运行。
(五)重大灾害治理情况。重点检查矿井瓦斯、水、火、冲击地压等灾害治理相关机构和人员是否健全;是否存在瓦斯检查制度不完善、不落实,瓦斯超限是否采取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和追究责任等四项措施;是否存在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未查明组织生产建设;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措施是否落实;是否存在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在应力集中区布置2个工作面同时进行采掘作业等。
(六)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煤矿主要负责人和总工程师“两个关键人”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岗位责任制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各项规章制度、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的内容是否符合矿井实际;是否存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机制未建立完善,未保证相关制度措施的有效执行等情况。
(七)违法违规生产建设情况。重点检查责令停产停工整改煤矿是否制定并落实整改期间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是否存在停而不整、只排查不治理、假排查假治理,甚至明停暗开,假借隐患整改之名,行违法违规生产建设之实;是否停产停工煤矿未经地方政府签字批准,未达到复产复工标准擅自复工复产;是否存在假密闭、假数据、加图纸、假报告,甚至人为破坏安全监控系统,故意逃避监管执法等情况。
(八)建设项目按规定组织施工情况。重点检查煤矿建设项目是否存在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批或不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新建煤矿是否按矿井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一期、二期、三期工程是否按规定完善相关安全设施;改扩建和技改煤矿是否存在边建设边生产,只生产不施工,在改扩建区域内组织生产等。
(九)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情况。煤矿从业人员学历、专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煤矿“三项岗位”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煤矿其他从业人员是否存在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作业。
三、专项检查范围及方式
本次专项检查的范围为全区所有生产煤矿和(新、改扩)建煤矿。
(一)煤矿自查自纠(10月12日-11月10日)。各煤矿要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自检自改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7〕6号)和本通知有关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并形成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自行编制自查自纠报告。
(二)开展全面检查(11月10日-12月10日)。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全体成员按照本通知的检查内容对辖区内煤矿进行全覆盖执法检查,检查情况要建档留存备查。
(三)加强整改复查(12月10日-12月31日)。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对之前查出的隐患进行“回头看”,确保检查出的隐患切实整改到位,未整改到位的,要按照“四个一律”原则进行行政处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检查工作组要清醒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要高度重视本次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迅速行动起来集中力量,落实监督检查责任。煤矿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制定工作方案,成立领导小组,明确责分工,扎实推进专项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严格依法处理处罚。对露天煤矿未按照设计组织施工,人员和机械设备的数量、种类、型号不按照设计要求配备的,采剥作业存在以包代管现象的,一律停产整顿,并约谈煤矿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负责人;对煤矿存在超能力生产、非正规开采、以掘代采、未经验收批准擅自复工复产等重大安全隐患的,依法严惩;对自查自改不认真、隐患治理不彻底、责任落实不到位、生产系统不合理不可靠、重大灾害治理不认真不到位等问题,要严肃追究煤矿企业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发现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提请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三)及时汇总报送。各煤矿于10月20日前将专项检查工作方案报送在区煤炭局安监室,并于12月25日前报送本次专项检查情总结报告。区煤炭安全生产监管综合执法局要在12月30日前报送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总结。
联系人:宋子剑,联系方式:15847098188),同时一并报送电子版(电子邮箱:1033797296@QQ.com)。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煤炭工业管理局 2018年10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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