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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3-05295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发布机构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民政局 文  号 东民发〔2023〕35号
成文日期 2023-05-29 公文时效 正常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3-05295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发布机构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民政局
文  号 东民发〔2023〕35号
成文日期 2023-05-29
公文时效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民政局关于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
资料来源: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3-05-2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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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胜区各社会组织:

  为规范民政领域工作秩序,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分级分类监管制度,促进社会组织诚信自律,现就东胜区民政局业务领域情况,制定分级分类监管方案,本办法适用于东胜区民政局监管的社会组织。

  一、社会组织信用等级类别

  社会组织信用等级根据以下标准共分为A(红名单)、B、C、D(黑名单)四类:

  (一)A类社会组织(红名单)

  1、社会组织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依照章程正常开展活动,无违法违纪行为;

  2、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制度健全,收入和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在规定时限内接受年检;

  4.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时办理有关变更登记及机构设置备案手续;

  5、党组织健全,并能正常开展党组织活动;

  6、积极参加管理机关举办的业务、党建培训活动。

  (二)B类社会组织

  1、按时参加社会组织年度检查;

  2、能依规依章办事;

  3、内部管理规范;

  4、登记管理机关在抽查和其他监督检查中未发现问题

  5、重大活动及时报告;

  6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党组织的。

  (三)C类社会组织

  1、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参加社会组织年度检查;

  2、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党组织的;

  3、登记管理机关在抽查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社会组织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4、没有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四)D类社会组织(黑名单)

  1、进行夸大或虚假宣传,骗取服务对象进行收费服务的;

  2、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3、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开展公开募捐或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4、未按规定公示信息或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5、未按规定进行涉外及其他重大活动报告,产生严重后果的;

  6、涂改、出租、出借社会组织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组织印章的;

  7、授权或委托其他组织、个人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违法违规或产生不良后果的;

  8、社会团体强制、变相收取会费或有其他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9、其他不诚信行为。

  二、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措施

  (一)对社会信用良好的A类社会组织,采取以社会组织自我管理为主,登记管理机关抽查为辅的监管措施,减少主动上门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执法检查频次,“双随机”抽查比例可适当低于规定的比例。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对A类社会组织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1、优先推荐获得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 

  2、优先推荐承接政府授权和委托事项;

  3、优先推荐获得资金资助和政策支持;

  4、优先推荐参加各类表彰和奖励;

  5、其它激励性措施。

  (二)对社会信用一般的B类社会组织,采取充分发挥社会组织自我约束,以实施“双随机”抽查为主要措施,加强必要监管。

  (三)对社会信用不良的C类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1、约谈社会组织负责人;

  2、加大行政检查力度,适当提高“双随机”抽查比例;

  3、限制或取消其参加公益招投标和承接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承接政府授权或委托事项、获取专项资金资助和政策扶持等;

  4、定期开展信用培训,引导其诚实自律、规范运作。

  (四)对严重失信的D类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可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1不得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

  2、不安排财政资金或福彩公益金予以补贴资助。

  3、不得申报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已认定的,按规定予以取消。

  4、不得进行慈善组织认定与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5、不得参加社会组织评估。对已获得评估等级的,按规定取消或降低评估等级。

  6、不予推荐参加评奖评优。

  7、在日常管理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财务审计和行政检查的力度。

  8、采取其它惩戒性措施。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民政局

                         2023年5月29日

东民发〔2023〕35号,关于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docx